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當然(還有其他更多駕駛)是找別的車道超車
賭吧,有持續佔用內側影響視野的龜車,就只能賭
以前比較不敢賭,但現在發現賭對的機率很高
也就是說,中線車道有很高的機率是比內側還快的
不過這些所謂的115內側定速駕駛"們"堅持自己已經很快囉~~
用比我快就是超速的這種詭辯來增加自己行為的合理性!
流_星 wrote:
唉....反正占用內...(恕刪)
henrylin66 wrote:
樓主最新消息:
本人的兄長,乃傳說中的“決對路權派”
而小弟心中原為“守法定速加10派”得行駛於內線車道的觀念
在此對立的立場下,家中也曾多次“激烈”的討論!
兄長近日行駛於北二高時,正巧遇見兩車並排,內線車輛以最高速佔用超車道情況,
故以行車紀錄器內容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之
今日得到主管機關回覆如下:
回覆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先生您好,您至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案,
經轉承辦人,有關R*B-2**8號占用內側車道之行為,
經檢視行車紀錄器影像(從影像中可以得知該檢舉人車速為110公里左右,
行駛於前方的R*B-2**8號車,經判斷該車車速應為110公里左右),
違規事實認定有疑慮,所以,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行車平安。
聯 絡 人:陳 * 吉
聯絡電話:037-562001轉分機245
因此,驗證了“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內報導有誤!
但報導內欲表達出來的行車觀念是決對正確的!(H神精闢的見解)
國道公路警察局即時的回覆,挽救了破裂邊緣中的兄弟之情(呵呵……有點誇張)
兄弟重新有了默契:
“決對路權派”尊重小型車得以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權利
“守法定速加10派”禮讓後方欲超車的車輛,無車時盡量行駛於中線車道
“龜派”請千萬不要再佔用內線車道了(仍是對空氣說話,通常01板上不會有龜派)
重點就是 尊重 與 禮讓!
...(恕刪)

黃色小鸭 wrote:
終於上來了啊
又在拗了?
既然佔用內車道本來就不是以"違反速限"法規來舉發
那警察為何不以非超車佔用超車道 未依規定車道行駛開單?
你說車速不是問題 那為何警察說車速是問題?
讓不讓道 有無公德心是一回事
但曲解法規誤導他人更是嚴重的一回事
不是該讓道就代表你解讀的法規是對的
別再掰了
對了
我跟主管機關信件來往期間
他們有來電問我:
是哪位網友一直在網路上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你自己小心了
引言 2014-03-26 15:13 by 黃色小鸭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這個以前就PO過 H神還假裝說他在國道公路警察局官網找不到)
國道公路警察局>常見問答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國道公路警察局 > 宣導專區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131.php
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行車安全與宣導 »交通安全資訊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458
黃色小鸭 wrote:
對了
我跟主管機關信件來往之中
他們有來電問我:
是哪位網友一直在網路上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你自己小心了幫不了你
...(恕刪)
herblee wrote: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這就是"依法行政"原則。
以"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能抵觸法律,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經由立法機關授權的行政立法(法規命令)和法律所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另一方面,公民得以依此原則進行訴願和訴訟的權利才得以確立
自行加上法規當中沒有的"持續行駛內車道",擴大解釋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