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miamivic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有時候真的不需要想太多!!

"不堵塞行車"

就字面上的字義解釋 : "不堵塞住在車道行駛中的車輛"



"高公局"一直強調的.

旨在 "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表示只是單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也說了.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字面上的字義解釋 : "導致堵塞住超車道(內側車道)行駛中車輛的人"



兩相對照比對.

其實真的不難理解!!

--------------------------------------------------------



數字大的不負責翻譯......真神準!!

大大您的問題是第二句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沒說堵塞哪條車道
就只能當做每條車道都不能堵塞








8924132 wrote:
行車是種動態既然是...(恕刪)

從來沒有剝奪或限制用路人使用超車道超車的權利
,有人敢說不能用超車道超車嗎?沒有吧~。
但,
"不堵塞行車下,最高速限……"反而多了一種使用內側車道的方式。
這才是最符合台灣車多的用路效益。
"現行法規"是允許小型車在內車道最高速限行駛的,不了解老提94年的歷史,有何意義?

chienchenghung wrote:
有時候真的不需要想...(恕刪)

開宗明義就直接提內側車道了。
後續的敘述即針對內側車道。

不然法規幹嘛把內,中,外車道的用路方式,車速等做分別敘述?

chiayingcool wrote:
若您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仍覺得被前車堵塞了
若要說可做什麼處置也只能報警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這樣算全權授權吧?
...(恕刪)

請看授權項目為何? 可以擅改法條嗎 ???
可以授權 A(罰鍰基準), 卻藉機去擅改成 B(把上位的法條全改了)??

法律是有位階的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適用對象! 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實!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完全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這個裁罰基準表是錯的 ! 是違法的!

原條文(高速公得以該路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為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卻能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沒有法律依據, 就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 !
也造成誤解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那個單一數字
這條法規改變了原有的"內側車道"速限!
改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此法規的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 根本和用路人無涉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原本這是選擇"最高速限"?←變換→ 還是選擇維持在"最低-最高速限的區間" ?
兩種速限之間抉擇的問題
前者高管規則8-1-3之但書,是"速限"的例外法。而後者高管規則5, 則是速限的原則法!
內側車道有兩種速限規定,何時適用原則速限,何時適用例外速限? 採取"那一種速限?"的速限問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沒有反過來要求"車道路權"的可能!
"那一個車道之路權" 和"最高速度"沒有關係!
(三個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完全相同不是區分車道行駛之"車道路權"!)
根本不是駕駛人在60-110的車速當中, 選擇以110km/h車速行駛,就能進入內側車道?
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速限多少, 就開多少車速! 並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完全兩回事!
非超車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在未能四輪行駛超車道之前, 即已違法!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規事項是33-1-3的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 不是33-2"超車後"如何如何!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違反路權的違規, 不是 33-2 致堵塞的違規 !)
若造成堵塞, 是處罰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發生之時間/空間為"超車後"!

這個法條根本沒有"最高速限"?
如果前方沒有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若1km內擠入超過16台車,就無55m車距了! 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8-1-3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這已經是錯誤了!
還把錯誤的推論,代入毫不相關的法條!冒出33-2原本沒有的"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依法行政原則可說係行政法中最重要之原理原則,其係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一為法律優位原則,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只要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法律保留原則則是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換言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明文規定 是速限 , 不是速度 !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不是用路人的儀表速度, 完全無關的兩件事!完全不同的兩個適用對象!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chiayingcool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基準表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相關內容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雖未明確述明最高速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第92條第4項授權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裁罰基準表中卻述明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才會開罰6000-12000
那以最高速限行駛無致堵塞超車道的情況下,是否即可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如不行
基準表中是否應該有一條述明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罰xxxx-xxxx元?
...(恕刪)


統一裁罰基準表, 不是法律, 是裁罰機關內部自己的行政規則, 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看到小賢子 wrote:
從來沒有剝奪或限制...(恕刪)

要進超車道,還得先等沒在超車
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走完
這還不叫剝奪或限制?

要剝奪或限制
起碼也得拿出法律授權依據吧?
就跟您說低階法解釋高階法只能加嚴
如加入"小型車才可行駛"這樣
加入例外規則

加入例外權利
導致排擠原立法目的
這還能成立?
難怪環中路因為車流太大
旁邊的自行車道也拿來紓解交通.....
邏輯真像

法律權利講的是資格
資格講的是權、能
無權無能,沒有資格
又既得利益者
當然高聲歌頌"分享"的美好

與"你"分享的快樂
勝過(你)獨自擁有
"至今"我仍深深感動
8924132 wrote:
要進超車道,還得先...(恕刪)

難道你變換車道時只主張你的權利喔~
別人的權利都不是權利喔~也太自私了吧~
變換車道路權大於直行車路權?有這種事~
你該不會複製兄的複製文看太多了吧~

法規中的但書本來就是補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一環,怎能擅自閹割此但書賦予小型車的用路權呢~
8924132 wrote:
大大,您分不清楚甚...(恕刪)


我只看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全權授權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裁罰基準表中述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才會開罰6000-12000


就當超車道不能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好了

今天有人無超車卻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警方以何依據舉發?開罰多少?


chienchenghung wrote:
原來被前車堵塞了的處置是 "報警" 啊!!
真是受教了!!

執法單位建議的



chienchenghung wrote:
"不堵塞行車" 這五個字再怎麼解釋!!
也不會包含有 "最高速限" 的字眼!!
"高公局" 都不敢解釋的字句.
你如何有信心是這樣解釋的??
依據在哪??


執法單位說的



另外您之前說一目瞭然的文中也有說明


chiayingcool wrote:
執法單位建議的




還真是執法單位這樣建議的!!

那真是我孤陋寡聞了.

請見諒!!





唉唉!!

個人會極力推廣這個方式!!

讓全台灣被佔用內側車道的慢速車所堵塞的後車 "打電話" !!

這邊先說辛苦高公警察了!!

絕對會有接不完的業務!!



我會建議各位 "打電話" 的駕駛者最後多加幾句話.

"我電話有錄音. 我會等著看你們何時來處理!!"



chiayingcool wrote:
執法單位說的



我先貼一張圖.

個人去信詢問的



有沒有覺得很熟悉?!

因為 "高公局" 都是用例稿回覆的.



而且你提供的回覆裡.

並沒有 "不堵塞行車" 等字句的解釋!!



它是在說.

內側車道小型車是否堵塞後續車輛行車之認定部分.

他們 >>> 原則仍以內車道以 "最高速限" 行駛為標準.

"理論上" 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以不致造成堵塞.



嗯!!

根本是兩回事.

完全沒解釋 "不堵塞行車" 等字句的解釋.



它引用的標準不是但書裡的 "限制條件(不堵塞行車)". <<<<<< 真正的標準

而是引用但書裡最後結果論裡的 "最高速限" <<<<<< 錯誤標準.



"理論上" 用最高速限行駛 "" 不致造成後方車輛堵塞.

除了與現實社會脫節外.

也把每一位駕駛者都當成是 "機器人" .



畢竟法律條文黑紙白字就在那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稱高管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在 "高公局" 鬼遮眼的狀態下.

或說是還在引用舊版資料.

忘了法律條文有更新過了!!

變成以下刻漏字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稱高管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對啊!!

是一目瞭然沒錯啊!!

但你有看清楚嗎??

就像我提出的問題.

你也沒看清楚!!

你到目前還是不打算回覆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記得某些人義正言詞的說法律不得類推,不得擴大解釋~~
既然該法條開頭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後敘所陳述的內容即以該條車道的用路方式了。
你看其他法條,針對外側車道,中線車道都有各自的用路(超車),車種速度……等等,都有各自規定。
如果堵塞是定義整條道路狀況,那一台不足2公尺寬的小型車是永遠都不會同時堵塞所有車道,小車沒這麼寬……這算不算擴大解釋~


請注意該句最後是在指內線道
這兩句其實就是完整的同一句中間是逗點
講的還是屬與超車道可利用範圍
是你將原句"要件"斷章後並擴大解釋成不堵塞"超車道"狀況
但它原本就不是這樣寫的它只有寫在"不堵塞行車狀況"
泛指的地點被你解釋成是特有地點才發生的情況
中間是誰多加了幾個字呢?

就如要件中
對象甲可以在沒有違反A情況使用該道
對象甲就是小型車
可那個A情況跟發生的地點本就沒有必然關係
是你自行代入發生地點變成在B地點的A情況
換成以同句的"對象"來論
它可以是在"中線"要超車的小型車
也可以是原本就在"內線"行駛小型車
不管是哪來的小型車它的文字對象規範重點是在車種上
因此它就只寫小型車
從來就沒表示過是在"內線"的小型車種才是其允許對像
同理
發生狀況的地點你怎可自行加註為是只有堵塞內線道
卻反將其他車道都排除了在堵塞內?
它沒寫的不就是不排除與不侷限與此的意思?

所以擴大解釋的其實是你的說法我這才是限縮之解釋
你搞錯的是法律中類推與限縮的意義
誤認為原因要件也必須是該條"地點"範圍內
但事實上兩者本就沒有必然關係不是指同件事
而該句最後已說明了該例外沒有超過其原本範圍
誰誰誰可以利用該道
誰誰誰不一定要是在超車道上或跟它有直接關係
但它規範的道卻要是在超車道上這才是吻合該情事的關鍵範圍

最後你所言的堵塞情況只是其一單指利用有限車體
但它說的是"狀況"並沒有說死它是泛指所有類似狀況都包括
如你思維這樣寫條文會很容易有漏洞可鑽的
一台機車就可以"堵塞"國道六線
它不用車體取勝用其蛇行速度夠快既可
其他車輛因為怕被碰撞就會堵塞不用真的拿車檔道才是堵塞
你前面擴大後拿這舉例卻又自設限要物理上過不去才是堵塞
目的意義是啥呢?
問你自己吧

大私那樓都鬧完了,這樓還沒結束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