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全部都有法條可查,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那下面問題對你而言有這麼難回答嗎??
還是你立了一個你自己都不知道怎麼依法行政的法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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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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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herblee wrote:
真清楚? 清楚套用文字, 不知主管機關有速限的選擇
強制性遵守的『速限』 和有二種速限可選擇作為或不作為 又有什麼關係?
居然不知道速限的法規有二條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2)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你真的很不用功,我之前都貼"有律師執照的人的說法"連結給你看了
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德」,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錯誤大樓繼續蓋,第四層
把『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之選擇自由』轉置成『主管機關有速限的選擇』
行為人 == 主管機關
進一步推論出『原來都是"主關機關"在行駛內側車道,得選擇用哪一種速限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