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同車道是前後關係
不同車道是左右關係
公車和計程車同時變換道外線
誰先完成變換車道就是直行車
公車先完成就是計程車要讓(計程車在後面要讓什麼?)
計程車先完成就是公車要讓
兩車同時完成就計程車要保持距離
這在3X頁就有人問過了
計程車跟公車會是永遠等速?
就跟這案例一樣
機車還不是遠遠就看到一台想靠右又辦不到的前車?
等速的話如何追上去"見獵心喜"的?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黑車跟機車是不同車道的關係
主張是前後關係又無法證明是正確的你們不能一直無視下去吧
小弟前面也問過了
大家一樣都是兩個輪子壓在線上行駛
憑甚麼有人可以去主張外側車道的路權?



只要最後一秒選擇去撞人家側面
就通通都是左右車關係?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要我說幾次呢?
車速快慢是重點嗎?
誰快誰慢可以影響前後/左右關係?
變換車道的速度快慢才會影響誰先完成變換車道程序
誰先完成變換車道誰就是外側車道直行車
車速快慢當然可以影響前後/左右關係
時間是空間的運動
速度是運動的時間跟距離
不僅如此,車輛體積也是問題
體積大小直接影響移動的時間
要比誰"快"完成變換車道
當然是體積"小"的有利
只會抓著對自己有利的說
不就是人家賺錢的方法?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你說說看最後是誰先完成變換車道了
是誰在裝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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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您看得懂嗎?
小弟前面說過
自己汽車的保險都是保好保滿
機車卻只有強制險跟駕駛人傷害險
是為甚麼呢?
台灣的司法見解
惟因機車采兩輪結構之特性,重心較為不穩,複因路況之良莠及周遭車輛之動態,難免有左右偏駛之可能,因此,機車因超越其他機車而發生短暫並行之過程中,仍應保持適當左右安全間隔作為緩衝,以避免發生側面擦撞
被告超越范高禎駕駛之機車時,並無不能注意並保持安全間隔之情事,被告仍貿然超速行駛且于超越范高禎機車時疏未保持安全間隔,自有疏未注意上開規定之情事,其疏失導致不及閃避略向右偏之范高禎機車,及因車身擦撞范高禎後載徐秀英之身體背部而發生重心不穩,複因車速過快而無法穩住車身,致機車倒地之車禍結果,所為駕駛行為與本案車禍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過失責任
8924132 wrote:
車速快慢當然可以影響前後/左右關係
時間是空間的運動
速度是運動的時間跟距離
不僅如此,車輛體積也是問題
體積大小直接影響移動的時間
要比誰"快"完成變換車道
當然是體積"小"的有利
只會抓著對自己有利的說
不就是人家賺錢的方法?
再來是不是連量子力學都要搬出來了
黑車體積大且有違停無法完全變換車道
所以可以先往右切擋住體積小的機車直行然後說你從左邊過就好?
8924132 wrote:
惟因機車采兩輪結構之特性,重心較為不穩,複因路況之良莠及周遭車輛之動態,難免有左右偏駛之可能,因此,機車因超越其他機車而發生短暫並行之過程中,仍應保持適當左右安全間隔作為緩衝,以避免發生側面擦撞
被告超越范高禎駕駛之機車時,並無不能注意並保持安全間隔之情事,被告仍貿然超速行駛且于超越范高禎機車時疏未保持安全間隔,自有疏未注意上開規定之情事,其疏失導致不及閃避略向右偏之范高禎機車,及因車身擦撞范高禎後載徐秀英之身體背部而發生重心不穩,複因車速過快而無法穩住車身,致機車倒地之車禍結果,所為駕駛行為與本案車禍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過失責任
你舉一個同車道前後的例子對轉彎/變換車道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的法規有什麼意義嗎?
有網友上面也舉例了近來落實正義程序
同車道後車撞前車未必全是後車的責任
在國道上撞飛倒車小客車的大車就是一例
今天又有遊覽車撞飛驟然減速的小客車
再來看看會怎麼判吧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再來是不是連量子力學都要搬出來了
黑車體積大且有違停無法完全變換車道
所以可以先往右切擋住體積小的機車直行然後說你從左邊過就好?
先搶下來

如果台灣的機車駕駛人明白關於超車的法律
機車路權早就得以擴張了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你舉一個同車道前後的例子對轉彎/變換車道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有什麼意義嗎?
小弟覺得這案例屬於同車道啊
(大家都是壓在車道線上行駛)
需要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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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是用來講理的
難不成法律不講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