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了就是要讓左邊的車多點空間可以煞車
就像剛剛年代新聞報導,有環保稽查員跑道內線道去攔檢砂石車
砂石車往外線靠的同時,外線剛好有一部小轎車,小轎車也是往右偏去避開砂石車
難道要直直煞車在原地,即使撞到也是砂石車的責任,但很可能會RIP了...
那也花不到了不是嗎?
那小轎車往右偏有沒有可能旁邊剛好有機車騎士,也是有可能阿,如果有,那機車騎士一樣也是撞上去
遇到哪有可能先分析一下,右後方有沒有車,我現在煞下去停的住嗎?左方的車輛要停止的空間夠嗎?
那大概要跟SOD借一下時間停止器 時間先暫停想想先
題外話,那台裕隆我很懷疑他有錢可以賠嗎?燈壞了都沒在修...
官司即使打贏,拿不拿的到錢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沒財產加上沒在上班的人沒在怕的
所以,多保個車碰車,保費也不高,遇到這種事情直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很划的來的
icewalker wrote:
這就是台灣法律的問題...由一位法官的心證決定!
如果依據影片作不同的詮釋,每一個人都可以說出一番道理!
綠車車主知不知道?恐怕只有他自己心知肚明.
這個例子,直接證據不足,我很想知道法官如何心證?!...(恕刪)
肇事逃逸,只需有逃逸之故意為已足,至於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即被告是不需要認知。
簡單的說,行為人只要知道因自己的行為導致車禍事故的發生,致人死傷,卻又逃離現場,即構成肇事逃逸。
另肇事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縱使完全無過失,如亦是車禍事故當事人,即有停留現場釐清責任,及負救助義務。
至於車主是否知道肇事:1.碰撞聲響、2.短暫停留現場、3.加速離去、4.證人證詞、5.監視器畫面
上列這幾點依我經驗,即足推論出裕隆車主對於肇事知情。
註:「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及92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判決意旨參照)。
文斌 wrote:
[視覺角度可能有點差異]
這個應不用多想吧
沒錯啊,
文斌 wrote:
那就表示 [行車紀錄器] 看到裕隆車擠過來
車主就一定會比 [行車紀錄器] 看到裕隆車 還要慢一步
因[行車紀錄器]在前檔
而駕駛在左A柱後
視線就差了 "3顆頭" 距離了
且車主還有A柱---->檔住再且有東西檔住
反應當然會慢上一步
行車記錄器在前檔中央靠右, 但它是固定的!!!!!!!!!!!! 視角約120度~ 以一般廣角鏡頭~~
駕駛者在駕駛座(廢話~ 拍謝), 但人的眼睛餘光... 會輸給行車記錄器的鏡頭 ??? 而且駕駛者的頭不是只能固定不動, 可以往左看, 可以往右看, 可以往左偏, 也可以往右偏....
那~~~~ 麼大一台車耶~~~

如果要說車主比行車記錄器還要慢一步看到裕隆, 那才真是奇怪~~裕隆不是無中生有的,
它本來在樓主前方左邊車道, 隨著樓主往前, 它變成在樓主左前方.

如果它是正常行駛, 就會加速並往它本來的車道修正行駛, 但車速慢又閃煞車燈, 並漸漸往右偏,
樓主也沒按喇叭警示, 等它往右撇, 樓主反而急往右轉.
建議您不要再以 A 柱擋住視線來當作理由, 開車不能不注意前後左右, 更不能以 A 柱擋到視線, 就很自以為沒錯~~
或者, 您是以 A柱擋到視線, 來向您車前的機車騎士作解釋 ?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jefflaii wrote:
我請問您,假如在雙向都是單線道且中間用雙黃線分隔的路上,前方忽然出現一台超越雙黃線
而且速度很快的車,一樣是踩煞車就對了??
優先踩煞車降速
行有餘力再變換車道
現代汽車的結構設計
是優先預防正前方 相對速度為中低速的衝擊
保險桿...正前方有
鋼樑...防正前方衝擊的 一定有
潰縮...防正前方
氣囊...優先防正前方
...
而相對速度太高的話 不管甚麼神車都是會撞爛撞爆
現實道路上
碰到迎面開來的車子 不管他是心臟病發還是怎樣
想要活下來
就是自己先降低速度
爭取反應時間 也爭取兩車相對速度沒那麼高
看清對方車子動向 再來換車道
要是對方還蛇行 換車道也沒用 但降低相對速度可以讓保險桿 鋼樑 潰縮 氣囊..這些有機會救你一命
所以還是一樣
優先踩煞車降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