leazy wrote:
一堆神車神人
為了您可早日回家
更為了路上其他駕駛人的安全
希望您能保持行車距離
並且謹記十次車禍九次快
行車安全距離的計算方式是
時速除以2然後單位變公尺
如果時速120公里
除以2就是60公里
然後單位改為公尺
所以請記住保持安全車距60公尺喔
Dwing wrote:
樓主還沒針對你自己的說法
對以下這個問題提出方法
"如何切入保持安全距離的車流,且讓自己與前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CCL wrote:
不如你先教教大家怎麼 切入保持安全距離的車流,且讓自己與前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
CCL wrote:
快點吧, 鄉民還等著咧.
忘了, 你... 大概沒開過車...
問你怎麼切入保持安全距離的車流中, 並讓自己與前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講不出個所以然...
CCL wrote:
快啊, 鄉民等著你講看看怎麼從內線"合法"的穿越保持安全車距的車流換到中線,再"合法"的穿越保持安全車距的車流換到外線下交流道 ??
放心吧, 如果你說你不會開車或沒車開, 我不會笑你的.
leazy wrote:
用神腦想想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leazy wrote:
真的很糟糕
大家程度這麼差
...
我來教大家怎麼分析事情好了
就做一天學笑工友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 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leazy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 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這幾個字
就把妳們這些神人們的神腦搞得暈頭轉向一愣一愣的
CCL wrote:
笑話~~還有嗎?
chu5955 wrote:
跟鄉民們說腦筋...
自己錯在哪裡清楚嗎???
還是需要教你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三項
leazy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沒有學校工友可以幫忙解釋一下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神人的神腦搞不清楚耶
leazy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 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你們神人的台灣共識的具體內容嗎
taize wrote:
你應該寫的是: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煙銅管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leazy wrote:
再來貼出所謂
"超車後,如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的原法條
其實是被有心人剪貼拼湊出來的
chu5955 wrote:
請你再逐字仔細研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提醒你"N"次了!!!!!
chu5955 wrote: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你所謂的剪接拼湊嗎???
煙銅管 wrote: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略.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leazy wrote:
現在知到什麼叫完整的條文了吧
Dwing wrote:
所以樓主連
如何用"合法"的方法,從外線到切入保持安全距離的車流到內線道
的問題都無法回答.
煙銅管 wrote:
要跟人辯論也要於法有據啊
你不是引申錯誤就是解釋錯誤]
要你提個條文出來,也弄不出來
從你 1F 的文來看, 就知道這樓沒什麼搞頭,
果然, 又是安全距離, 又跳到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三項, 再扯什麼法條 剪接拼湊, 現在又跳針回去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