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1起,又是並排違停!

向署長信箱申訴後 車內無人 以55條舉發 不知道已經改這條了
以後還是拍超過三分鐘的



吠聲 wrote:
向署長信箱申訴後 車...(恕刪)


車內無人,一定是56條

不需要一個奇怪個案,就失去信心

因為不肖員警只是少數

我檢舉的區域

絕大多數都是 56條舉發

加油
我是用車前車後的行車記錄器檢舉違停,因駕駛座很難拍清楚,大多還是開55條。
少數三分鐘後又經過又拍到一次的,檢舉時註明超過3分鐘,才有可能會開56條(但大多還是開55條)

(我只是吃個早餐!停一下慢車道)
!旁邊那麼寬!不停過去!只留這小縫讓我騎機車!!連兩天!我就照兩天!!讓你感覺痛!!

感覺容忍跟包容會讓自己更危險!你有沒吃早餐苦衷!但我的生命更可貴!零容忍了!!!只要你停!一定送件!!

今天下班途中遇到的,我用併排臨時停車提出檢舉

好消息來了!

關於台中市第五分局針對違規停車認定部分
以前的承辦人員(男)要求:
1.無駕駛座照片均不以舉發
2.超過三分鐘兩張以上照片無駕駛座也不以停車認定
3.人在車周邊屬可立即行駛也不以停車認定

前幾天跟台中市第五分局現行承辦人員重新確認過!
現在承辦人員(女)表示:
1.臨時停車(少於三分鐘)仍要有駕駛座照片作為認定
2.違規停車可以連續照片相隔3分鐘以上(照片或影片需有秒數,若只有分鐘數至少要4分鐘以上)作為認定,駕駛座照片為非必要

所以放冷箭的時機又到了!

以下照片為示意照片(第二分局區域)非第五分局負責地區




billlions wrote:
好消息來了!關於台中...(恕刪)




間隔4分鐘就可以舉發,值得鼓勵

但是

需要有駕駛座照片才會舉發,

這一點可以上書到警政署,因為已經抵觸臨停之定義!

不管車內是否有人,都可以是臨停!
(只要車不動就是臨停,不用確認有沒有人)

這是警政署最新的解釋

加油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間隔4分鐘就可以舉發,值得鼓勵

但是

需要有駕駛座照片才會舉發,

這一點可以上書到警政署,因為已經抵觸臨停之定義!

不管車內是否有人,都可以是臨停!
(只要車不動就是臨停,不用確認有沒有人)


這是警政署最新的解釋

加油...(恕刪)


主要還是以前的承辦人員的老話:
有違規人會申訴駕駛座不明確(無拍照無法證明有人、無人),所以三分鐘內也不見得可以依臨停來認定!
我是認為是有其道理!如下圖:
3分鐘內有可能成為"停車"

若證據力(~A)必定是停車(E) !
3分鐘以上的證據力已經涵蓋駕駛有無在座,所以只有停車一途!

但只有證據力(A)可能為停車(E)或臨停(D)兩途徑!
A+B是D的必要條件!
A+~B是E的充分條件!

所以證據力A無駕駛座照片或影像的力道只有50%,基本上就是不到100%!(這邊不考慮時間不正確、影片照假的問題)


如果再加上熄火這項條件就更有得玩了~不過目前違規者還沒這麼聰明~但是我點出來就不一定囉!
那麼A的證據力力道又更下滑了!


所我才會那麼習慣用3分鐘以上來檢舉這些違規車輛!
因為條件簡單,罰單開出去基本少幾乎沒得含扣的餘地!
糊謅申訴說影片、照片造假或是每一張罰單都申訴的,最後失敗的個人認為要列管,至少半年以上(或一定時間內)不得提申訴才對!
否則100張罰單張張都申訴,警察怕了不敢開、法官大事化小或小事化無,撤銷一張賺一張!
還是一樣台中六分局承辦人的開示:『務求證據充分,一槍斃命!』
被退件!只好在上書了!反光是理由!那只好在上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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