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G-PLUS wrote:
重點是超完中線時速90...(恕刪)

該圖的重點是,100的車強行切入110車陣,導致110的車陣全都得配合降速來一起超中線慢車。

94年的,
排氣量1000cc的,的確不能行駛內車道。
當時是用排氣量當做能不能行駛內車道的區別。
但這些目前都早已經修正了。

目前的高管規則8只管不堵塞,最高速限而已。
看到小賢子 wrote:
該圖的重點是,100...(恕刪)

車速可以再加速上去..

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
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
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該條法規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以前中線前方淨空沒切到中線是會抓的,
不管你在內線開多快...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車速可以再加速上去...(恕刪)


好奇去翻了下舊的法規

94.12.09修訂後
道處33-2改成了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問題還是在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一句吧
超車道學派的見解跟合法使用學派的見解的分岐大概可以完全歸納在這一句上了
附帶一提,105.11.1的最新版道路處罰條例裡33-2是一模一樣的句子
也就是說33-2自成立以來完全沒有更動過

進一步看95.06.30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前一版是94.08.31,道處33還未修訂)
有關33-2的違反事件描述寫的是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官方對33-2的開罰的基準就是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再附帶一提的是
道處33-2於94.12.09改訂之前
94.03.01的高管規則8-3就已經改成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

所以G-PLUS兄你說的
G-PLUS wrote:
以前中線前方淨空沒切到中線是會抓的,
不管你在內線開多快...


搭配的是
道處第三十三條 (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這條舊法規
舊版的話還真的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呢
改了之後的33-2多了一句「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反而把無條件的超車道改成有條件使用內車道了

不過在道處33-2(941209)修改之前,高管8-3(940301)自己先開後門
說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940301之前內車道是無條件的超車道,但是高管8-3改了之後就不是了.

chang2520 wrote:
好奇去翻了下舊的法...(恕刪)

你是對的
應該是配合舊版的第三十三條 (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車速可以再加速上去...(恕刪)

車速可以"再"從100提速到110,
這樣減速再加速的動作,像不像開車時有人在你前面踩煞車一樣,
帶頭車降速,後續引起的效應呢…

舊法其實我不太去看,
我習慣看"現在"的法律,
現在的法律說可以就可以,而以前的法律有沒有說可以,就不重要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張圖是對應你中線一台慢車欲超中線前的慢車時,想切入內車道快車110的車陣而畫的中線自私慢車圖。
過去你一直主張d的超車路權,非得把a,b,c三車降速趕回中線,再一台台去完成超車道的超車行為。
導致中線大塞車。

d車個人的私利竟大於眾人a,b,c車的公利。


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前方的交流道有車匯入是理所當然的事
難不成法律上有規定哪條義務說
要人不能超車,來保持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我開110,前面的通通讓開"這種節奏?

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
而權利的實現是仰賴義務的履行
法律是經由訂定義務來保障權利的
要看一種利益是不是權利
端看他受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上載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讓人在中線車道遭遇不到速限的車輛時
有空間可以避免受到其制約
想以最高速限行駛,要自己利用超車道去超越
義務是沒車可超,或無法超車時不能進入

就像這台限速100均速開96的


中央標準法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牴觸法律的狀況


不受法律保障的狀況


超車道堵塞的狀況



公益蕩然無存的狀況


公裡還有半個私
連私利也沒了
結果不就是
昨天開二高
我表速109在中線~還能快速超越內線許多車輛

高速公路開久了
我發現很多駕駛 會去使用內線 根本不是想要超車 而只是因為前車不如自己的速度 純粹是這樣才去使用內線的~(他壓根兒就沒有超車後再切回中線的意圖)

還有一種人 一上高速公路 不管三七二十一 馬上切到內線 長期占用 有沒有最高速限我是不知啦 我曾經開在這種車的側後方 我長期觀察他 我是以我的表速推論 他是沒有全程都是最高速限的 (他二高常常只有103或104)
當然你可以說憑什麼以我的表為準...呵呵..反正這就是我所看到的事情~~內線這種爭論永遠沒有定論~~台灣是自由的國度~~你爽開哪裡就開哪裡


我個人在意圖使用內線之前 我一定會觀察整個前方路況 我要有把握我超完車還能切回中線 我才會決定使用內線
否則我就是跟車 再不然就是用外線超
yurue wrote:
一台非超車車輛,就算一直行駛在內側車道,只要不堵塞超車道行車,是不會被罰款。

縱使堵塞行車了(依現行法..也可能無~十足明確之具體事實~可給予處罰喲)

惟交通警察可檢舉(車速未達標準)之"具體事實"

是否應增補修訂 另則條文?

*未依規定行駛超車道。可處....

繼而增訂*此文之細則 補注說明之: 如何(正確)使用超車道...

或許可..概括規範 用路方式(統一用路習慣)?

用路人真~得有共識~

應講清楚說明白(直截明訂)

而不是

你說你那一套 我做又是我自己另一套
而他人又有另番解讀釋義

(這若得請 大-大-法官逐一釋義 就累嚕)

你..我..與他...用法不同(天差地別)
降 降 降 整體交通路況
不可能哪天突然大幅改善啊

///換另種方式(說明) 讓用路人明白正確用法(才好)///

yurue wrote: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請問 全台是否曾有此~被罰案例可循? 若有請告知

幾乎等同(無效)不具約束與規範效力之法律 形同寫~好看與好聽~ 裝飾用


還有...何謂 堵塞? 請給確實定義
而不是要用路人自由心證或自由解讀



您開車 自己要知道相關規則

條文內容沒寫清楚的 請用路人~自己連連看(自己想)?


不然 儘可能~增補這句~就好

最左方,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若不超車..需靠右行駛(KEEP RIGHT)。

如此 OK嗎? 認識中文字的人 都看德懂了

開車需靠右行駛 行駛國道

馬也應靠右(KEEP RIGHT)如此肯定錯不了

...............其餘多數條文(幾乎免改).................................................
PS: 另將....(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此句中(得)字,發音應作為(疊*)/3聲得,請揀以(須)字代替


即酌改: (須)持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靠左 行車靠右..................
很簡單,前面沒車可以超你就是不能走內側,因為超車道是因為前面有車你才能使用超車道。

中線前面沒車你開超車道也沒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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