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後,鑑定肇事不在我,而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一直琢磨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richardman0118 wrote:

我的車被別人損傷,我是告對方民事賠償,結果,開庭當天,只有我到,對方根本沒有現身。

我當庭詢問法官,請問我該怎麼辦?!

女法官竟然回我說:我是法官,你怎麼可以問我該怎麼辦?

天呀!原來如此!原來被別人告民事賠償,是可以不用出庭的!

大家出門在外要自己小心啊!

因為,對方傷到你的車後,是可以不用賠的!

就算是你告牠民事賠償,牠還可以不出庭喔!

結論:弄壞別人的車,可以不用賠償。法官真是好當啊!


您會這樣抱怨,只能說功課沒做好。

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的職責主要是聽審,因此不能教導當事人去如何主張法律上權利,否則教導了原告,是不是也要教導被告如何抗辯。

上法院最喜歡被告沒來,因為此時當法官問我要如何主張,我立刻主張「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就會依照我的訴訟主張,去判決,這種官司打起來最省力,最好打,法官也好判。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1589 wrote:
您會這樣抱怨,只能說...(恕刪)


您好!感謝您的發言!不過,太多專業用語,我實在是看不懂。

能否造福一下廣大無辜的社會一般大眾呢?!

像我這種情形,我下一步該如何做呢?

對方都不願意出庭了,我該拿牠怎麼辦呢?

謝謝您的寶貴回覆!

實在是很不甘願!辛辛苦苦賺錢養得的愛車,竟然被畜牲傷到,又無法向牠求償,心理很不爽!

我只是一個平凡的小老百姓,上了法院,什麼都不懂,竟然還被法官虧,真是牠XX的!

搞得好像我車子被人家弄到,是我活該倒楣似的!

社會上根本沒有什麼公義可言!

當您找我的時候,我不是正在看BS... 就是在回家看BS的路上。
所謂「一造辯論判決」,在法院通知開庭日時,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訊,自動放棄自己的主張辨解機會,法院依出庭之當事人聲請,審酌手邊的證據資料,作出判決。法律術語就叫「一造辯論判決」。

所以,在下次開庭時,被告仍未出庭,法官問:原告,被告沒來,有何主張?回答:請求法官一造辯論判決。
如果沒有其他問題,法官就會喻知何時宣判,並告知不用前來聽判,判決書會寄給你。
此時訴訟程序終結。

如果有問題,通常是被告未收到開庭通知書,此時法官會要求查報被告戶籍住址,當庭請法官於開庭通知書上註明要求查報戶籍資料並簽名,此時戶政機關才會接受查詢,開立被告個人戶籍謄本。
後,如果地址不同,請撰寫陳報狀連同戶籍謄本正本,陳報法院就新地址送達。
如果被告戶籍謄本記載地址與起訴狀相同,請撰寫聲請公示送達狀,聲請公示送達。後法院會來函要求登報、依函內容行事。再行一次開庭程序,再要求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就會一造辯論判決。

如果不清楚,請用「一造辯論判決」google,有許多資料,可以提供參考。

不要對司法那麼憤恨,孰不知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尤其民事訴訟最為顯著,且民事訴訟亦非以追求正義為目的。

社會上有許多免費的面對面法律諮詢機會,例如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鄉鎮市區公所法律服務及大學中的法律服務社等,都是有執照的律師在做免費諮詢。

我沒有看到您的訴訟資料,單憑口述,容易誤會,要好好利用上述資源,可以獲得最有利的方案。
1589 wrote:
所謂「一造辯論判決」...(恕刪)


感謝您的寶貴回覆!

被告有收到開庭通知書。

當您找我的時候,我不是正在看BS... 就是在回家看BS的路上。
Jayg wrote:
本人之前與人發生車禍...(恕刪)


機車違規左轉 要內線汽車賠 叫牠们去給干干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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