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我希望能有效率的使用道路
所以我當然(還有其他更多駕駛)是找別的車道超車
賭吧,有持續佔用內側影響視野的龜車,就只能賭
以前比較不敢賭,但現在發現賭對的機率很高
也就是說,中線車道有很高的機率是比內側還快的

不過這些所謂的115內側定速駕駛"們"堅持自己已經很快囉~~
用比我快就是超速的這種詭辯來增加自己行為的合理性!

流_星 wrote:
唉....反正占用內...(恕刪)
fanrien wrote:
的確可以這麼說問題出...(恕刪)

用發那篇文章的人的角度觀點來說,
去逼達到最高速限的車的人本來就不道德,

而不爽真龜車,也不用管他錶速多少,
就直接罵他龜車,破爛錶不準,右邊的車比你快還不去右邊?

閃他燈也沒有爭議 不到一百本來就龜車,
被閃有啥好不爽的?
也沒有人會替他說話。

如果你的錶真的顯示他很慢的話。
他不是龜車就是壞掉的車。
只有聽過錶會灌水的 沒聽過會打折的 又不是單位看錯
我是不爽龜車 我管他錶是120 還130
我只管實際速度 不用討論假龜車

把110 120 一起討論才會有爭議
所以事情本質很單純,偏偏要加入一個物理量模糊化複雜化...腦補無限延伸逼車超速占用撿寶地雷定速

有把握回中線後短時間不需用到內側超車,那就回
如果中線前方還有車而自己比較快,那就持續超車
這是個很簡單的迴圈而已

Syaoran wrote:
用發那篇文章的人的角...(恕刪)
henrylin66 wrote:
樓主最新消息:
本人的兄長,乃傳說中的“決對路權派”
而小弟心中原為“守法定速加10派”得行駛於內線車道的觀念
在此對立的立場下,家中也曾多次“激烈”的討論!

兄長近日行駛於北二高時,正巧遇見兩車並排,內線車輛以最高速佔用超車道情況,
故以行車紀錄器內容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之
今日得到主管機關回覆如下:

回覆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先生您好,您至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案,
經轉承辦人,有關R*B-2**8號占用內側車道之行為,
經檢視行車紀錄器影像(從影像中可以得知該檢舉人車速為110公里左右,
行駛於前方的R*B-2**8號車,經判斷該車車速應為110公里左右),
違規事實認定有疑慮,所以,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行車平安。
聯 絡 人:陳 * 吉
聯絡電話:037-562001轉分機245

因此,驗證了“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內報導有誤!
但報導內欲表達出來的行車觀念是決對正確的!(H神精闢的見解)

國道公路警察局即時的回覆,挽救了破裂邊緣中的兄弟之情(呵呵……有點誇張)
兄弟重新有了默契:
“決對路權派”尊重小型車得以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權利
“守法定速加10派”禮讓後方欲超車的車輛,無車時盡量行駛於中線車道
“龜派”請千萬不要再佔用內線車道了(仍是對空氣說話,通常01板上不會有龜派)
重點就是 尊重 與 禮讓!
...(恕刪)


感謝大大的消息

這可以讓我們了解主管機關的態度, 以及他們想法,才能知道"問題出在那裏"

這個結果並意外,因為一直以來, 官方解釋和法意從來都是不一致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25#49223604
上面250樓有過去幾篇的函示,說法卻都是前後矛盾,不過 隨時間演進, 主管機關已經有逐漸在改變

再者,在上面319樓已經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32#49124415
警方是執法, 不是警方就是法令,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令
行政權不能凌駕於立法權之上, 這是違憲的
以"依法行政"原則
以"法律優位",行政行為不能抵觸法律,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經由立法機關授權的行政立法(法規命令)和法律所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這篇民國103年3月25日的回覆, 有什麼問題?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只有超過,未逾十公里,就是120km之內,才免予舉發, 或是合於法規的 110km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 109km都不行

因此說"110公里左右", 是不符這條法規的 , 無法以此為"「不舉發」的理由
要斬釘截鐵回答, 就是110km , 所以不舉發

然而,佔用內車道本來就不是以"違反速限"法規來舉發, 而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來舉發

前面317樓也說明了三種不同的內車道"路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2#49234735
我們台灣的法規, 明明是第三種, 內車道路權為"超車"
怎麼被解釋成第一種,以"絕對車速", 來取得路權 , 這樣不依據法規, 不是依法行政。

也沒解釋成美國的第二種,或我國法規對"中線車道"的描述,以"相對車速"比較, 來取得路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3#49236520
在325樓一字一句的分析,速限規定就只是速限規定, 超車是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是要離開"內車道"的
不換車道的行駛,是行車。無論車速多少,都是行車
倒過來解釋之後,超車道就變成行車道了!

這樣就是會造成兩車併駛, 造成右側超車

小弟認為"路權優先", 是因為我國法規對於內車道的描述,都說它是"超車道", 沒說是"行車道"
如果法規更改為, "內車道為超越道",內側車道為超越道,和美國一樣寫Passing lane,而不是寫"超車道"
那就該承認最高速是可以停留在內車道, 不必離開 ,但是, 法規就是寫"超車道"

守速限法規沒有錯,小弟也認為"應該遵守速限" 但"不超速"和"超車後離開" 是兩回事, 是不衝突的
這兩條都是法規, 都要遵守

如果兩台車都要"超車",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超車必須相對車速高於鄰車,相對比較車速領先,本來就能繼續超車
但如果前方無車,超越空氣不稱為"超車", 是喪失路權的

若後車雖然車速領先,因前車已取得路權, 後車必須等候,要等前車超車離開, 才取得路權

我知道您是依據主管機關的說明,上行下效, 風行草偃, 照規定守速限,這些都沒錯
上面的說明,不是針對您"個人",請勿誤會, 而是針對"函示"和"法規"在發言。

美國巡警會執法, 這台車被趕出來


日本的也會

這台車佔用"追越車線", 被要求靠邊
這台警車還是"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要求跟隨靠邊
不是因為車速, 只要無超車行為, 快車,慢車都要離開
這台Toyota也是因為佔用內車道, 被覆面白色警車要求跟隨靠邊

靠中央分隔島的是內車線(右)
herblee wrote:
然而,佔用內車道本來就不是以"違反速限"法規來舉發, 而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來舉發

終於上來了啊

又在拗了?

既然佔用內車道本來就不是以"違反速限"法規來舉發

那警察為何不以非超車佔用超車道 未依規定車道行駛開單?

你說車速不是問題 那為何警察說車速是問題?


讓不讓道 有無公德心是一回事

但曲解法規誤導他人更是嚴重的一回事

不是該讓道就代表你解讀的法規是對的

別再掰了


對了
我跟主管機關信件來往期間
他們有來電問我:
是哪位網友一直在網路上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你自己小心了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這個以前就PO過 H神還假裝說他在國道公路警察局官網找不到)
國道公路警察局>常見問答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國道公路警察局 > 宣導專區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131.php
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行車安全與宣導 »交通安全資訊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458

黃色小鸭 wrote:
終於上來了啊

又在拗了?

既然佔用內車道本來就不是以"違反速限"法規來舉發

那警察為何不以非超車佔用超車道 未依規定車道行駛開單?

你說車速不是問題 那為何警察說車速是問題?


讓不讓道 有無公德心是一回事

但曲解法規誤導他人更是嚴重的一回事

不是該讓道就代表你解讀的法規是對的

別再掰了


對了
我跟主管機關信件來往期間
他們有來電問我:
是哪位網友一直在網路上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你自己小心了
引言 2014-03-26 15:13 by 黃色小鸭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這個以前就PO過 H神還假裝說他在國道公路警察局官網找不到)
國道公路警察局>常見問答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國道公路警察局 > 宣導專區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131.php
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行車安全與宣導 »交通安全資訊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458


以上說的沒錯

不過有一小小疑問,可否請 黃色小鸭 大大解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在限速110的路段

車速已達錶速110,但GPS只顯示100.

請問這樣可不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還有朋友的車跟在後面,慢慢接近

他錶速只到105.

請問要不要讓出車道讓他超車?

謝謝
黃色小鸭 wrote:
對了
我跟主管機關信件來往之中
他們有來電問我:
是哪位網友一直在網路上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你自己小心了幫不了你
...(恕刪)


我好害怕喔,所以,我嚇個半死, 要非常小心

中華民國戒嚴法第11條(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憲法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訴願法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本為國民的權利正當行使, 謝謝


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上面一字一句都是中華民國的法規,何來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這就是"依法行政"原則。
以"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能抵觸法律,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經由立法機關授權的行政立法(法規命令)和法律所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另一方面,公民得以依此原則進行訴願和訴訟的權利才得以確立

自行加上法規當中沒有的"持續行駛內車道",擴大解釋是不可以的
herblee wrote:
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上面一字一句都是中華民國的法規,何來散佈錯誤法規訊息?

你只是單純轉貼中華民國的法規嗎?

沒加入自己的意思?
慢速車靠右標誌...
內線超車一定要最高速...
欲超車變換燈光叫打方向燈...
罄竹難書

自以為自己的解釋就是法規的涵義...

herblee wrote: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這就是"依法行政"原則。
以"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能抵觸法律,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經由立法機關授權的行政立法(法規命令)和法律所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另一方面,公民得以依此原則進行訴願和訴訟的權利才得以確立

自行加上法規當中沒有的"持續行駛內車道",擴大解釋是不可以的

法規的解釋權在你身上還是主管機關?

原來你的解釋權凌駕主管機關啊?

原來你的說法比法律比法規命令位階都還大啊?

原來你的說法不必受到法律的限制啊?

你連向主管機關確認自己的說法是否是對的都沒做了 也一直都不去做 也無膽去問

你有何資格一直在網路上不用負責的亂放話?

你知道恥這個字怎麼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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