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1步錯 女拋飛燒死


DeLighted wrote:
提醒各位版友小心用...(恕刪)




所以我現在連回都不想回他了...........
.....
我愛炸海苔 wrote:
高公局對超車道已經說明很清楚了
小客車於不堵塞時(不堵塞時、不堵塞時、不堵塞時),得已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如果有車子比你快的需求再請讓一下
其他~高公局已經說了,超車道於不堵塞情況下小客車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ok,好不好
...(恕刪)

法規是"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 ! 這是"速限"問題! (何種狀況下,何種速限)
(超車道有55m車距(不堵塞)時,以"最高速限"為速限行駛)

路權消失,就沒有留在超車道上的理由(沒路權), 根本不必後車趕, 要自動離開!
和這是"那一種速限"無關!

您依據"高公局說了",超車道於不堵塞情況下小客車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ok ?
(不過,現行法規不是最高速! 是"最高速限"! 也沒有"持續"!)

可以請教您知道"高公局"依據什麼這樣說 ? 可有法律條文的依據嗎?
可以沒有法源依據這樣"自創"嗎?
行政程序法的條文前面都貼了! 行政機關可以不必依法行政嗎?
這在上面44頁436樓已經說明,法規早就改了!早就沒有"繼續"(持續)行駛! 可以拿廢止的條文出來說嗎?

我愛炸海苔 wrote:
這樣高速車才不用持續變換車道,交織於中線的龜車,徒增危險,ok嗎
...(恕刪)

"超車"是先 變換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越(中線車)→再次變換車道,駛回原車道(離開超車道)

沒有安全車距是繼續超越,直到有安全車距才駛回原車道(中線車道)
這是超過中線的慢車, 怎麼會交織於中線的龜車?
這是一次性的連續動作,擾動車流最少,如何危險??

我愛炸海苔 wrote:
你確定歐洲人都沒有人在沒超車或後面沒快車時行駛於內車道,除非後面有快車才讓出來嗎?
如果有呢?
...(恕刪)

在Autobahn, 就算是200公里以上超車, 超完一樣離開, 到中線車道的前方去行駛!
很簡單! 如果有, 就會被警車趕出來
小弟在Lyon附近的 A7 autoroute碰過一次, 我走在中線,正要回Lyon市區, 車速大約120km, 內線就是一台老Citroen , 還在懷疑為何它一直開在內車道時?
後面就追上來了一台BMW警用重機車, 警(燈)號, 喇叭(有擴音喇叭)齊鳴,非常大聲,我雖然在照後鏡有看到BMW警用機車衝過來,這麼大聲還是嚇了一跳!
這台老Citroen急忙打方向燈往右, 我還特別降速, 讓他開到我的前方, 就這樣把這台舊式老Citroen趕出來!

前面35頁,第349樓已經貼過很多國外如何執法影片
裏面佔用內車道全都被警車趕出來或攔停

擁有路權才能進入這個車道! 不是只有內車道不能佔用! 是連中線車道也不能佔用!
前面貼過德國的公路法, 行車必須靠右! 超車是例外可以往左, 超車後例外結束就必須回到右邊車道
如果外車道有空間, 是連中線車道也不能佔用!

英國一年前修法完成,開始取締佔用中線的 Middle lane Hoggers

這是官方的宣導影片
Stay Safe Keep Moving - Lane Hogging
英國行車靠左
這裏面都有解釋 running lane(左) ←→ Overtaking lane(右)

CUFOX wrote:
錯了,那條法規沒有說明路權喔。

但也沒有規定超完車就要離開喔。


請教您,既然法規沒有說明(不必看路權含意),為何法規要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很好奇? 您認為內側車道的路權為何? 還是根本沒有"路權"這種東西, 一切都是幻想出來的!
還有, 為何能不能走(進入)這個車道, 不是依據"路權" , 而是依據"最高速限"??????
進入之前, "最高速限"根本還未發生 !
CUFOX wrote:
高公局和國道警局的解釋和判例早就打臉你這些錯誤觀念囉。

您知道有"法律位階"這回事嗎? 或者這也是幻想?

請問成文法優先,還是不成文法優先?
是依據現行法規? 還是依據廢止的法規?

CUFOX wrote:  
錯了,
我說超車道只是為內車道命名並不是打臉政府喔。
我也沒有說"但"字是多餘的。

法規不是只有高管規則8-1-3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位階更高的處罰條例33條第二項, 還有寫"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也只是內車道的一種命名, 沒有任何意義的文字?

沒有說"但"字是多餘的?

某些條文就是"沒有說明路權",完全不是法規! 某些條文就不是多餘的, 屬於法規
請教您, 法條可以選擇性的讀取嗎?

CUFOX wrote:
該法條中的"最高速限",並不是指零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
如果要求零誤差,那就沒有人可以合法行駛了,也沒有器材可以勝任執法。
因為超過最高速限明訂是違法,
所以合法的速度必定是最高速限向下取一範圍。

您知道有"速限"的法規存在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最高速限的。
您所說的 "合法的速度必定是最高速限向下取一範圍"? 向下到那裏? 可有法律依據?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向下是沒有"免予舉發"的,-10km依法無據!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超過未逾十公里→ 120km, 是"免予舉發",有寬限的
向下? 低於"最高速限"? 查無寬限的條文!

但這是在有安全車距(車距55m以上的狀況下)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只有30m,車速只可能為 60km, 不可能是 110km

越看越模糊? 不是指零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 到底您的"最高速限"是什麼?
向下是依據????????
是這個高管規則5法條嗎? 是60-110km 嗎?
可是這是最低速限←→最高速限?所組成的區間, 並不是"最高速限"! 更不是最高速!
小弟一定是幻想又錯了! 居然看不懂您在說什麼?

還是有其它的法條? 沒有法律依據, 能這樣說嗎???
但到底是那個條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還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1.為何不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速限標誌),為何不是依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最高速限"如果能向下自定數字, 向下還能稱為"最高速限"嗎?
或若""最高速限"也只是一個名稱

CUFOX wrote:
而從過去判例來看,警方會以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為標準來開罰,
但低於最高速限並沒有訂違法不罰的寬限值,可知此範圍為10公里。


有明文規定的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成文法"可以掠過不看, "不成文法"卻可以奉為圭臬 ?
DeLighted wrote:
提醒各位版友小心用字遣詞、慎防網路訟棍
通常誇張言論都是要來釣魚的

管他是訟棍還是來釣魚的,反正我看到錯誤觀念就打臉。
CUFOX wrote:
原因前面都分析過了。

如果你真如你認為的那樣,是指完全無誤差最高速限,
那根本沒有人能合法行駛內線囉。(恕刪)


分析的毫無根據,也老早提出了文字錯誤疑慮,
高公局不可能不知道言語詞性問題,
"最高速限"擺明是指單一數據,
除非註解"區間範圍"。

請拿出法條,大眾才能給予認同。

CUFOX wrote:
超速10公里內本來就是法定違法但不罰的寬限值喔。


那請問,可不可以認為100km/h以下是"最高速限"的取締寬限值,
而非你所說的,最高速限為100km/h~110km/h。

前面也有提過時速表不盡準確,車況、駕駛人因素,當然不可能精準做到,
一樣,請舉證"最高速限"一詞為你所說的範圍。

CUFOX wrote:
宣導不具法律效力,要不要照做本來就是個人自由,
為何我不建議照著那句宣導讓車,原因也分析過囉。


懇請使用具有公信力的分析。
所以台灣交通會這麼亂,就是不聽勸宣導,甚至不聽法規。

提個不適用於高速公路的法條,小的以為,左快右慢為汽車駕駛人應該要有的基本認知。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CUFOX wrote:我只打臉錯誤觀念,被打臉的人自己承不承認被打我不在乎,
畢竟要不要當鴕鳥是個人自由囉。


我只打臉錯誤言論,被打臉的人自己承認與否,我不強求,
畢竟要不要當"烏龜"是個人自由囉。

依法明定就是那樣,
跟您說的格格不入。

此法條已經表明了原則跟例外,
但您說"超車道"只是名詞,
法條更無須說出這個名詞,更不需要在其後說出具有法定意義的"但"一詞,
超車道只是政府給予內車道多餘的名稱。

且,形容詞+名詞,
已明確表達了主要用途,
小的實在不解,您說需要註明為主要功能,
那請問,"機車專用道"的主要功能為何?
當然是給機車走的,
"專用"已經明確表達此車道的功能。
另外前一回文提到的,你所說的"名詞"
已經足以讓有基本認知的人了解其主要功能,
交通法規,當然也是對有基本認知的用路人訂立的。

既然您堅持"超車道"的主要功能不是超車,
那我無話可說。

這次回完
再也不會理你了
根本 呵呵

CUFOX大師 wrote:
我不需要知道啊。
不論後車沒有超速,我都認為不要讓比較好。


這種話完全違反高公局
說的"不影響超車道之功能"
這種神邏輯
您還是去打臉高公局吧
這裡沒有人被你打到臉!!!


經典中的經典啊!!!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林志明去年十月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以時速一百公里行駛,被警察攔下,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開單處罰五千元,林男認為時速一百公里竟被視為慢速車,處罰理由荒唐,他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認定時速一百不算慢速車,但林男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未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仍然違規,改裁定罰金三千元。

這報導
對"最高速限"
已經很明確囉
大師請服用
如果法官你也能說他錯了
那台灣沒救了

還是你要說報導錯了?
那對高公局
檢舉此報導
報導已說明資料來源是:國道警察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0305/3294824/

行駛國道速限注意事項
※內側車道
◎僅供超車或車速達該路段最高速限的小型車行駛
◎國道一號最高速限100公里(寬容值時速100~110公里)
◎國道三號最高速限110公里(寬容值時速105~120公里)
※中間車道
最低速限80公里(寬容值時速75公里以上)
※外側車道
時速80公里以下車輛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註:各路段最高、低速限以交通標誌為準
資料來源:國道警察隊

那位大師前面說了什麼就忘了
樓下又回了打爆自己臉的話

建議看到此文的大大們
樓爬一爬就知道了
別被他誤導

自己看圖吧
連語文都能曲解
胡亂回答
最後又說他沒那樣說
根本 呵呵

連法律中的但字都不知道了
還敢說法律不是我想的那麼隨便
連"單一數字"都能解釋成範圍了
說出來的話能聽嗎?
katana057 wrote:
分析的毫無根據,也老早提出了文字錯誤疑慮,
高公局不可能不知道言語詞性問題,
"最高速限"擺明是指單一數據,
除非註解"區間範圍"。

請拿出法條,大眾才能給予認同。

錯了,
大眾和執法單位早就給予認同囉。
難道大家都認同沒人能合法行駛內線?

katana057 wrote:
請問,可不可以認為100km/h以下是"最高速限"的取締寬限值,
而非你所說的,最高速限為100km/h~110km/h。

你當然可以這樣認為囉,
只不過違法被開罰的時候,警察也不會鳥你怎麼認為就是了。


katana057 wrote:
所以台灣交通會這麼亂,就是不聽勸宣導,甚至不聽法規。

錯了,
照著政府宣導不見得就會比較好喔。

katana057 wrote:
懇請使用具有公信力的分析。

我已經說分析過了,有問題可以出討論。
至於你覺得有沒有公信力,我也懶得裡你。

katana057 wrote:
此法條已經表明了原則跟例外

錯了,
法條說內線為超車道,但並沒有說甚麼條件下不為超車道喔。

katana057 wrote:
法條更無須說出這個名詞,更不需要在其後說出具有法定意義的"但"一詞,
超車道只是政府給予內車道多餘的名稱。

沒這回事喔。

katana057 wrote:
且,形容詞+名詞,
已明確表達了主要用途,
小的實在不解,您說需要註明為主要功能,
那請問,"機車專用道"的主要功能為何?
當然是給機車走的,
"專用"已經明確表達此車道的功能。
另外前一回文提到的,你所說的"名詞"
已經足以讓有基本認知的人了解其主要功能,
交通法規,當然也是對有基本認知的用路人訂立的。

法律可不是你想得這麼隨便喔。
解析名詞內的用字,可以做為猜測用途的線索,
但若在法條上只是提及名詞,那像這樣對於用途猜測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內線為超車道"是對名稱的描述,
"內線的功能為超車"才是對功能的描述。

你一直想從字句中挖掘內線該以超車功能為主,
但高公局和國道警局都有分別說明,只要速度足夠就不用讓,
並不存在超車者路權較高的規定。

katana057 wrote:
既然您堅持"超車道"的主要功能不是超車,

沒這回事喔。

CUFOX wrote:
這次回完
再也不會理你了
根本 呵呵

這種話你已經說第三遍囉,
我猜你沒多久你又會自打臉了。
katana057 wrote: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林志明去年十月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以時速一百公里行駛,被警察攔下,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開單處罰五千元,林男認為時速一百公里竟被視為慢速車,處罰理由荒唐,他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認定時速一百不算慢速車,但林男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未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仍然違規,改裁定罰金三千元。

這報導
對"最高速限"
已經很明確囉
大師請服用
如果法官你也能說他錯了
那台灣沒救了

還是你要說報導錯了?
那對高公局
檢舉此報導
報導已說明資料來源是:國道警察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0305/3294824/

行駛國道速限注意事項
※內側車道
◎僅供超車或車速達該路段最高速限的小型車行駛
◎國道一號最高速限100公里(寬容值時速100~110公里)
◎國道三號最高速限110公里(寬容值時速105~120公里)
※中間車道
最低速限80公里(寬容值時速75公里以上)
※外側車道
時速80公里以下車輛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註:各路段最高、低速限以交通標誌為準
資料來源:國道警察隊

法官說的那句,不是報導錯就是法官錯囉。
不然按照這樣解釋,根本沒有人是合法行駛的。

且這案例有一點很重要,他其實是被兩次測速,平均98公里。
已經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記者卻一再強調車速100,
記者的程度可想而知。

且記者號稱來自國道警察隊的寬容值資料寫下限是100/105公里,
但實際上從來沒有人是未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就被開罰得的,
就算是被測速確定低於最高速限7公里,也沒有開罰的紀錄。

總之,從記者的程度來看,
若這篇提供的數據沒有其他佐證,搞不好連這部分都是假的。
katana057 wrote:
那位大師前面說了什麼就忘了
樓下又回了打爆自己臉的話
自己看圖吧
連語文都能曲解
胡亂回答
最後又說他沒那樣說

沒這回事喔。
會有這種感覺,可能是因為你閱讀能力還不足。
herblee wrote:
法規是"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 ! 這是"速限"問題! (何種狀況下,何種速限)
(超車道有55m車距(不堵塞)時,以"最高速限"為速限行駛)

路權消失,就沒有留在超車道上的理由(沒路權), 根本不必後車趕, 要自動離開!
和這是"那一種速限"無關!

您依據"高公局說了",超車道於不堵塞情況下小客車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ok ?
(不過,現行法規不是最高速! 是"最高速限"! 也沒有"持續"!)

可以請教您知道"高公局"依據什麼這樣說 ? 可有法律條文的依據嗎?
可以沒有法源依據這樣"自創"嗎?
行政程序法的條文前面都貼了! 行政機關可以不必依法行政嗎?
這在上面44頁436樓已經說明,法規早就改了!早就沒有"繼續"(持續)行駛! 可以拿廢止的條文出來說嗎?

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所以依法得以持續行駛。

herblee wrote:
很好奇? 您認為內側車道的路權為何?

主要由安全車距來決定。
herblee wrote:
還是根本沒有"路權"這種東西, 一切都是幻想出來的!

錯了,有路權這種東西,
但"超車者才有路權"則是你幻想出來的。

herblee wrote:
您知道有"法律位階"這回事嗎? 或者這也是幻想?

請問成文法優先,還是不成文法優先?
是依據現行法規? 還是依據廢止的法規?

會問這些問題,是因為你以為現行的成文法支持你的說法。
但實際上是,那條法並沒有提及路權。
且高公局和國道警局的解釋和判例早就破除"超車者才有路權"的錯誤觀念了。

herblee wrote:
法規不是只有高管規則8-1-3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位階更高的處罰條例33條第二項, 還有寫"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也只是內車道的一種命名, 沒有任何意義的文字?

錯了,
命名本身就是一種意義,
但由於沒有近一步詳細定義"超車道",所以意義並不大。

herblee wrote:
某些條文就是"沒有說明路權",完全不是法規! 某些條文就不是多餘的, 屬於法規
請教您, 法條可以選擇性的讀取嗎?

我可沒說"沒有說明路權"就完全不是法規喔。

herblee wrote:
請教您, 法條可以選擇性的讀取嗎?

不可以喔。

herblee wrote:
您知道有"速限"的法規存在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您所說的 "合法的速度必定是最高速限向下取一範圍"? 向下到那裏? 可有法律依據?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向下是沒有"免予舉發"的,-10km依法無據!

herblee wrote:
還是有其它的法條? 沒有法律依據, 能這樣說嗎???
但到底是那個條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還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1.為何不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速限標誌),為何不是依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最高速限"如果能向下自定數字, 向下還能稱為"最高速限"嗎?
或若""最高速限"也只是一個名稱

這些問題前面早討論過囉,請先認真爬文。


herblee wrote: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超過未逾十公里→ 120km, 是"免予舉發",有寬限的

錯了,
只要超速就是違法,
寬限值內不罰,但違法,
不罰和合法是兩回事。

herblee wrote:
向下? 低於"最高速限"? 查無寬限的條文!

所以不罰的範圍必須與合法範圍相同。

herblee wrote:
有明文規定的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成文法"可以掠過不看, "不成文法"卻可以奉為圭臬 ?

沒這回事喔。
這裡討論的是低於最高速限,你標粗體的字剛好打臉你自己了。

CUFOX wrote:
錯了,
法條說內線為超車道,但並沒有說甚麼條件下不為超車道喔。
沒這回事喔。
...(恕刪)

法規很清楚,怎麼會沒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您不是認為"超車道"只是名稱, 沒有功能,不具法律效力
那又何必關心"什麼條件下不為超車道"?
而且這個條件成立時,"最高速限"是一起同步取消

CUFOX wrote:
但若在法條上只是提及名詞,那像這樣對於用途猜測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內線為超車道"是對名稱的描述,
"內線的功能為超車"才是對功能的描述。
...(恕刪)


因為毫無路權觀念 !
才會以為所有的車道都可以隨便行駛, 不必遵重別人的路權!可以搶別人的車道!可以搶別人的綠燈時間,可以不必讓道!


CUFOX wrote:
你一直想從字句中挖掘內線該以超車功能為主,
但高公局和國道警局都有分別說明,只要速度足夠就不用讓,
並不存在超車者路權較高的規定。
...(恕刪)

法的解釋首要就是依據法條的文義及一般法律原則

不由文字句的文義解釋? 請問大師如何解釋?

如果這些主管機關都毫無路權觀念?
那就更要提醒他們, 這有違反行政程序法, 未依法行政的問題!

CUFOX wrote:
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所以依法得以持續行駛。

請問是那一條法條寫了,"非超車可以行駛超車道"?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怎麼會沒禁止?

您提不出法律依據! 這並不是依法

CUFOX wrote:
主要由安全車距來決定。


車距可以決定?"分配"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是錯誤引用法條

CUFOX wrote:
錯了,有路權這種東西,
但"超車者才有路權"則是你幻想出來的。
會問這些問題,是因為你以為現行的成文法支持你的說法。
但實際上是,那條法並沒有提及路權。
且高公局和國道警局的解釋和判例早就破除"超車者才有路權"的錯誤觀念了。
錯了,
命名本身就是一種意義,
但由於沒有近一步詳細定義"超車道",所以意義並不大。
我可沒說"沒有說明路權"就完全不是法規喔。
不可以喔。
這些問題前面早討論過囉,請先認真爬文。


問題問了很多遍, 您還是沒有說明
請問,您認為的超車道路權為何?=內側車道車道路權為何?
=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超車道?=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超車道?=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CUFOX wrote:
錯了,
只要超速就是違法,
寬限值內不罰,但違法,
不罰和合法是兩回事。
所以不罰的範圍必須與合法範圍相同。

既然 "不罰和合法是兩回事。"
為何"不罰的範圍必須與合法範圍相同?"
豈不自我矛盾?

這些和路權都無關, 這是錯誤引用條文!
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超速和路權無關

CUFOX wrote:
所以不罰的範圍必須與合法範圍相同。

並沒有這種法規!
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罰自然有規定的事項
不能自行推論! 自立法規!

CUFOX wrote:
herblee wrote:
有明文規定的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成文法"可以掠過不看, "不成文法"卻可以奉為圭臬 ?

沒這回事喔。
這裡討論的是低於最高速限,你標粗體的字剛好打臉你自己了。

看不懂在說什麼?
"最高速限"本來就沒有"向下"的空間
是否違反交通法規是一回事!
違規後的處罰是另一回事 !

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最高速限" 可有寫多少公里? 沒有 , 能知道"最高速限"是多少公里嗎? 不能,無法知道!
所以必須去看該路段的標誌上的數字為多少才知道多少公里?

這是兩個無涉的法條, 它們在講二件事
高管規則8-1-3 說的是 何種情況下, 超車道是那一種"速限"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區間?
這個法條只說是採取那一種"速限"!
這和多少公里無關! 在這個法條也不必標明多少公里!
這個法條根本無涉多少公里!

所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你沒有在超車卻使用內側車道(車速比中線慢或併駛), 以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未採用"最高速限行駛, 卻採取最低速限←→最高速限這種速限行駛
這種走錯車道, 以及選錯"速限"種類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超速110km+或低於110km,被測速舉發之後,當行政罰發生時, 才發生"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此時,110-120km免予舉發, 低於110km 並無法條可以免予舉發!
最高速限(110-120km)的多少公里認定, 或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60-110km)的多少公里認定,才有是否"免與舉發"的問題。

免予舉發是一種便宜主義、或稱圍"隨機應變原則"、"權變原則",有緩和嚴格法定原則之作用,雖然此一違反義務行為合於法定處罰構成之要件,但是, 基於現實狀況,各種情況考量之下,包括違反情節、行為人之經濟能力、處罰所付出之社會成本等等因素,認為以不處罰為適當時,得免予處罰。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第 1 項)。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第 2 項)。」
此即為便宜原則之明文化。

但是,便宜原則之適用,仍應遵守合義務性裁量,且便宜並非對於違法事實之存否,可便宜行事,只是對處罰措施之行使求其合理化,與刑事訴訟法上微罪不檢舉之政策相當。和違規事實之認定無關。

是否"免予舉發"不宜和
高管規則8-1-3採用"最高速限行駛, 而不是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是那一種速限行駛?
是否選錯了"速限"?此種違規事實之認定, 和"免予舉發"的認定是兩回事! 不應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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