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後驟然減速 [補上後段影片 ]

angeric.ch wrote:
在內線就產生爭議,因為內線為「超車道」
結果是各自憑藉自己的私刑正義來擾亂對方

內線是超車道沒問題,前提是內線車道行駛也不該超速
但一群人認為無論你在內線開多快,只要後面有車就該讓
直接把內線當無限速,這點我比較不能認同
Benn1963
我早說過這是鬼打牆的問題。套用你的邏輯;內線最高速限行車沒問題,但前提是內線道是超車道,但一群人認為無論你前方是否遠遠無車,只要在內線最高速限,不管後方是否塞車,就可長時佔用超車道,這點我比較不能認同
nerdwannabe wrote:
後面一堆要超車的車輛, 為何中線沒車也不願意換出內車道?
以為自己是天王老子, 其他人不可以超你的車?
問你為何不願意離開內車道讓其他人過, 你也不講
幫你做好選項, 你也不敢選
=================================
你何不願意讓車勒? 到底是那種原因勒?
1. 覺得自己是天王老子不想讓?
2. 懶得理會他人在幹麻, 爽爽活在自己的世界就好?
3. 變換車道對我來說壓力太大, 我沒有能力換...
4. 我是正義, 我是法律, 超過我的都是違規, 我在替天行道
=================================
是甚麼原因讓你難以啟齒勒? 講出來會不好意思?


5.法規賦予的權利,合法行駛於內側車道,且確定不會被開龜速罰單
herblee
那不是權利 !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才是由法律授權使用, 才是使用權利, 且法律授權是有範圍的,有安全車距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這樣把速限說成路權?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nerdwannabe wrote:
後面一堆要超車的車輛...(恕刪)

自己一直用自己500萬年前的科技眼睛,判斷前車速度低於100,然後指責別人是龜車要主動讓路給他過,真可悲!
真是龜車你可以檢舉啊,再跟你講新竹以北國1,大都限速100而已,前車只要開90以上就算是最高速限了!不會被開罰單。
WOWO88
人類大約在距今500萬到700萬年之間,從他們與黑猩猩的共同祖先分支出來。
Benn1963
那是你,你的祖先是從黑猩猩分出來的,我的祖先可不是!
hughkk wrote:
內線是超車道沒問題,(恕刪)


超速是法的問題,超車以及讓出超車道是教養的問題
在多的法都不能解決無教養的問題

內線(其實是不管哪線)超速是執法單位的問題
你在內線有人想超車你不讓,是你的問題
因為你不是執法者
angeric.ch wrote:
超速是法的問題,超車以及讓出超車道是教養的問題
在多的法都不能解決無教養的問題

這個觀念是有問題的
超速不僅是法的問題,也包含教養的問題
因為沒有教養才會無視法律的規範


angeric.ch wrote:
內線(其實是不管哪線)超速是執法單位的問題
你在內線有人想超車你不讓,是你的問題
因為你不是執法者

敢不讓當然就是認為於法站得住腳
台灣的測速儀器都存在10kph的誤差
也就是說你在速限110kph的路段,只要開到110kph(gps),就可以確定不會被開龜速罰單
herblee
所有車道都不能超速, 那來的不超速就擁有路權的邏輯?是遵守速限去闖紅燈的邏輯嗎?未坐滿三人沒人知道,這樣以不超速的最高速限行駛高承載車道,也不會被開單 ?是這種合法嗎?
hughkk
就實務上而言,我沒看過有人因為持續在內側車道以高於最高限速-10kph以內行駛(如限110路段,以105行駛)被開罰單的案例
百慕里 wrote:
畢竟我知道紅線在哪兒,要檢舉我可能也檢舉不了!!
這像不像,我守法規了啊,你奈何不了我的口氣...


沒錯,我在法規範圍內玩你
內線車我在法規範內不讓你過 相同
WOWO88 wrote:
依據交通部高公局公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原則,除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時速80公里慢速小型車,超車外應行駛外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中間(中線、中內及中外)車道則提供時速80公里以上之車輛行駛,已有車道分車速之概念。
(恕刪)

這裏面的錯誤非常多 , 完全沒有依照法規 , 還偽冒說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的內容?
真正的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自己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何來《中間(中線、中內及中外)車道則提供時速80公里以上之車輛行駛》???
法規根本找不到這樣的文字!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超越 ! 不是80km以上 !
外側車道可以車速100km , 80km以上的90km未必能超越 , 而是被超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中線/內側車道 在外側車道的左側
這個超越 當然是 左側超越
外側車道右邊是路肩 , 路肩不稱為"車道" , 當然不可能右側超越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車道分車速 ? 依據自由心證 或誤差 可達15km的儀錶是辦不到的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才能分出誰快誰慢!不是誤差達15km自己的車速多少公里? ←法規對於 "中線車道"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線車道/內側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怎麼自我混淆在一起 ?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並非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對於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即車道之路權), 區分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設置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WOWO88 wrote:
高公局指出,內側車道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規定,主要因應交通需求,考量早期國道1號高速公路車流量低,新竹以南路段多為2車道,隨著交通量成長,許多路段容量多已不足,無法負荷持續成長之流量,故國1陸續拓寬為3車道,目前國道主線車道數多為3車道,若將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則僅有中、外2線車道,於尖峰時段將又面臨無法滿足交通需求之狀況,特別是都會區重現性壅塞路段。
(恕刪)


依法高管規則8 很清楚 , 對於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即車道之路權), 區分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設置
要看的是 設置之 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那來的 標誌有寫什麼 《 內側車道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規定》? 根本查無這種規定!
拉丁法諺「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法律沒有的東西 ? 如何自行想像?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不知道 超車道 是 車流的疏洪道 ?
容量多已不足? 是因為 自己把超車道封死了?還抱怨容量不足 ?
無法超車 , 不能超越 ? 就無法依車道區分車速 !
號稱容量多已不足?還屢屢出現右側超車 ? 還能有空間能從右邊超過去? 證明了自己 『所言不實』

若將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則僅有中、外2線車道,
這句話的錯誤1: 全世界都找不到的"超車專用道" ? 我國法規當中也找不到的"超車專用道"? 居然在此出現
超車道 是輪替使用 , 法律授權使用的車道長度只有"安全車距" , 是公家用 ! 分給大家用 ! 那來的"專用" ?
這句話的錯誤2: 以為超車道會空在那裏? 不知道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就是會執法把龜車趕出來的國家,它們超車道的流量是不超車車道的1.5倍 ! 是流量更高 !

全都充斥不實, 不知道來源的錯誤說法? 故意逆於整體車流次序?以左慢右快去製造"車流擾動"? 擺明是要拖慢台灣國道整體車流車速嗎?

WOWO88 wrote:
其中以國1高架北上五股轉接道至環北路段為例,尖峰小時車流量達7,000pcu (小客車當量)以上,已超過該路段3車道容量約6,600pcu(每車道2,200pcu)屬於重現性壅塞路段,目前透過尖峰時段開放路肩以增加容量約900pcu以改善壅塞情形。若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3車道容量恐減少1,100pcu (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即使開放路肩也無法彌補容量,預期壅塞情形將更為嚴重,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恕刪)

不應該拿 "數字" 來騙人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 會流動的車 , 不是以為是"停車場" , 拼命往裏面把車塞滿? 如果預估 超過該路段3車道容量, 應該要分流, 道路設計卻是3+2匯流 ? 明明超車道能增加流量, 卻扯說超車道會少一個車道???
這裏已經是一處"道路瓶頸"路段 , 3車道和2車道匯流,5道擠成3個車道, 又是彎道必須降速, 是道路設計錯誤造成"瓶頸"而塞車,卻推給"超車道"? 這匯流和"超車道"有什麼關係?
到底知不知道"超車道路權"為何?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單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造成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看不懂 「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是在說什麼 ?
請問無安全車距為何要急著擠回原車道 ?
真正的法規是這樣寫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 , 才駛入原行路線
像這樣外車道有幾公里的車陣也無安全車距 , 當然繼續連續下去, 超車對象在外車道, 不在同一個車道! 對外車道大卡車超車, 無法超一台就回到中線? 超車道仍然在超車!仍然是供超車使用的超車道! 根本沒變 !

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 法規是指定內車道那一整條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說只超一台車就擠回中線 ?完全不知道在說什麼?
完全看不懂? 當發生"外車道無安全車距"時, 是那種關聯?怎麼會推論成《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兩者有什麼關係 ? 完全不知所云
法規那來的 『除為超車道外』?
法律法規標誌 都只有 "超車道" , 拉丁法諺「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根本沒有 "除為超車道外"的說法

WOWO88 wrote:
怎麼眼盲了?內側車道有2個功能,
管理機關已經有解釋文了,不要看不懂中文!
國道公路警察局曾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警方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恕刪)

眼盲? 果然是, 法規都不看
法律法規標誌 都只有 "超車道" , 拉丁法諺「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根本沒有什麼2個功能 ? ! 拉丁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法規沒有的東西 , 那裏能自行腦補 ? 自己幻想有 2個功能 ?
依法, 路權為單一擁有 , "速限" 那明明是行駛內側車道 的限制 ! 怎麼說成是"功能" ?
啥? 什麼是 超車道 有 "最高速限"的功能 ?
說得好像 超車道原本沒有 最高速限 ?
所有車道 都有 有 "最高速限" , 怎麼扯成是"功能"?/?? 不知所云

WOWO88 wrote:
台灣所有的道路都是有最高速限的喔!
不要拿國外沒有速限的來比喔!
也沒有任何一條法規說超車時可以超速的!
速限看不懂的人很多,非常多!
每年有上百萬張的超速罰單,全體國民感謝您們!記得去繳錢!
國1新竹以北大多限速100,覺得105還算龜車的,請改搭高鐵喔!
自己苦命只能超速超車過生活,不是每個人像你們一樣苦命的,LV2主動跟車的車那麼多,大家都輕鬆跟車,只剩你們還在浪費精神拼速度超車,亂插隊還造成別人要花精神減速注意你,你的問題等車商們發明自動讓道系統就會改善了,當然不會有人會去發明這沒用的系統!
(恕刪)

又不知所云
國外那裏沒速限 ? 德國嗎 ? 怎麼會沒速限? 德國的速限可多了, 變化多端
德國不但有速限 , 還有解除速限 , 還有機動的可變速限 , 還有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 還有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 想得到的"速限"通通有
無論"速限"如何變換 , 都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根本和內車道"路權"這種使用權利完全無關
hughkk wrote:
內線是超車道沒問題,前提是內線車道行駛也不該超速
但一群人認為無論你在內線開多快,只要後面有車就該讓
直接把內線當無限速,這點我比較不能認同(恕刪)

我早說過這已經是鬼打牆、狗咬尾巴的問題。
套用你的邏輯;

內線最高速限行車沒問題,前提是內線道是超車道,但一群人認為無論你前方是否遠遠無車,也不管後方是否已造成塞車,只要在內線開著最高速限,就可長時佔用超車道,這點我比較不能認同

這樣理解我們的平行宇宙了嗎?
hughkk
請告訴我,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除了超速行駛的以外,還有什麼樣的人會被擋到?
Benn1963
就算你開最高速限,怎知你後面那輛車的速度也是最高速限? 只要內車道有路隊長占著,就會有低於最高速限;但卻又高於龜車取締的準龜車跟著,大排長龍就是這麼來的。如果內車道沒有車佔著,怎麼會出現大排長龍呢?
hughkk wrote:
這個觀念是有問題的(恕刪)


符合法規也不代表有教養

hughkk wrote:
認為於法站得住腳(恕刪)


認為自己站得住腳OK
認為別人佔不住腳不OK

自己非執法者卻認為別人站不住腳而要懲罰(阻檔)是私刑正義
私刑正義非正義,不可取
過了5年,01還是沒什麼長進,

老是在國道內側車道大戰,每次一戰都幾百幾千樓的


紙上談兵的,只提了一堆理論的,還是那些人,

但紙上談兵談5年也不見高公局及國道警察有啥改變


反正事實是:國道內側車道,和5年前使用方法完全一樣,不管你喜不喜歡,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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