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來了!關於台中市第五分局針對違規停車認定部分以前的承辦人員(男)要求:1.無駕駛座照片均不以舉發2.超過三分鐘兩張以上照片無駕駛座也不以停車認定3.人在車周邊屬可立即行駛也不以停車認定前幾天跟台中市第五分局現行承辦人員重新確認過!現在承辦人員(女)表示:1.臨時停車(少於三分鐘)仍要有駕駛座照片作為認定2.違規停車可以連續照片相隔3分鐘以上(照片或影片需有秒數,若只有分鐘數至少要4分鐘以上)作為認定,駕駛座照片為非必要所以放冷箭的時機又到了!以下照片為示意照片(第二分局區域)非第五分局負責地區
billlions wrote:好消息來了!關於台中...(恕刪) 讚間隔4分鐘就可以舉發,值得鼓勵但是需要有駕駛座照片才會舉發,這一點可以上書到警政署,因為已經抵觸臨停之定義!不管車內是否有人,都可以是臨停!(只要車不動就是臨停,不用確認有沒有人)這是警政署最新的解釋加油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讚間隔4分鐘就可以舉發,值得鼓勵但是需要有駕駛座照片才會舉發,這一點可以上書到警政署,因為已經抵觸臨停之定義!不管車內是否有人,都可以是臨停!(只要車不動就是臨停,不用確認有沒有人)這是警政署最新的解釋加油...(恕刪) 主要還是以前的承辦人員的老話:有違規人會申訴駕駛座不明確(無拍照無法證明有人、無人),所以三分鐘內也不見得可以依臨停來認定!我是認為是有其道理!如下圖:3分鐘內有可能成為"停車"若證據力(~A)必定是停車(E) !3分鐘以上的證據力已經涵蓋駕駛有無在座,所以只有停車一途!但只有證據力(A)可能為停車(E)或臨停(D)兩途徑!A+B是D的必要條件!A+~B是E的充分條件!所以證據力A無駕駛座照片或影像的力道只有50%,基本上就是不到100%!(這邊不考慮時間不正確、影片照假的問題)如果再加上熄火這項條件就更有得玩了~不過目前違規者還沒這麼聰明~但是我點出來就不一定囉!那麼A的證據力力道又更下滑了!所我才會那麼習慣用3分鐘以上來檢舉這些違規車輛!因為條件簡單,罰單開出去基本少幾乎沒得含扣的餘地!糊謅申訴說影片、照片造假或是每一張罰單都申訴的,最後失敗的個人認為要列管,至少半年以上(或一定時間內)不得提申訴才對!否則100張罰單張張都申訴,警察怕了不敢開、法官大事化小或小事化無,撤銷一張賺一張!還是一樣台中六分局承辦人的開示:『務求證據充分,一槍斃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