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全部都有法條可查,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那下面問題對你而言有這麼難回答嗎??
還是你立了一個你自己都不知道怎麼依法行政的法規規則??

====
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
====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herblee wrote:
真清楚? 清楚套用文字, 不知主管機關有速限的選擇
強制性遵守的『速限』 和有二種速限可選擇作為或不作為 又有什麼關係?

居然不知道速限的法規有二條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2)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你真的很不用功,我之前都貼"有律師執照的人的說法"連結給你看了
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德」,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錯誤大樓繼續蓋,第四層
把『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之選擇自由』轉置成『主管機關有速限的選擇』
行為人 == 主管機關
進一步推論出『原來都是"主關機關"在行駛內側車道,得選擇用哪一種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你根本沒看報告 ,台灣三個車道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達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 20%空間還是很大 !


德國A1路段

p1外側車道
p2中線車道
p3內線車道

車多的時候(箭頭處) 約40%(內) :39%(中):21%(外)

我可以幫您回答

德國人是因為超車才擠內線
台灣人是因為愛擠內線才擠內線



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德國可能是因為快到匝道路段,有機動號誌顯示禁止變換車道,以防車流擾動
德國的外線21%非常符合流線低阻體模型,是當今人類交通學最佳的典範


不用謝我了...



herblee wrote:
我造成的? 我所反對的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讓國道在流量在600車就達不到 110km/h 了!


一張圖表就可以代表全台灣??

所以"竹山北上路段"不屬於台灣??




隔壁老王只有一顆睪丸,所以全台灣男人都只有一顆睪丸??

herblee wrote:
毫無路權概念, 你...(恕刪)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別再說什麼規則8-1-3有子母法抵觸的問題了!
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可行駛內側車道是依法有據的!

這只是再次證明.,你胡亂解釋路權概念
法規白紙黑字
(1)法規明定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點沒人否定!
非超車不是無路權,它只能照規則行駛內側車道或退出超車道!
(2)"路權不是歸屬問題,是路權大小差別!誰教你的,前車沒路權?路權早在上國道時已經決定了!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不是歸屬一方, 超車道是輪替駛用,不是停車場誰停了別人就不能停的想法!
路權當然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只有大小之別!
(3)法規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依據法規去看 8-1-3 但書?

只要符合使用車道的條件即可以行駛車道的權利!
herblee的說法比較有法律參考價值還是地方法院庭長的說法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herblee的說法比較有法律參考價值還是地方法院庭長的說法呢?

您這張圖不就完美的說明
人家連自己的「說法」都不能「執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別再說什麼規則8-1-3有子母法抵觸的問題了!
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可行駛內側車道是依法有據的!

為什麼不能「說」呢?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Gullit168 wrote: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那下面問題對你而言有這麼難回答嗎??
還是你立了一個你自己都不知道怎麼依法行政的法規規則??
====
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
====
...(恕刪)

您對同樣的錯誤無限迴圈?
除了484樓 489樓 再說一次嗎?

法規明訂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只有外側車道是 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 是"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不同車道"不同描述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怎麼反過來拿多少公里要去判別 中/內車道"路權"?????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拿法規沒有東西(車速多少公里)? 要如何依法行政?? 法規沒有的東西怎麼變成依據???, 請依據法規!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此為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的規定。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規定
8-1-3但書是"速限規定"(義務!)! 並非8-1-3本文"超車道"之路權(車道使用權利)
法規明文的是"最高速限"! 這是路邊的速限標誌 !
法規授權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 速限才會是 110km 而不是 60-110km!

這根本就不是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1)此種說法完全沒有依據法規"超越/超車"所說的這種『相對車速』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2)將法規『相對車速』變更說法,轉變 成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 這已經不符法規了 !
(3)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速限為無條件遵守義務!
用路人只能依照 改變後的速限 無條件遵守, 那來什麼選擇權?
(4) 時空前後次序
依據路權,依照法律所指定之車道,是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這個次序倒過來就是"時空"轉移了
主管機關改變了速限, 改變後這個車道速限是那一種之後 ?
由原本的最低-最高速限 行駛, 變更為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 ! 之後,用路人才無條件遵守 !

(5)完全弄錯 速限標誌 VS 用路人車速 之間的相對關係!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選擇最高速限????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在路邊的速限標誌上 , 不是你的任何車速!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只說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不能超過這個範圍之外 ,把法規改來改去 ! 換了不同於法規的說法 ! 再拿改變過的稻草人, 打稻草人,刺稻草人 ???


Gullit168 wrote: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你真的很不用功,我之前都貼"有律師執照的人的說法"連結給你看了
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德」,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恕刪)

「得」與「應」之差別是常識 , 本來就不必用功才會知道
但是您將「得」的位置搬來搬去, 隨意刪去法條文字, 早就違反但書限縮解釋了
完全改變了原有的法規!

Gullit168 wrote:
錯誤大樓繼續蓋,第四層
把『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之選擇自由』轉置成『主管機關有速限的選擇』
行為人 == 主管機關
進一步推論出『原來都是"主關機關"在行駛內側車道,得選擇用哪一種速限行駛??』
...(恕刪)

又漏字了, 漏掉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之後才是﹝行駛於內側車道 ﹞
又跳過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直接說成 ﹝行駛內側車道 ﹞
法規是 ﹝○○○●●●行駛於內側車道 ﹞ ! 不能刪除 ○○○●●● !
將原本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依限不見了? 變成只有 "行駛內側車道"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法規當中的"最高速限" 是「限5」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


依照法律位階 ,行政機關沒有特權能夠不守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應遵守!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依法 當然是 主管機關的職權
從來沒有法規說 用路人 能自行選擇"最高速限"? 自行選擇"不行駛內側車道"超車?而跑去外側車道超車???

而且您不知道這也是一種 VSL variable speed limit (VSL) ,法規因車距改變調整速限
因應高管規則6 對於 車距 和 車速 有 1 : 2 的比例 的規定 , 因車距改變調整速限

用路人強制性遵守的『速限』 和法規授權主管機關有二種速限可選擇作為或不作為? 又有什麼關係?
難道不知道速限的法規有二條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2)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當然是 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改變原本內側車道速限: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法規重新指定 單一的"最高速限"「限5」標誌
之後 , 駕駛人才能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單一的"最高速限"「限5」標誌)

依照正常邏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作為
得以二個字後面接的就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若是 不作為 → 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換另一種速限! 不是拿掉速限?
不會是 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
不是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換成 『不』???
不是將法條『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變造成 『不』行駛於內側車道 ?
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可能遵守"內側車道速限"
不是沒有路權, 不可能出現在內側車道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限縮解釋)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是又把但書倒推解釋
如果沒有55m車距,沒辦法110km在超車道上行駛,比中線快則"超車道"路權依然存在! 只是換另一種速限行駛"超車道"超車! , 不是喪失路權離開 !
路權是超車! 是比中線快 !

還是必須依據法規,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你根本沒看報告 ,台灣三個車道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達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 20%空間還是很大 !
德國A1路段
p1外側車道
p2中線車道
p3內線車道
車多的時候(箭頭處) 約40%(內) :39%(中):21%(外)
我可以幫您回答
...(恕刪)

可惜您找錯報告了
取相異母體樣本
巫寧老師這一篇 Equilibrium of Lane Flow Distribution on Motorways 並不是上面數據(車道平均分配)所引用的來源
這是以一套計算公式去摹擬三個車道之車輛分佈, 再和田野調查統計的數字的比較 , 這已經是2005年的報告

引用的報告是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raffic Management Effects of a Variable Speed Limit System on a German Autobahn: Before and After
Simone Weikl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 Environmental Sciences
Munich University of the Federal Armed Forces
這是2013年 慕尼黑聯邦國防軍大學的報告 , 數字來自A99的統計
這一篇報告同樣是 瓶頸路段前後的比較,和 【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比較接近
德國發生塞車的瓶頸路段, 一定會實施 VSL variable speed limit (VSL),通過瓶頸路段之後, VSL off 取消

這可變速限 VSL 在之前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raffic Management Effects of a Variable Speed Limit System on a German Autobahn: Before and After﹞和【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在 匝道匯流上游的統計 最接近的數字是 Pre Queue flow
VSL ON 內38% 中37% 外25% 換算成小型乘用車 內34% 中34% 外31%
VSL OFF 內40% 中34% 外27% 換算成小型乘用車 內35% 中34% 外30%
【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因為大型車的數據完全失真, 所以大型車完全不列入
所以換算成小型乘用車(PCE) passanger car equivalents 來相互比較,最為準確 。


Gullit168 wrote:
德國人是因為超車才擠內線
台灣人是因為愛擠內線才擠內線
...(恕刪)

您所引用的巫寧老師的那張分佈圖 , 其實有不同車流量下三個車道的分佈 , 您不引用 匝道匯流(瓶頸)之前的分佈, 沒有塞車之前的不同車道分佈數字? 卻引用巫寧老師的圖形當中已經高車流量塞車的數字?
也就是, 你所引用的母體樣本,和台灣那篇報告"樣本"是不一致的,是在不同的"堵塞VS不堵塞"的情況下。
如同8-1-3 但書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不能和"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混為一談的
這一張照片就是在 A99 拍的 , 車都塞住不動時, 車距縮到很小都一樣, 剩下能影響密度D的數字就只有"車長"

德國在中歐, 東歐的大貨車要去西歐, 北歐去南歐,都會通過德國,大貨車很多,但大型車一定會在外側車道
一台貨櫃車大約等同於 2-3 小型乘用車的長度, 計算時大約也是以一台大型車代表2台小車來計算
巫寧老師的數字約40%(內) :39%(中):21%(外)
當車都塞住不動, 就會有這個數字, 雖然是以車為單位,表現出是21%的車 , 但車身都很長, 長度就相當了40%的小車
這裏有 6個圖形 , 巫寧老師的圖是那一個, 是塞車區的下游 downstream of congestion VSL ON (可變速限)

但是 600車 就達不到 110km行駛, 是在塞車瓶頸之前, 作者說,這沒有壅塞狀況下的數據, 是匝道匯流區的上游

巫寧老師的圖,您只看後半段, 是 德國 塞車區的下游

您說這和台灣沒有壅塞, 匝道匯流區的上游車道分佈的圖形一樣 ?
下游等同於上游? 這代表什麼意義 ???

Gullit168 wrote:
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德國可能是因為快到匝道路段,有機動號誌顯示禁止變換車道,以防車流擾動
德國的外線21%非常符合流線低阻體模型,是當今人類交通學最佳的典範
...(恕刪)

台灣的 20% 數字都是小型車(是因為大車數字失真廢棄不用), 此時對比40%內車道,相對之下,外車道是有車距的
德國小車40% 內車道, 對比於 20%大車的外車道, 相對之下都是沒有車距的
德國除了有禁止變換車道,還有遵守路權, 大車都在外車道
最重要是有納入大型車來計算, 車都塞住不動時, 以一台大車等於2台小車的長度 來計算

Gullit168 wrote:
不用謝我了...
一張圖表就可以代表全台灣??
所以"竹山北上路段"不屬於台灣??
隔壁老王只有一顆睪丸,所以全台灣男人都只有一顆睪丸??
...(恕刪)

這完全不涉及"平均"的問題 , 是男人都要有睪丸, 為何沒有?是"隱睪症"的問題嗎?
不是找醫院外健康的男人來證明門診當中的"隱睪症"不存在 ?
是法規的規定:有55m車距必定要達到110km ,是所有的車都要遵守!不是拿出有些車可以達到? 就矇混過去?
為何達不到??是"隱速症"的問題嗎???

這是有55m車距, 速限110km+寬限10km ,跑110km是正常的! 依法低於110km要開罰!
是很想知道 為何甘冒著被開罰的風險? 還要低於110km行駛?
是受迫於前車路隊長?而達不到嗎????
您覺得竹山北上路段 , 這可是速限110km的路段 , dQ/dD =V 這個V斜率由 =0 轉變為 <0 的臨界點(最大車流量)是多少?

請您直接把數字寫出來 , 是在車流量多少時, Qmax為多少? 就再也達不到"最高速限110km行駛"了
謝謝你
8924132 wrote:
您這張圖不就完美的...(恕刪)


只有你自己的「說法」都不能「執行」,不表示別人不行!
且,庭長什麼時候說管制規則8-1-3不能執行了?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堵塞才有罰鍰*3次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從沒被否定!

故,別再說什麼規則8-1-3有子母法抵觸的問題了!
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可行駛內側車道是依法有據的!
你說的再多也比不上法官的看法!

一天國道行車車次超過百萬車次,
試問內側車道非超車時的罰單有多少?
非超車、非塞車時,被開單的都是車速不足最高速限的!
等你提供車速110在內側車道的罰單來證明你的說法!


若說不能執行8-1-3中的最高速限,嗯,達不到110的最高速限,那這張表上的110是怎麼定義出來的?駕駛人自以爲的車速?
herblee wrote:
這根本就不是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1)此種說法完全沒有依據法規"超越/超車"所說的這種『相對車速』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原來車速100與車速95,你分不出來誰快誰慢??
都已經請你當警察,手上有測速槍的狀況下,內側車道的車輛車速只有100,你還分不清楚是否低於最高速限110??
你連這麼基本的交通路況都無法判別???

雖然你的文章有太多錯誤的地方可以指正
但是你永遠都是不分青紅皂白拿以前的文章複製貼上、複製再貼上
明明有些人是以前其他人的質疑你的也一股腦兒全部貼出來
完全感受不到你想討論任何事情
所以我覺得跟你討論再也沒有任何意義了,到此為止...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只有你自己的「說法」都不能「執行」,不表示別人不行!
且,庭長什麼時候說管制規則8-1-3不能執行了?

您那張圖裡
「執法」單位怎麼說呢?


快來張100以上的罰單來看看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堵塞才有罰鍰*3次

人家開哪條
您都不知道
還講半天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就應該開單了
堵塞是「加重處罰」

堵妥妥反而沒事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說不能執行8-1-3中的最高速限,嗯,達不到110的最高速限,那這張表上的110是怎麼定義出來的?駕駛人自以爲的車速?

這我們很久很久以前就聊過了
流量低時
可以這麼做
看到小賢子 wrote: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別再說什麼規則8-1-3有子母法抵觸的問題了!
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可行駛內側車道是依法有據的!
...(恕刪)

把所有法條文字搬來搬去?硬湊在一起?混在一起? 但書倒過來說成本文? (速限)義務說成權利(路權)? 還說這是依法有據 ???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例外法(但書)以有明文規定為限, 才有推翻原則法的適用!
拿"速限"此一遵守義務? 要魚目混珠假冒為『路權』 ??
這是引用法條錯誤 !

違反路權引用的法條是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不是 33-2

如果引發"堵塞"(依法是這樣佔用車道(車身佔用5m,安全車距佔用了55m)而造成車距縮小) 是更重的處罰 !
高速公路發生堵塞的原因 , 通常主因是車流量過大, 超過 道路最大負荷
也就是車都擠在一起成 LOS F 了, 沒有車距了 !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bottleneck 及 駕駛習慣不良造成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這兩個原因同樣會造成"沒有車距", 車距縮小了, 沒有對應於該車速應有的車距

也就是說 , 如果車速已達 110km
如果是在 F自由車流(LOSA)佔用車道→LOS C, 因為車距很大, 不會立即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
但若未超越任何車卻佔用內側車道, 仍然違反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但如果是在 S 同步車流(LOS C)佔用車道→ LOS D , 已經是跟車而沒有安全車距,車速未達110km和整體車流產生"速差"→車距縮小,當然造成堵塞 。
但是車速110km, 因為(車身佔用5m,安全車距佔用了55m)佔用車道→ LOS D,佔用內側車道會讓該『車群』內的車距縮小到不足55m,這同樣會立即造成堵塞 。因堵塞(車距縮小)而讓『車群』內所有的車都無法"最高速限110km行駛"。
因為S 同步車流(LOS C)已至臨界點了,佔用會進入 LOS D讓 dQ/dD=0 , 轉變為 dQ/dD<0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只是再次證明.,你胡亂解釋路權概念
法規白紙黑字
(1)法規明定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點沒人否定!
非超車不是無路權,它只能照規則行駛內側車道或退出超車道!
(2)"路權不是歸屬問題,是路權大小差別!誰教你的,前車沒路權?路權早在上國道時已經決定了!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不是歸屬一方, 超車道是輪替駛用,不是停車場誰停了別人就不能停的想法!
路權當然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只有大小之別!
(3)法規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依據法規去看 8-1-3 但書?

只要符合使用車道的條件即可以行駛車道的權利!
...(恕刪)

再次證明? 請證明 ! 胡亂解釋路權概念? 請舉證
錯久了就變對嗎 ????
您這樣顛倒事實,把對的說成錯的,黑白倒置, 只不過再次反證自己 『毫無路權概念』
(1) 非超車不是無路權 ? 那麼"路權"為何 ?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單一法規
是經由 高管規則 2 指定 →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確立超車道是那一條)
是經由 高管規則 9 指定 → 不得有 跨行車道 (確立路權範圍不得超出車道)
是經由 高管規則11 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路權(其車道之使用)明白寫在法規當中
是經由 高管規則8 指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怎麼會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 8-1-3但書的規定??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規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因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有禮讓之義務!

看到小賢子 wrote:
(2)"路權不是歸屬問題,是路權大小差別!誰教你的,前車沒路權?路權早在上國道時已經決定了!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不是歸屬一方, 超車道是輪替駛用,不是停車場誰停了別人就不能停的想法!
路權當然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只有大小之別!
...(恕刪)
誰教你的? 是法規! 法規白紙黑字!
早知『毫無路權概念』 說再多也無用, 但是這錯的太離譜了 !
是路權大小差別!????? 這是什麼東西?
就是有這種錯誤觀念, 以為是比大小????才會不知道"禮讓"

超車道 是一條車道,法規所授權之超車路權(使用的範圍),長度最多就60m , 要比什麼大小??←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是先搶先贏嗎? 是我車大台就把你擠開嗎 ?要比什麼大小??
前面已經告訴過了, 依法是 "時間更迭" 是要排隊 ! 是要禮讓 !
"時間 " 是能比什麼大小 ?
"時間大? " 和 "時間小 ?"在比什麼不知所云 ?

看到小賢子 wrote: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不是歸屬一方, 超車道是輪替駛用,不是停車場誰停了別人就不能停的想法!
...(恕刪)

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輪替" 就是 "時間更迭"
超車取得路權,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結束,"時間更迭"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禮讓離開 !
停車場的該停車格停了車,別人當然就不能停? 難道要比誰的車大台把它擠開讓你停嗎 ?
停車完離開, 別人就可以停了!
停車格停車 本來就是輪替 ! 是長時間停車不離開就是佔用! 那當然就要拖吊
"時間次序 " 是能比什麼大小 ?

輪流換到誰超車, 誰就使用 , 這麼簡單的道理 還是不懂? 要比什麼大小??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當然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只有大小之別!
...(恕刪)

怎麼可能同時有路權 ??????
二方同時有路權 就撞在一起了 ! 這種說法和恐龍法官說"路權相當"? 是一樣的錯誤!
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只有大小之別!
都撞在一起了再來比大小?? 比誰的車硬耐撞嗎 ??? 這是什麼錯誤觀念
到底在說什麼 ?

看到小賢子 wrote:
(3)法規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依據法規去看 8-1-3 但書?
只要符合使用車道的條件即可以行駛車道的權利!...(恕刪)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請依據法規!
怎麼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規定!

8-1-3但書是 速限規定,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完全無關『路權』 !
"速限"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是 限制事項(義務) !

權利和義務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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