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夜㊣霧 wrote: 高乘載車道算內側超車道嗎?



不是
高承載車道是特別的設置
不適用一般規則
8924132 wrote: 您貼到爛的法條
只寫著"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哪邊有寫著不用超車也能走超車道?




那個法條幾百個字
你可以全部讀完再判斷嗎

workingdrummer wrote:
不是
高承載車道是特別的設置
不適用一般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中央標準法第5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標準法第6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要修法交通部就可以了?
workingdrummer wrote:
那個法條幾百個字
你可以全部讀完再判斷嗎

您連指都指不出來了
還要小弟猜?

道德經第42章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道先於萬物而自在,這是他的實在,稱為一。道被言說為道,這是他的名份,稱為二。道的實在,能被言說為道的名份,是因為他有表象,稱為三。三而一的道生養了萬物。萬物都有背道之陰和向道之陽,兩者相互激盪以求平和。人們所厭惡的,不就是孤、寡、不善嗎?王公卻用這些字眼兒自稱。所以,有時求益反而受損,有時求損反而獲益。先人教我的,我也用來教你們:自恃其強、偏行己路的人絕沒有好下場。這句話,就作為教訓的開始。

再來看一下"法律"怎麼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的實體:內側車道
道的名份:超車道
道的表象:超車
強梁者: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吾將以為教父: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只有w大願意回答而已哦。。。

高乘載是否為內車道。。


其它人能給個意見給小弟嗎?

小弟老婆娘家在台北。。常常用到
夜㊣霧 wrote:
@.@只有w大願意回...(恕刪)



你是在高乘載被逼過車嗎?
那根本就是慢車道
而且進去了還出不來
真要命
夜㊣霧 wrote:
@.@只有w大願意...(恕刪)

"法律"說"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然後高公局說的跟"法律"不一樣
您說要聽誰的?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台灣人可以接受完全無車的"高乘載車道"
卻不能接受不可能空空的"超車道"

會玩跟不會玩差多少?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herblee wrote:
這有法源嗎? 沒有...(恕刪)

用內線超車是超車還是超越前車?

超車後在哪一個車道?
..(恕刪)

Overtaking ! Undertaking !Passing ! traveling !changing lane !
這些基本名詞已經說太多次了 , 全世界都知道的事 , 只有承辦人不知道 ?
依據法規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 條
依據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所以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完全相同的英文版本

如果大咖 連 基本名詞 "超車" 的定義是什麼都不知道 ? 不知道您是以什麼為論點? 您談論的"基礎" 何在??
很奇怪? 所有法條白紙黑字都不可信
沒有法源依據? 不知道那來?天外飛的一句 ? 才可信 ? 只是為了國王的新衣嗎 ?

從來都不是拿法條出來, 看法條原文! 都是拿函釋 , 只看翻譯版本?只看一句話 ?
您拿出來的函釋, 錯誤在那裏,法律依據在那裏 上面都有詳述 ?

我本來希望這裏是講道理 ,但所看到的,是從未將指明錯誤的地方澄清 ,完全不解釋理由? 或是以不理性的言論辱罵? 只是函釋不斷的貼...說100遍就變成真的?
就是這樣, 問理由?問法源依據? 完全莫須有 ? 只是定調,不必理由, 就是這樣!
只相信翻譯版本, 卻不看原文寫些什麼?

您還以為前面幾位大大是詞窮嗎? 你不懂與我何干, 我會損失嗎? 不會! 我何必多花時間說這麼多?
不解的是, 為何要為了錯誤的解讀, 造成人為的塞車? 台灣國道在未達道路設計容量之前, 老早就塞住了
但是,塞車會造成多大的經濟損失? 路權衝突所造成的高車禍率曾出不窮? 就是無視路權造成的
是的,herblee一直就是鄉野刁民,沒常識也沒知識,需要您來教育, 一眼就能看出錯誤教材, 還能繼續"提壺灌頂"教育鄉野匹夫, 定調,不必理由, 就是這樣!

workingdrummer wrote:
嗯 這是很奇怪的解讀
也許他們以為沒但書就可以合法不限速在超車道超車

您忘記了沒有高管規則 8-1-3 但書
還是有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 是 『速限標誌』


高管規則5 還不只一面速限標誌 , 還同時有二面 "速限標誌"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您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workingdrummer wrote:
本文說原則超車完就要閃邊
..(恕刪)

不是, 法規是"超車道"三個字 ! 這是車道路權 ! 不是在說超車如何如何?不是!
超車擁有這個車道的路權! 非超車喪失"這個車道"的路權 !

workingdrummer wrote:
但書說在不堵塞的情況下「得」用最高速行駛在超車道
..(恕刪)

"最高速"?
您寫錯了! 法規是"最高速限", 這是一面速限標誌 ,不是 "最高速"?
"最高速限", 這是一面速限標誌, 就寫 110
您的車速 109km? 上面仍然寫 110
您的車速 120km? 上面仍然寫 110
您的車速 不會改變 "最高速限" 變成60-110為速限?
也不會把 60-110速限 變成 110!
是那個最高速限 110 為 速限! 不是原本 60-110為速限 ! 沒有區間了 !
你的車速無論多少, "速限"仍然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倒過來說? 但書禁止倒推!

車在超車道上不必超車?
左轉車道 不必左轉 ?
高承載車道 不必 高承載?
人行道 不必 人 ?
自行車道 不必 自行車?

workingdrummer wrote:
怎麼看但書都不是在講超車行為
..(恕刪)

這是在補充那一種"速限"
車在超車道上不必超車?
這在說 超車道 的速限 為何 ? 那一種速限? 那一面速限標誌?

workingdrummer wrote:
而是說不為超車的目的下行駛在超車道的規定
..(恕刪)

拿一面速限標誌(最高速限)插在內側車道上 , 沒又有再放"最低速限"
內側車道 更換速限了 ! 換成"最高速限"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只能無條件遵守, 這是義務! 根本無法衍生任何權利!
這"速限"完全不是"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行駛"那一個車道
您把一項義務 說成 權利了
這和有沒有駕照一樣, 遵守速限是義務! 不是權利!

8-1-3本文已定義 內側車道 這個車道 指定為 三個車道當中的『超車道』
車在超車道上不必超車?
請問, 沒有車道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您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workingdrummer wrote:
既然走到超車道
自然就適用超車道的速限
所以說把但書解釋成這樣
就是在說這條但書是多餘的
..(恕刪)

您不知道超車道有二種速限嗎 ?
第一種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60-110
第二種(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 110

workingdrummer wrote:
但這條但書肯定不是多餘的
因為法規曾經漏掉它
幾個月後再把它補上去
..(恕刪)

不補上會出問題, 會鬧笑話
要和高管規則6 打架嗎?

綠色 LOS A,B, C的狀況下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橘+紅色 LOS D E F 的狀況下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不離開, 等到超過臨界值之後 , "塞"到最高點, 產生了衝擊波Shock wave, 一旦發生, 衝擊波就是一台車傳一台,連續下去止不住的!

workingdrummer wrote:
法律就是寫不能造成堵塞
法盲看不懂不ey
如果沒但書 不也可以用超車道的最高速限進行超車?這樣還有但書的必要嗎?
..(恕刪)

法規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9 個字,那一種速限! ○○狀況下那一種速限! ? 是那一種 LOS那一種速限! ? 不能簡化為2個字"堵塞"

沒有但書, 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速限60-110
這樣 81km 是不是符合 速限60-110? 反而可以慢速超車 , 81km超80km ?






8924132 wrote:  您連指都指不出來了
還要小弟猜?

豈敢
你的文筆實在太好了
我甘拜下風 投降
行政法院判例

我沒被逼車過啦。。

我是中線最安全的觀念。。



其實。。。

高乘載一樣視為內車道。。

一樣得以最高限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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