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ph_gmail wrote:為何要讓?
大大在說那些硬要別.
一個駕駛 好好的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後保持安全距離 不亂變換車道 也沒有造成車流阻塞 為何要讓?
.(恕刪)
因為您沒有路權 !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既然知道 110公里就要保持55公尺安全車距 , 也就是每公里只能有 16台車以110km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LOS C 最多就是 16pc/km/ln
超過16台車, 算給您看 車長平均 4.7m+55m=59.7m × 17台車 =1014.9m ←已經超出1km了!
必須要降速到 108.2km 車距 54.12m , 才能容納17台車
根本就是無安全車距硬要擠在一起, 自稱是 "最高速限行駛"?
原本超車道的規則就是 有進必定有出, 1進1出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現在是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將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但書"速限"義務規定, 錯誤解讀為權利("路權")?
扭曲法規變成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內側車道? ← 事實是,完全沒有這種法規!
都不出來擠在一起才造成沒有車距 !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時才會漲滿, 洪水退去就會空出來, 做為緊急之用!
放這讓河道都空著,沒事沒有颱風洪水也將疏洪道裝水, (拿來觀光玩水嗎???), 洪水來時當然宣洩不及
就算沒有洪水? 道路還有瓶頸路段! 都不預留超車道, 行駛到瓶頸路段必然堵塞 !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110km行駛完全無法創造更長的車距出來!
"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不讓道? 這就是寅支卯糧 , 隨意動用"緊急預備金 " 並不是突然覺得需要一台新車,也不是突然覺得壓力大想要去旅行,更不是賣場突然下殺打五折要趕緊買衣服, 出了新手機去搶購? 這筆錢是只可用在危機出現時的 預、備、金。
突發重大事件醫療費,突然天災地變,車禍車被撞壞了,居家水管破了淹水,臨時維修費用,突然失業, 臨時要去國外奔喪,出遠門的交通費….任何被迫一定要支出的大額費用,才能用這筆錢 。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沒有超車? 卻跑去內側車道? 如果有緊急狀況? 根本沒有地方可以閃?
德國就是嚴格限制往左邊的車道
往左邊的,使用左邊的車道, 一定要符合法律上的"例外規定" , 例外結束就要回到右邊的車道
所以,德國雖然有解除速限路段, 但是它高速公路的車禍與死傷只有美國的一半 , 更別說和台灣比
因為這樣永遠有預備的緊急車道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以最高速速限110km行駛!
若完全沒在超車, 在併駛 , 比中線慢, 是55m內空無一車可超, 卻還留在內側車道上? ←違反路權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於是, 你的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你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ahph_gmail wrote:
大大懂不懂排隊禮貌? 是先排的人要禮讓後排的人嗎? 是乖乖排隊的要禮讓插隊想超車的嗎?
大大懂不懂交通規則? 同一車道行駛時 是前車要讓後車 還是後車要讓前車?
.(恕刪)
排隊禮貌? 就是路權 !
有路權可以使用車道 , 無路權就有禮讓的義務 !
法規(高管規則8)明訂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請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規定!
8-1-3但書《最高速限》所指為何? 是《限五》標誌! 是 速限規定,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完全無關『路權』 !
這是一項遵守義務 ! 限制,不得超速! 只能無條件遵守,完全不涉及路權 !
如同擁有駕照一樣,是義務 , 不是拿到駕照,盡了遵守義務! 就所有路口都有路權 ? 就沒有支道車讓幹道? 沒有轉彎車讓直行車???
同一車道? 還是看"路權" !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當然是"超車"那一方擁有優先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要讓離超車道!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路權來自於法規
超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為何是 中線車? 因為法規是寫"超車道",是法規劃一條條不同車道 !
因為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單一法規
是經由 高管規則 2 指定 →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確立超車道是那一條)
是經由 高管規則 9 指定 → 不得有 跨行車道 (確立路權範圍不得超出車道)
是經由 高管規則11 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路權(其車道之使用)明白寫在法規當中
是經由 高管規則8 指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車道", 在法規授權行駛的範圍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安全車距/路權範圍)為止
1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1 車 及 A車 超車
必須是B車行駛到 A車的位置, 才能對 1車超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1車及A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車"讓車"!
超車道是超中線車道! 不是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如果 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必須遵守速限加速到 最高速限!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不再超車的前車必須自動離開
不可能主張對"超出路權範圍55m之外"的車超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如果前車仍然正在超車, 前車對中線車超車中, 當然仍然擁有路權 ,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前後車各自超越其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直到前車無車可超, 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後, 前車離開, 由後車取得原本前車的位置, 繼續對"中線車"超車 !
無法理解 為何只有享受使用車道的權利 , 卻可以不盡半點禮讓車道的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