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我前面有貼法院判決書,建議您詳讀完再來跟我討論 我確實有看過.所以你在質疑他人的閱讀能力前.先自己將自己貼的法院判決書重新閱讀一次.並將判決書前後連貫. 不要斷章取義.如果連你自己貼的法院判決書都看不懂.會有討論的空間嗎??
chienchenghung wrote:我確實有看過.所以...(恕刪) 法官已經說當時車流不堵塞下,縱使無超車,還是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既然判決書您也看了看起來您的解讀跟我不一樣那還需要浪費彼此的時間討論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當然可以用最高速度使用啊~1,無法超車想降速退回中線?但被中線車卡住退不出來,降速又變成低於速限而被開罰單。2,維持最高速限使...(恕刪) 關於你的第一點,個人覺得不太常發生,只有長期龜在內線的人,比較有機會遇到!一般來說,使用內線超車,通常是在中線遇到前方車輛比自已的車速慢,然後切入內線超車,完成超車後,返回中線。如果是使用內線超車於超車的過程中,中線的車輛突然加速至最高速限,導致無法完成超車...我只能說,這是台灣,擁有無限可能!一般在美國,通常是被比中指伺候@@"另外,在歐洲開車,真得是一件很舒服的事,超完車就回原線,即使是兩線道遇到車多,也不會讓人感到煩燥!(可能都不趕時間吧)而台灣,可能是因為車子太多了,開車的人往往連"讓道與否" 和 "用路人權責"都搞不太清楚了...我在台灣高速公路上開也發現了幾個蠻有趣的地方:1.大貨車/大客車,經常龜在中線(我想應該是怕慢速車要上國道時檔道吧...)2.小客車經常龜在內線(學大客車的)。3.龜速上國道後,打了左邊方向燈一直往中內線切(暈...前提是龜速)。4.變換車道後補打方向燈。5.上坡路段,外側慢車道上的車子速度比內線車子快。(好像一般時段,外線的車都比內線超車道快的樣子)6.看到照像機或警車,一定要踩剎車(即使車速已經80以下了)7.上高速公路前的交流道,一線道一定要當兩線用(車子並排)
boki0919 wrote:如果是使用內線超車於超車的過程中,中線的車輛突然加速至最高速限,導致無法完成超車... 小弟遇到過啊也因此被開了人生唯一一張超速罰單不過就是123公里中線車有沒有被開小弟就不清楚了既然進入超車道當然不能比右側車慢超不過就選擇跟著中線車後面行駛吧
Gullit168 wrote:跟您們這類的人討論...(恕刪) 是啊近日小弟就會向高公局詢問是否該以罰則更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項來論處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的車輛目前正針對高公局所說的未禮讓後車不違法這點搜集資料如果起草完,再與您一同研究看是否仍有需補充的-----忘了說第33條第二項有說路況許可當然樓主在另一樓已經要組隊三台一同攜手向前行了真是沒有極限啊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 (現行法規)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若對)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占用內側超車道,即類似於(封鎖1條)行進路徑 => 由3線車道 => 變成2線車道占用內側超車道=> 未依車速(有效)分流=> 車輛行駛路徑 =>變=> 從最內側(即最左側)~至(最右側)之間車道游移/相對頻繁 機率大//=> 易引發意外撞擊事故 => 延誤用路人時間近來 發現///龜內側占用情形///已逐漸改善許多喔! ~請大家~給自己多加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