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小弟說的'不堵塞行...(恕刪)
截圖中,跟你現在講的又不一樣了!
"小弟說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指三線皆為自由流
大家可以自由選擇速度及變換車道"
這句話出現在第33條嗎?還是高管規則?第幾條?
主管機關的文宣說的很白話"堵塞超車道",又沒說三線自由流,你從哪張文宣或法規看到這樣解釋的?
某h大說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你怎麼把堵塞超車道類推成三線自由流啦~
也類推的太廣大了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主管機關的文宣說的很白話"堵塞超車道",又沒說三線自由流,你從哪張文宣看到這樣解釋的?
chiayingcool wrote:
我是覺得高公局或國道警察局解釋的很清楚了
chiayingcool wrote:
立場就是速度達最高速限=不堵塞行車
chiayingcool wrote:
您或許跟我一樣不認同
chiayingcool wrote:
但目前的認定標準就是這樣(攤手)
看到小賢子 wrote:
嗯,你更了不起,法律前言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文宣也提"堵塞超車道",沒提到的三線自由流你卻自動加入了。
從頭到尾都在講堵塞超車道,你竟能把堵塞超車道變成三線自由流。
你不用解釋那麼多了,
你只需說明三線自由流出現在法律的第幾條即可。
"堵塞超車道"跟"三線自由流"的關係,有那位主管機關或法官提到,或警察說過也行,有嗎?



8924132 wrote:第33條第2項所說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小弟跟C大聊的是高管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您到底要聊哪一條?信高公教的都這樣?混在一起,讓人搞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