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1步錯 女拋飛燒死

CUFOX wrote:
如果只要不是110就違法,那根本沒人能合法行駛,
不是法官就是記者有問題。
我是覺得法官不至於蠢成這樣,很有可能是記者斷章取義才會有這樣的錯誤。(恕刪)


這就好比理論與實務,現行法規理論值110,但實際執行有爭議,所以實務值放寬為105~120.在現行法規您在內側車道開105~120是有權不讓道且不會被取締的.但若在此速度區間仍被開單,只能怪自己寶貝車表速走精過多,鼻子摸摸下次餘裕抓緊一點或改走別車道了.

回歸此案件,A車和C車似乎就是兩派爭論不休的實際現象,無辜受害的是B車.要降低這種事件持續發生唯有修法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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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我提供好建議吧!!高速公路不應該限最高速的!!這才是造成塞車的元兇吧!!
真要限最高速度好歹也限180呀!!超過再罰錢!!大家說對不對呀!!
當然沒有塞車情況低於100也要罰錢!!
alantw80 wrote:
好像還沒人討論~國道...(恕刪)
Icome2getU wrote: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恕刪)


這兩份函釋, 說法完全不同, 比對上下函釋,上方那份已經做了修正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上面那一份, 依據法條照抄,沒有多做解釋
但是例外,但這個但書例外是"速限", 只能限縮於"速限的例外", 是"超車道"的第二種速限!
不得擴張解釋!這不是超車道的例外! 並非"可以定速行駛不離開",變成行車道!

下面那一份, 則是發生毫無路權觀念,引用廢止的歷史法規, 邏輯推論錯誤,違反但書不得倒推解釋種種錯誤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5#59086915
1.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速和路權無關!失去路權就要離開!
至於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一句, 和現行法規不符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法無據的
"繼續行駛"只出現於13年前的歷史法規, 現行法規是沒有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2.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法規之反語句為真,逆語句不一定為真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是逆語句, 若Q則P在邏輯學上是不一定為真,是不等價的! 和P則Q並非相同!
不能這樣倒過來!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此為逆語句,╳邏輯上不一定為真)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此法條的逆語句,在邏輯推論上不為真!)
不能拿一個基本邏輯不為真的說法來充當法條!
事實上不存在這樣『倒過來說』的逆語句法規!
況且, 這是但書,將但書以逆語句倒過來, 除了邏輯推論上不為真,也違反但書不得倒推解釋原則 !
依據路權解釋
若前/後車皆超越"中線"車, 兩車都可以進入內側車道
但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若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 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於後方等待!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前方無車可超之後, 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行駛! 此時才由後車取得路權, 超越過前車!
後車超越前車後,一樣回到中線,前後車互換位置

3.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處錯誤和上面相同,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法無據的
"繼續行駛"只出現於13年前的歷史法規, 現行法規是沒有的
既然各說各話,
那請諸位大大提供內線沒超車,但有開到110的罰單來打我的臉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既然各說各話,那請...(恕刪)


罰單是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這在上面35頁349樓已經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罰單被授權的, 只能證明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

和超車道路權的法條是無關的!
這也是錯誤引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既然各說各話,
那請諸位大大提供內線沒超車,但有開到110的罰單來打我的臉吧~...(恕刪)


同意

小弟是沒聽過啦 . 倒是一堆內線時速120km以上被開超速罰單的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看到小賢子 wrote:
既然各說各話,那請...(恕刪)


就是因為沒有嚴格執法,才讓龜車認為當作在內線龜爬也根本沒差
這跟某些地方都沒在拖吊,就很多人認為紅線停車、併排停車也沒差有什麼兩樣
其實我也認同即使法規改寫明白了,但沒嚴格執法,龜車繼續龜在內線大家也一樣都還是拿他沒辦法
沒品的人多的是,沒躲在車子裡面也一樣一堆人在幹沒公德心的事,除了上網叫一叫,PO個照片、影片以外也都拿他們沒辦法
光看這些發言,就知道台灣人的素質,讓台灣離先進大國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DeLighted wrote:
就是因為沒有嚴格執法,才讓龜車認為當作在內線龜爬也根本沒差
這跟某些地方都沒在拖吊,就很多人認為紅線停車、併排停車也沒差有什麼兩樣嘆氣
其實我也認同即使法規改寫明白了,但沒嚴格執法,龜車繼續龜在內線大家也一樣都還是拿他沒辦法
沒品的人多的是,沒躲在車子裡面也一樣一堆人在幹沒公德心的事,除了上網叫一叫,PO個照片、影片以外也都拿他們沒辦法嘆氣
光看這些發言,就知道台灣人的素質,讓台灣離先進大國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恕刪)


一堆想開快車的 , 自己不但違規超速還惡意逼車 , 只要前車不讓就說對方龜車云云 , 其他人更多的是為了安全因此忍氣吞聲讓那些瘋

子 , 這樣很難舉證更難開罰單 . 沒嚴格執法 , 瘋子繼續逼車(在所有車道) , 大家也一樣都還是拿他沒辦法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早就說了這個根本吵不出結果
反正前面慢自己摸摸鼻子走外線就是了
反正外線開90也常常比內線快
sunland wrote:
早就說了這個根本吵不出結果
反正前面慢自己摸摸鼻子走外線就是了
反正外線開90也常常比內線快...(恕刪)

可能有的人開車會有心裡障礙吧

只要前車比較慢就不會開了

一定要上前去閃燈請大家讓給他直直走才行
非熟人或急事請勿私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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