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後面有車逼近!就請讓出路權

chang2520 wrote:
交通部說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

三、另除條例第47條第 1款所明文不得超車之路段條件規定情形外,相
關汽車駕駛人得超車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
1 項各款訂有其他應遵守之規定,亦應併審視之,併予說明。

相關規定在道安101條

然後交通部也有說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所以道處
第 47 條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的規定,不適用高速公路這類多車道之道路

嗯嗯
感謝大大詳細解說
所以高速公路並不能套用第四十七條

應該要套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小弟那不過是看到前車無敵論
有感而發罷了
weaber wrote:
其實我不是很懂你想表達的意思
如果不能變換車道超車,我會等一下再換,反正車陣一直在改變
我並不會急著、一定、堅持要立即換車道
如果你很趕時間,真的有急事,那就做好開單的準備,走路肩
不要說很急,看到測速又慢下來

小弟圖中"怎麼超"那台
不就和您一樣減速等待空檔嗎?


結果呢?


小弟這還是很理想的狀況呢
如果像Kelly大一樣
用那種低速都能超中線的車
到底中線會被制約在幾公里呢?

說實話,很多時候在您減速時
後面就已經在超車了
很不幸的,請乖乖等"整個"車陣過去
才可能輪到您喔
不然怎麼一堆人上高速公路就急著"卡位"?

---
還有人在討論"路緣"是哪邊呢
連哪個國家走路要靠哪邊都不知道?
8924132 wrote:
後面就已經在超車了
很不幸的,請乖乖等"整個"車陣過去...(恕刪)


後面可以超車你辦不到是你的問題啊
我就是看不懂你的圖想表達的意思
但我個人在時速80以上就能快速找機會進行超車的動作
80以下速度放慢車距減少,超車機會大幅減少

在高速的情況下還問我怎麼超車?連找機會都不會
你還是不要開上高速公路好了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只能解釋為『速限標誌』, 不能解釋為用路人之車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效果)
1.倒過來說的, 最高速→不堵塞?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
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3.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推解釋法律原則

chang2520 wrote:
交通部說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

三、另除條例第47條第 1款所明文不得超車之路段條件規定情形外,相
關汽車駕駛人得超車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
1 項各款訂有其他應遵守之規定,亦應併審視之,併予說明。

相關規定在道安101條

然後交通部也有說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恕刪)


您有沒有發現又是時空跳躍 , 時空轉換 ?
照前面的函釋抄, 卻忘了條文早已修改 ?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所位於時空,是民國71年,解釋的是當時的高管規則, 以前的高管規則是沒有"超車道"的條文, 當然不必引用 101條,但是高管規則早已修改,加入"超車道"的條文! 101條是唯一有寫 汽車超車時, 應如何的條款, 當然適用!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只說它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並沒有說它不適用於其它法條?

況且, 那一點說它不適用?

所謂適用, 係邏輯之(亞里斯多德)三段論法的應用。
將具體的"法律事實"通過涵攝過程( Vorgang der Subsumtion ),置於法律構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
法律之一般的規定是大前提。
便可導出可將連結於該構成要件之法律效力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及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之"超車"事實? 何以不能置於101條構成要件之下?
101條所說之"汽車超車", 何以不能置於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及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構成要件之下?
麻煩請說明之

再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所以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條文

執法卻完全不同? 其實, 允讓 就是路權規則的一項!誰要讓誰? 如何排次序? 如何管制?都是路權規定!
問題還是在於毫無路權概念!
國外如何實踐這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隧道內可以超車, 隧道內也壓在路面邊線上

這台露營車的右車輪完全壓在邊線上

貨櫃車右輪貼在邊線上, 允讓超車


herblee wrote:
8-1-3但書,&...(恕刪)

最高速限"你怎能自己擴張解釋為『速限標誌』。
明明是要用路人遵守的"最高速限標誌"上所顯示的速度。

你的複製文內關於路權,最高速限等,都是你自己的解釋,
法律文中可沒這樣解釋。

你幹嘛自己擴張解釋~
herblee wrote:
您有沒有發現又是時空跳躍 , 時空轉換 ?
照前面的函釋抄, 卻忘了條文早已修改 ?


不用講這麼多
你只要像我一樣拿出官方的解釋出來就行了

有新的解釋,小弟自然遵從新的解釋


PS.小弟還是沒找到中華民國簽約批准維也納道路公約的正式官方文件耶...該去那找?

PS2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本文除了之前貼的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之外,還有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
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
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也就是說在多車道上超車是變換車道超車,在這種道路要遵守道安98條
交通部指定了雙向兩線的道路要看97&101條,雙向4線以上的道路要看98條

小弟沒找到更新的解釋,有的話請指教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你怎能自己擴張解釋為『速限標誌』。
明明是要用路人遵守的"最高速限標誌"上所顯示的速度。
...(恕刪)


如果您連 最高速限 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都不知道 ?
也沒辦法了


chang2520 wrote:
不用講這麼多
你只要像我一樣拿出官方的解釋出來就行了
有新的解釋,小弟自然遵從新的解釋

為何不用講?
法規本來就不只一條
只狹義看半條法規? 40年前的函釋來解釋是對的,都不能再講?

官方解釋邏輯前後矛盾
而且牴觸法律及法律原則 , 牴觸車流理論, 也牴觸 HCM2000
這些錯誤都在上面說明了

chang2520 wrote:
PS.小弟還是沒找到中華民國簽約批准維也納道路公約的正式官方文件耶...該去那找?

聯合國網頁就有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I-B-19&chapter=11&Temp=mtdsg3&lang=en#16
End Note
5
Signed on behalf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19 December 1969. See note concerning signatures, ratifications, accessions, etc. on behalf of China (note 1 under "China" in the "Histrocial Information" section in the front matter of this volume.).


我國的國際駕照上也有寫
立法院紀錄也有寫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 carriageway , 在此翻譯為車路 ?
重機車為何認定為汽車? 來源也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民國71年的涵釋, 根本不是解釋現行的法規?
未卜先知? 還知道94年之後會修法,71舊法規的函釋解釋能預先知道"現行法規"的條文 ??
herblee wrote:
如果您連 最高速限...(恕刪)

如果你連最高速限的標誌是要給用路人使用的道理都不懂,也就難怪你的解釋會跟主管機關不同了。

法律沒寫的,你自己都擴大解釋了。
只有你的車流理論是對的,官方說法全是錯的?
連路權都被擴大解釋為安全車距了。



從頭到尾都是你自己在擴大解釋。



甚至濃霧時,還可以加大車距來達到煞停的距離。

安全車距根本不是在談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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