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是啊
近日小弟就會向高公局詢問
是否該以罰則更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二項來論處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的車輛
目前正針對高公局所說的
未禮讓後車不違法這點搜集資料
如果起草完,再與您一同研究
看是否仍有需補充的
-----


告訴您為什麼幾乎沒有看到取締堵塞超車道的罰單好了

一般如果警方開一張堵塞超車道的罰單
車主只要提出異議,說他沒堵塞後車,
後車只是單純同車速跟車
這時警方就需要新的事證

除非警方的取締方式是以跟車方式,持續監控一段時間
然後啟動兩台合格的測速器
除了記錄到前車未達法定最高速限
並有記錄到當時後車因為與前車的速差,造成車距變少而被迫減速

一般警方取締前,要設置警語
所以現行普遍皆是固定位置的取締方式
警方跟法院對於『不堵塞之行車狀況下』的認定為當時的車流條件
也就是內側車與前車的車距若超過安全車距,且當時未有超車行為,就必須加速到法定最高速限
這種取締方式只要一台有照相功能的測車槍即可完成,亦不需要跟車





Gullit168 wrote:
告訴您為什麼幾乎沒...(恕刪)

還是有兩起舉發的案例
小弟想請教高公局的
也就是這達到舉發的條件

8924132 wrote:
還是有兩起舉發的案...(恕刪)


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就是去要求執法單位
Go ahead
8924132 wrote:
還是有兩起舉發的案...(恕刪)


大概是用87超86並排吧,
但說實在的...
不是"未駛回"原車道,
而是"還未能"駛回原車道XD
這是法的漏洞XDDDDD

改天可以去問問看,
是否可用時速90使用超車道,
超時速88,
應該會回答這法條,
但漏洞就在前面說了XD

katana057 wrote:
大概是用87超86...(恕刪)

法條原文有提到有安全距離沒切回去
致堵塞就會違規

這情況很常見
卻很少開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條沒說到速度
8924132 wrote:
法條原文有提到有安全距離沒切回去
致堵塞就會違規

這情況很常見
卻很少開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條沒說到速度


對啊,所以以超小的速差超車,
就是疑點,
因為中線車道低速限80,
所以前方有車以88時速行駛,
後車以時速90逕行超車,
法似乎未說明須加速完成超車,
罰也是說"未駛回"並不是"未加速駛回",
所以這條取締困難,是正常的...
且要還有安全距離在駛回,90超88,
要2分半左右,
87超86就更扯了,要差不多5分鐘半。
katana057 wrote:
對啊,所以以超小的...(恕刪)

所以小弟該把問題改為
既然內側車道最低限速無容許值
為何網路傳言限速110之路段,以100公里行駛尚能合法?
最高速度定義為100~110區間,亦或是110~法定寬容值之間

後車若保持安全距離,以燈光示意內車道前車禮讓
並靜候前車禮讓
前車不予理會
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8924132 wrote:
所以小弟該把問題改...(恕刪)


1. 不合法 但不取締,
最高速度是高公局私訂的(有上級賦予的權限),
且沒有明文說是速限-10,
法條中也沒有低速寬容,
照法是可以取締的。

2. 47條已經被高公局打槍很久了,
此條款"規範基礎"是雙向二車道以下,
且"立法方" 說 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超車。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katana057 wrote:
1. 不合法 但不...(恕刪)

那還是直接問看看
到底第33條第二項裁罰標準在哪
以及內側車道未達最高速限行駛之取締標準
8924132 wrote:
那還是直接問看看
到底第33條第二項裁罰標準在哪
以及內側車道未達最高速限行駛之取締標準


問了95%以上不會正面回答你,
一樣只會給"建議"回覆,

我#431樓已經對"建議"說得很明白,
"建議"是對的,但不具法律強制力,

所以就跟大型車死角一樣的意思,
機車沒有認知自己去給XX,沒辦法,我幫不了他。

你可以想些比較有壓力的問題去問警政署,

或去監察院陳情但我是不想這樣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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