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ighted wrote:
提醒各位版友小心用...(恕刪)
所以我現在連回都不想回他了...........
我愛炸海苔 wrote:
高公局對超車道已經說明很清楚了
小客車於不堵塞時(不堵塞時、不堵塞時、不堵塞時),得已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如果有車子比你快的需求再請讓一下
其他~高公局已經說了,超車道於不堵塞情況下小客車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ok,好不好
...(恕刪)
我愛炸海苔 wrote:
這樣高速車才不用持續變換車道,交織於中線的龜車,徒增危險,ok嗎
...(恕刪)
我愛炸海苔 wrote:
你確定歐洲人都沒有人在沒超車或後面沒快車時行駛於內車道,除非後面有快車才讓出來嗎?
如果有呢?
...(恕刪)
CUFOX wrote:
錯了,那條法規沒有說明路權喔。
但也沒有規定超完車就要離開喔。
CUFOX wrote:
高公局和國道警局的解釋和判例早就打臉你這些錯誤觀念囉。
CUFOX wrote:
錯了,
我說超車道只是為內車道命名並不是打臉政府喔。
我也沒有說"但"字是多餘的。
CUFOX wrote:
該法條中的"最高速限",並不是指零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
如果要求零誤差,那就沒有人可以合法行駛了,也沒有器材可以勝任執法。
因為超過最高速限明訂是違法,
所以合法的速度必定是最高速限向下取一範圍。

CUFOX wrote:
而從過去判例來看,警方會以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為標準來開罰,
但低於最高速限並沒有訂違法不罰的寬限值,可知此範圍為10公里。
CUFOX wrote:
原因前面都分析過了。
如果你真如你認為的那樣,是指完全無誤差最高速限,
那根本沒有人能合法行駛內線囉。(恕刪)
CUFOX wrote:
超速10公里內本來就是法定違法但不罰的寬限值喔。
CUFOX wrote:
宣導不具法律效力,要不要照做本來就是個人自由,
為何我不建議照著那句宣導讓車,原因也分析過囉。
CUFOX wrote:我只打臉錯誤觀念,被打臉的人自己承不承認被打我不在乎,
畢竟要不要當鴕鳥是個人自由囉。
CUFOX大師 wrote:
我不需要知道啊。
不論後車沒有超速,我都認為不要讓比較好。
這種話完全違反高公局
說的"不影響超車道之功能"
這種神邏輯
您還是去打臉高公局吧
這裡沒有人被你打到臉!!!
自己看圖吧katana057 wrote:
分析的毫無根據,也老早提出了文字錯誤疑慮,
高公局不可能不知道言語詞性問題,
"最高速限"擺明是指單一數據,
除非註解"區間範圍"。
請拿出法條,大眾才能給予認同。

katana057 wrote:
請問,可不可以認為100km/h以下是"最高速限"的取締寬限值,
而非你所說的,最高速限為100km/h~110km/h。
katana057 wrote:
所以台灣交通會這麼亂,就是不聽勸宣導,甚至不聽法規。
katana057 wrote:
懇請使用具有公信力的分析。
katana057 wrote:
此法條已經表明了原則跟例外
katana057 wrote:
法條更無須說出這個名詞,更不需要在其後說出具有法定意義的"但"一詞,
超車道只是政府給予內車道多餘的名稱。
katana057 wrote:
且,形容詞+名詞,
已明確表達了主要用途,
小的實在不解,您說需要註明為主要功能,
那請問,"機車專用道"的主要功能為何?
當然是給機車走的,
"專用"已經明確表達此車道的功能。
另外前一回文提到的,你所說的"名詞"
已經足以讓有基本認知的人了解其主要功能,
交通法規,當然也是對有基本認知的用路人訂立的。
katana057 wrote:
既然您堅持"超車道"的主要功能不是超車,
CUFOX wrote:
這次回完
再也不會理你了
根本 呵呵
katana057 wrote: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林志明去年十月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以時速一百公里行駛,被警察攔下,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開單處罰五千元,林男認為時速一百公里竟被視為慢速車,處罰理由荒唐,他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認定時速一百不算慢速車,但林男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未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仍然違規,改裁定罰金三千元。
這報導
對"最高速限"
已經很明確囉
大師請服用
如果法官你也能說他錯了
那台灣沒救了
還是你要說報導錯了?
那對高公局
檢舉此報導
報導已說明資料來源是:國道警察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0305/3294824/
行駛國道速限注意事項
※內側車道
◎僅供超車或車速達該路段最高速限的小型車行駛
◎國道一號最高速限100公里(寬容值時速100~110公里)
◎國道三號最高速限110公里(寬容值時速105~120公里)
※中間車道
最低速限80公里(寬容值時速75公里以上)
※外側車道
時速80公里以下車輛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註:各路段最高、低速限以交通標誌為準
資料來源:國道警察隊
herblee wrote:
法規是"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 ! 這是"速限"問題! (何種狀況下,何種速限)
(超車道有55m車距(不堵塞)時,以"最高速限"為速限行駛)
路權消失,就沒有留在超車道上的理由(沒路權), 根本不必後車趕, 要自動離開!
和這是"那一種速限"無關!
您依據"高公局說了",超車道於不堵塞情況下小客車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ok ?
(不過,現行法規不是最高速! 是"最高速限"! 也沒有"持續"!)
可以請教您知道"高公局"依據什麼這樣說 ? 可有法律條文的依據嗎?
可以沒有法源依據這樣"自創"嗎?
行政程序法的條文前面都貼了! 行政機關可以不必依法行政嗎?
這在上面44頁436樓已經說明,法規早就改了!早就沒有"繼續"(持續)行駛! 可以拿廢止的條文出來說嗎?
herblee wrote:
很好奇? 您認為內側車道的路權為何?
herblee wrote:
還是根本沒有"路權"這種東西, 一切都是幻想出來的!
herblee wrote:
您知道有"法律位階"這回事嗎? 或者這也是幻想?
請問成文法優先,還是不成文法優先?
是依據現行法規? 還是依據廢止的法規?
herblee wrote:
法規不是只有高管規則8-1-3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位階更高的處罰條例33條第二項, 還有寫"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也只是內車道的一種命名, 沒有任何意義的文字?
herblee wrote:
某些條文就是"沒有說明路權",完全不是法規! 某些條文就不是多餘的, 屬於法規
請教您, 法條可以選擇性的讀取嗎?
herblee wrote:
請教您, 法條可以選擇性的讀取嗎?
herblee wrote:
您知道有"速限"的法規存在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您所說的 "合法的速度必定是最高速限向下取一範圍"? 向下到那裏? 可有法律依據?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向下是沒有"免予舉發"的,-10km依法無據!
herblee wrote:
還是有其它的法條? 沒有法律依據, 能這樣說嗎???
但到底是那個條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還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1.為何不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速限標誌),為何不是依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最高速限"如果能向下自定數字, 向下還能稱為"最高速限"嗎?
或若""最高速限"也只是一個名稱
herblee wrote: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超過未逾十公里→ 120km, 是"免予舉發",有寬限的
herblee wrote:
向下? 低於"最高速限"? 查無寬限的條文!
herblee wrote:
有明文規定的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成文法"可以掠過不看, "不成文法"卻可以奉為圭臬 ?
CUFOX wrote:
錯了,
法條說內線為超車道,但並沒有說甚麼條件下不為超車道喔。
沒這回事喔。
...(恕刪)
CUFOX wrote:
但若在法條上只是提及名詞,那像這樣對於用途猜測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內線為超車道"是對名稱的描述,
"內線的功能為超車"才是對功能的描述。
...(恕刪)
CUFOX wrote:
你一直想從字句中挖掘內線該以超車功能為主,
但高公局和國道警局都有分別說明,只要速度足夠就不用讓,
並不存在超車者路權較高的規定。
...(恕刪)
CUFOX wrote:
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所以依法得以持續行駛。
CUFOX wrote:
主要由安全車距來決定。
CUFOX wrote:
錯了,有路權這種東西,
但"超車者才有路權"則是你幻想出來的。
會問這些問題,是因為你以為現行的成文法支持你的說法。
但實際上是,那條法並沒有提及路權。
且高公局和國道警局的解釋和判例早就破除"超車者才有路權"的錯誤觀念了。
錯了,
命名本身就是一種意義,
但由於沒有近一步詳細定義"超車道",所以意義並不大。
我可沒說"沒有說明路權"就完全不是法規喔。
不可以喔。
這些問題前面早討論過囉,請先認真爬文。
CUFOX wrote:
錯了,
只要超速就是違法,
寬限值內不罰,但違法,
不罰和合法是兩回事。
所以不罰的範圍必須與合法範圍相同。
CUFOX wrote:
所以不罰的範圍必須與合法範圍相同。
CUFOX wrote:
herblee wrote:
有明文規定的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成文法"可以掠過不看, "不成文法"卻可以奉為圭臬 ?
沒這回事喔。
這裡討論的是低於最高速限,你標粗體的字剛好打臉你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