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f22 wrote: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恕刪)
如果有人拿一把開山刀佔住停車格....報警吧
keeperv wrote:
就是這樣過了才講出來
而且我一直強調~倒退路邊停車的速度慢到連時速表都不會動
什麼20公里?有沒有開過車阿?倒車時速20公里路邊停車?可能是我的技術太爛~我辦不到
我的經驗是用非常慢的速度停進去,佔位的人會自動讓開
他如果用生命來跟我賭,躺在停車格佔車位我就投降,但是目前沒有遇到過
對阿"有必要為了一個車位,搞成這樣嗎"?這句話是該對那些缺德鬼車子沒到就人下去佔車位的人說的吧
我過分?這年頭是怎樣,沒有是非喔?
這種人的行為跟"我先看到車位 所以車位是我的"有什麼兩樣?
法律是道德的邊界,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夠規範
缺德就是缺德,不要動不動就拿法律來說嘴,還傷害罪咧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