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chienchenghung wrote:
喔!那請問你若已是...(恕刪)

小弟再來不負責翻譯一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大大您的問題是第二句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沒說堵塞哪條車道
就只能當做每條車道都不能堵塞
以110行駛
三線道每公里加起來不超過16台車可達成
所以民用車上要裝雷達,才能辦到
(還得邊開邊數,忙著呢)

看來照高管規則所言
要達到理想境界
除了車載速率計要列為車檢項目外
(避免一速各表)
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科學量化,中研院幫部分國人車輛裝無責黑盒子,用大數據來幫忙改革用路法規,或改革道路設施
亦或用來規勸國人.(工商,漁農,經濟就業都能普查,車也可矣.)

8924132 wrote:
小弟再來不負責翻譯...(恕刪)




呃?!

整條法律條文第一句話開宗明義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後面兩句會是指其他車道??



目前是還沒有人用這個藉口回答過我.

也沒看到過有人用這個藉口回過別人.



你的不負責翻譯............



真不負責............




chienchenghung wrote:
呃?!整條法律條文...(恕刪)

其實小弟還忘了
可以組隊手牽手一起走
只需要三台就可以堵塞.....
思慮不周啊
chienchenghung wrote:
那請問你若已是 "最高速限" 仍造成 "堵塞行車" 的情況,

該如何處置呢 ??

若您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仍覺得被前車堵塞了

若要說可做什麼處置也只能報警了

8924132 wrote:
所謂的全權授權不就...(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這樣算全權授權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基準表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相關內容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雖未明確述明最高速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第92條第4項授權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裁罰基準表中卻述明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才會開罰6000-12000

那以最高速限行駛無致堵塞超車道的情況下,是否即可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如不行

基準表中是否應該有一條述明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罰xxxx-xxxx元?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就是類似不能妨礙行車意思
但是寫"妨礙"意義會太廣容易讓人無限上綱做解釋
所以用較嚴格限縮之用詞"不堵塞"取代
意指小型車在沒有"嚴重妨礙"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利用該道
這"法"明顯就是要寫的模糊有空間
下放標準給執法者可因不同環境變數由自由心證去決定
讓執行者可自行決定執行的強度力度範圍方式
太多造成問題就抓多一點解釋嚴格一些
太少沒人有異議就不管不解釋成堵塞既可

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個人認為並非單指不堵塞最內線這一道而已
這應該說的是包括同時間該路段整體行車"狀況"
也就是小型車在沒有嚴重妨礙"整體行車"狀況時可以最高速去利用內道
若光限縮解釋成在不妨礙最內線行車但妨礙到其他道時之情況會有矛盾
內線道排成一長列綿延數公里
中線車要利用內線超前車卻根本不能用致使中外皆受影響無解
這情況會讓超車道"功能"紓解該路段其他車道車流形同虛設
例外允許事項卻讓某情況從根本上違反本設置內線意義之解釋
這不通說不過去

所以...
1."堵塞行車"在立法時從來就沒有"絕對標準"存在過
這是由執行單位自行認定

2.理論上"最高速"執行單位解釋成"不堵塞行車"是沒問題可以的
但這不等於在實際中內線最高就一定是"不堵塞行車"
也不等於現實中每個占用內線車輛
都可以用自以為最高就等於吻合是不堵塞行車狀況
因為更多的實際現象是---沒被取締或未被告發
也就是"實際上有人是違反了"但執法者不告發或沒發現
不是你沒違規也不能類推相似行為皆沒違反
請勿故意選擇性曲解


chiayingcool wrote:
若您以該路段的最高...(恕刪)

大大,您分不清楚甚麼是法律甚麼是命令嗎?
依中央標準法第二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依中央標準法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命令還能幫法律補字?
而且還更寬鬆.....
還需要法律?
違不違法,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
去找子法一定可以找到針對細則的
但是小弟懶得浪費時間
直接給您總綱
需要的話,小弟也是可以去翻的

依中央標準法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為何沒有"超車道"這名詞?
之後卻跑出來了

依中央標準法第20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那高公局的說"法"
最高速行駛不算堵塞
不只推翻94年的新法規
更倒退回遠古時代的舊法規
修法的意義在哪?

miamivic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也就是小型車在沒有嚴重妨礙"整體行車"狀況時可以最高速去利用內道
"若光限縮解釋成在不妨礙最內線行車但妨礙到其他道時之情況會有矛盾
內線道排成一長列綿延數公里
中線車要利用內線超前車卻根本不能用致使中外皆受影響無解
這情況會讓超車道"功能"紓解該路段其他車道車流形同虛設
例外允許事項卻讓某情況從根本上違反本設置內線意義之解釋
這不通說不過去"
…………

記得某些人義正言詞的說法律不得類推,不得擴大解釋~~
既然該法條開頭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後敘所陳述的內容即以該條車道的用路方式了。

你看其他法條,針對外側車道,中線車道都有各自的用路(超車),車種速度……等等,都有各自規定。

如果堵塞是定義整條道路狀況,那一台不足2公尺寬的小型車是永遠都不會同時堵塞所有車道,小車沒這麼寬……這算不算擴大解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也就是小型車在沒有...(恕刪)

行車是種動態
既然是動態
沒被追上,如何堵塞別人?
走錯車道是妨礙
而非堵塞

某些人行道上也會有機車停車格
這可看成法律授權
但如果機車格設置的位置
"可能"妨礙行人通行
那格必然遭到塗銷

法律說只能左轉用的車道
命令說也可以直行
但卻"可能"影嚮左轉的功能
要聽誰的?


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剝奪或限制用路人使用超車道超車的權利
跟速度有關?
chiayingcool wrote:
若您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仍覺得被前車堵塞了

若要說可做什麼處置也只能報警了




原來被前車堵塞了的處置是 "報警" 啊!!

真是受教了!!




--------------------------------------------------


呵呵!!

沒看清楚我的問題嗎??

看不清楚??

寫不清楚??

那清楚點.



那請問你

若你(前車)已是 "最高速限" 仍造成後方 "堵塞行車(你堵塞後方車輛)" 的情況下,

該如何處置呢 ??


-----------------------------------------------------


chiayingcool wrote:
不堵塞行車,指駕駛人以最高速限行駛不造成後方堵塞




"不堵塞行車" 這五個字再怎麼解釋!!

也不會包含有 "最高速限" 的字眼!!



"高公局" 都不敢解釋的字句.

你如何有信心是這樣解釋的??

依據在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