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8924132 wrote:
小弟說的'不堵塞行...(恕刪)

截圖中,跟你現在講的又不一樣了!

"小弟說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指三線皆為自由流
大家可以自由選擇速度及變換車道"
這句話出現在第33條嗎?還是高管規則?第幾條?

主管機關的文宣說的很白話"堵塞超車道",又沒說三線自由流,你從哪張文宣或法規看到這樣解釋的?


某h大說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你怎麼把堵塞超車道類推成三線自由流啦~
也類推的太廣大了吧~

您真的了不起....
小弟效法H大的精神再說一次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主管機關的文宣說的很白話"堵塞超車道",又沒說三線自由流,你從哪張文宣看到這樣解釋的?

主關機關那段引用的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所說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小弟跟C大聊的是高管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您到底要聊哪一條?
信高公教的都這樣?
混在一起,讓人搞不懂....

小弟知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寫的很明白啊
讓人搞不懂的,不就是那奇怪的高管規則

----
其實很多東西都是H大說過的
大家因為字太多懶得看罷了
小弟比較勤勞而已
8924132 wrote:
您真的了不起......(恕刪)

嗯,你更了不起,法律前言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文宣也提"堵塞超車道",沒提到的三線自由流你卻自動加入了。

從頭到尾都在講堵塞超車道,你竟能把堵塞超車道變成三線自由流。

你不用解釋那麼多了,
你只需說明三線自由流出現在法律的第幾條即可。
"堵塞超車道"跟"三線自由流"的關係,有那位主管機關或法官提到,或警察說過也行,有嗎?





8924132 wrote:
您真的了不起......(恕刪)

好啦好啦 你們別吵了 對這些愛一路開內車道的人來說:
開內車道不用跟大車爭道 好安全
開內車道看前面就好 不用管左右 因為不用換車道 好方便
開內車道看前面就好 不用管後面 因為我已達最高速限
什麼錶速差異 十公里寛限值我才不管
想超車自己想辦法 比我快就是超速就是違規啦

託這些人的福 在台灣外車道才是真正的超車道啦!
愛一整路定速內車道的路隊長們 我支持你們 拜託拜託
拜託你們都去開內車道 這樣真正的超車道才會更順暢啦
chienchenghung wrote:
還真是執法單位這樣...(恕刪)

我是覺得高公局或國道警察局解釋的很清楚了

立場就是速度達最高速限=不堵塞行車

您或許跟我一樣不認同

但目前的認定標準就是這樣(攤手)

8924132 wrote:
意思不就是,超車後不駛回原車道,就算違規

罰則是多少?


pearceliu wrote:
託這些人的福 在台灣外車道才是真正的超車道啦!


以我走高速公路的經驗來說

大型車少的路段或時段

真的是利用外線超車的次數多於內線


有時明明車少,中、內線都能以表速120km/h定速巡航

但內線的車就是多一些
chiayingcool wrote:
我是覺得高公局或國道警察局解釋的很清楚了



呵呵!!

我從頭到尾從沒說過 "高公局或國道警察局解釋的很清楚." !!

唉唉!!

我強調的重點不再於此!!


chiayingcool wrote:
立場就是速度達最高速限=不堵塞行車



沒錯啊!!

"高公局" 的立場就是 "速度達最高速限=不堵塞行車"

呵呵!!

但沒看出來問題的重點在哪嗎??



chiayingcool wrote:
您或許跟我一樣不認同




不不不!!

自從我個人去信給 "高公局" .

然後看到 "高公局" 的回覆後.

就從不認同 ~高公局~ 的 "解釋" 跟 "立場" !!



但是你認同的!!

從你的發文跟回文就可以了解!!



且到現在你還是沒回覆我提出的問題!!

你是在迴避甚麼??

為何一直不敢回覆??

再將問題列出來.



那請問你

你(前車)已是 "最高速限" 仍造成後方 "堵塞行車(你堵塞後方車輛)" 的情況下,

請問該如何處置呢 ??



期待你的回覆!!



chiayingcool wrote:
但目前的認定標準就是這樣(攤手)




唉唉!!

上樑不正下樑歪!!

最貼切有神的形容詞!!




看到小賢子 wrote:
嗯,你更了不起,法律前言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文宣也提"堵塞超車道",沒提到的三線自由流你卻自動加入了。

從頭到尾都在講堵塞超車道,你竟能把堵塞超車道變成三線自由流。

你不用解釋那麼多了,
你只需說明三線自由流出現在法律的第幾條即可。
"堵塞超車道"跟"三線自由流"的關係,有那位主管機關或法官提到,或警察說過也行,有嗎?

如果您能自己想辦法搞清楚甚麼叫"牛頭不對馬嘴"
大家可以省事很多


"堵塞超車道行車"是第一條寫的
是加重罰則

"不堵塞行車狀況"是第二條寫的
三線自由流是小弟嘗試解釋不堵塞行車狀況

您到底說哪條?
為甚麼小弟會說大家想看的,通通都在這裡面?
尤其是只想看到自己想看得那種人.....

C大去問過,都是同一套路
您看不懂?
小弟那"分享"
您也看不懂

要您說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有甚麼不一樣,可能太為難您了

司法機關在法律上,屬於完全被動
所謂告訴乃論,就是這個意思
就小弟研究,法官在判決時
可完全就法律所寫去決定
不需要管命令如何解釋法規
而除了立法委員外
任何人皆有資格要求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出來的法律
想得到對自己有利的答案
在法庭上最好的辦法
就是幫法官準備好答案
您看不懂小弟在準備啥?
("官"真好當
有"宮"住,又只要出兩張口
一張"吃",一張"說")

提不出自己的論述
就叫人自己去問
上來浪費時間做甚麼?
繼續去開就好啦

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
如果原有義務的合理性喪失,或新的合理性義務產生,那麼已有的權利必然發生變化

不堵塞行車狀況
就是"新的合理性義務"
那超車道跟快車道
到底是海陸雙拼道

還是畫虎類犬道

chiayingcool wrote:
罰則是多少?

連別人寫的都不想看
何必上來浪費時間?


這次又要怪小弟表達能力不好?
8924132 wrote:第33條第2項所說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小弟跟C大聊的是高管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您到底要聊哪一條?信高公教的都這樣?混在一起,讓人搞不懂..

這同一條你要叫"看到小賢子"分什麼哪一條??
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造成堵塞就會依第33條第2項所說開罰.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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