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2520 wrote:
交通部說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
三、另除條例第47條第 1款所明文不得超車之路段條件規定情形外,相
關汽車駕駛人得超車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
1 項各款訂有其他應遵守之規定,亦應併審視之,併予說明。
相關規定在道安101條
然後交通部也有說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所以道處
第 47 條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的規定,不適用高速公路這類多車道之道路
嗯嗯
感謝大大詳細解說
所以高速公路並不能套用第四十七條
應該要套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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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那不過是看到前車無敵論
有感而發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