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man0118 wrote:
我的車被別人損傷,我是告對方民事賠償,結果,開庭當天,只有我到,對方根本沒有現身。
我當庭詢問法官,請問我該怎麼辦?!
女法官竟然回我說:我是法官,你怎麼可以問我該怎麼辦?
天呀!原來如此!原來被別人告民事賠償,是可以不用出庭的!
大家出門在外要自己小心啊!
因為,對方傷到你的車後,是可以不用賠的!
就算是你告牠民事賠償,牠還可以不出庭喔!
結論:弄壞別人的車,可以不用賠償。法官真是好當啊!
您會這樣抱怨,只能說功課沒做好。
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的職責主要是聽審,因此不能教導當事人去如何主張法律上權利,否則教導了原告,是不是也要教導被告如何抗辯。
上法院最喜歡被告沒來,因為此時當法官問我要如何主張,我立刻主張「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就會依照我的訴訟主張,去判決,這種官司打起來最省力,最好打,法官也好判。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