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頁新增新北新北 台中 台南 都有了檢舉魔人,你還在算今天爽檢舉幾位民眾了嗎?放任沒有專業沒有受過訓練的民眾檢舉互咬,這種亂象是必然!2017-09-18 02:27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潘舉自己曾經手案例,一名翁姓男子去年在高雄騎車與人擦撞,被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罰單,向高雄市交通局申訴被駁回;他親自觀看警方交付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只見白光一閃,看不出違規事實。潘函詢警員是否到現場,警方說沒有,影像是擦撞另一方提供,沒有進行任何調查;潘再問高雄市交通局,結果交通局同樣函詢警方,再以警方回覆內容回覆法院,根本沒有進一步實質調查。潘長生說,許多交通違規案件裁決機關所謂調查,就是發函警方,警方說沒問題就沒問題,申訴當然駁回;這是行政機關怠於職權調查義務,恣意對人民裁罰,澄清責任轉由人民自力救濟負擔,根本未貫徹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權益。類似情形桃園也有案例,王姓男子去年開車行駛中山高汐五高架路段,到了因路肩通行終點,因是上班尖峰時段主車道大塞車,無法切回主車道,被後方車主檢舉,警方依「行駛路肩」開罰四千元。王姓男子認為,當天下閘道的車輛回堵主車道和路肩,設「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也無法改善,這是設計上的缺失,「會害堵在車陣的駕駛人都吃罰單」。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確實大批車輛塞在路肩車陣中,「一大票駕駛人都違規」。法官認為,警方只開罰被檢舉的一人,簡直是「讓民眾利用行車紀錄器自我相殘」,以路肩通行終點設施有瑕疵判決撤銷。潘長生也指出,行政機關不能只顧著開罰單,卻將舉證責任丟給被開單的民眾,這種作法嚴重違反憲法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苦心設置的諸多法制程序,勢必導致民怨沸騰。潘指出,翁姓男子的罰單拖一年半才被撤銷,其他案例民眾討公道也都花上半年、數個月;最後雖勝訴撤銷罰單,也不高興,因為已耗費心力、時間、交通支出,甚至薪資;他認為這種行政怠惰應懲處,民眾也可提損害賠償,維護自己權益。
lily3682 wrote:好幾個要問都不爬文...(恕刪) 樓主你是不是開始感覺到已經陷入雞同鴨講、鬼打牆的階段了,這些檢舉魔人的嘴臉就是這樣啦樓主你應該是想表達檢舉是一種手段,但對這些檢舉達人來說檢舉是目的,幾百則留言對話你應該感覺得出來當檢舉程序運作結果與預期目的不符、成果效益低、產生濫權爭議時,檢舉人就應重新評估,而不是一意孤行,為反而反檢舉魔人A假裝跟你很客套的理性討論,BCDEF(族繁不及備載)就負責模糊、曲解你的焦點還有鬼打牆的車輪戰,自以為理性其實在鑽牛角尖你貼的新聞、想表達的意思其實都懂在說什麼,只是檢舉魔人就是非常執著、且非常在乎檢舉權,只要被限縮、被限制、被管理、被質疑、行為不被認同,很容易就醜態百出,語無倫次邏輯不清,只要這種人一多很容易就形成了六大派圍攻光明頂的情境看了這麼多樓的嘴砲駁火,相信樓主應該感覺得出有些魔人把檢舉當成一種生活重心或抒壓方式,很明顯就是為檢舉而檢舉有些魔人則把檢舉當成畢生志業的終生責任,認為這個社會要不是靠他國家就會倒,就像職場上總有人以為公司沒他就會倒那樣的自信,先不管是不是梁靜茹借他的勇氣,能肯定的是自我感覺良好我之前有講過一個很貼切的比喻,從這些檢舉人的邏輯心態,他們抓違規就像抓姦任務一樣,嘴上總說希望世界和平,偏偏心裡又期待抓姦成功,真是矛盾簡單講,不要出來干涉這些事,其實就什麼爭執、爭議都沒,也天下太平了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樓主你是不是開始感...(恕刪) 是啊,確實有您提到的各種感覺先前實在很難想像有這樣以檢舉為樂的一群人完全無視各地方民眾警察的說法以前夜間停車較為放寬但到檢舉魔人的口中就是拍拍拍警察已說明輕微違規勸導為主到檢舉魔人的口中還是拍拍拍是該將檢舉制度合理化的時候了!
敢在砲火版發聲的本來就不多,敢持續對抗更是怪咖,希望能多些怪咖把檢舉亂象廣播出去,在這樓持你們多數認為反對立場的,包括我,都沒有人堅持反檢舉,不可以檢舉,更沒人提廢除檢舉,而是檢舉以經失去原本法給的用意(要筆戰的先查閱42樓第六層)那邊以經說明過,要使用法就必須公正超然,而不是添加個人情緒來使用 ,更別說老連結事故來幫腔檢舉行為,更另人不齒 ,違規人收到紅單就會警惕了,不用你們在檢舉後再po網炫耀,然後說期待看到違規人收單的嘴臉,有公權力執法權的警察都不敢如此狂妄,你們只是法給的一點權力就如此爛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