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是啊
近日小弟就會向高公局詢問
是否該以罰則更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二項來論處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的車輛
目前正針對高公局所說的
未禮讓後車不違法這點搜集資料
如果起草完,再與您一同研究
看是否仍有需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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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您為什麼幾乎沒有看到取締堵塞超車道的罰單好了
一般如果警方開一張堵塞超車道的罰單
車主只要提出異議,說他沒堵塞後車,
後車只是單純同車速跟車
這時警方就需要新的事證
除非警方的取締方式是以跟車方式,持續監控一段時間
然後啟動兩台合格的測速器
除了記錄到前車未達法定最高速限
並有記錄到當時後車因為與前車的速差,造成車距變少而被迫減速
一般警方取締前,要設置警語
所以現行普遍皆是固定位置的取締方式
警方跟法院對於『不堵塞之行車狀況下』的認定為當時的車流條件
也就是內側車與前車的車距若超過安全車距,且當時未有超車行為,就必須加速到法定最高速限
這種取締方式只要一台有照相功能的測車槍即可完成,亦不需要跟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