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第1項有備註必需禁止當場其駕駛行為(但是警察偷拍也無欄阻並禁止駕駛人) 所以必需重罰1萬2
紅單還有特別強調遇警逃逸 構成危險駕駛
我們一般人認知確實在遠處看到員警然後迴轉就是逃逸
可是遇警逃逸危險駕駛是在警察定義來說已經禁止或是欄察其行為然後逃逸~
第45條第1款就如板大po的圖一樣不遵守行車方向指示(簡單來說逆向)
本人錯就是錯也乖乖繳了錢想說算了當作88水災捐款
昨天跟警察友人提及罰單事件他就詢問我
有無攔檢制止行為我說沒有
接著翻出相關法條跟我依依解釋43條跟45條差別性跟判罰輕重
我們是小老百姓想說花錢消災省事
不懂得法律往往遇到相關法律我們只好摸著鼻子
所以有人常說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保障
今天版大幫我發文
當然許多正義人氏認為這文不過是個炮灰文或是白目文
當然錯就是錯罰也是一定是罰
但是身為一個執法者如果依自己認知心情來做判別輕重
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不是警察友人翻相關法規以及認定我想我們也不可能會自己這些法令
照片紅衣男子本人留^^"
誰叫他不開車
以前騎機車的時候
大部分罰單都是禁行機車道(單眼相機空照圖),未兩段式待轉(警察在轉角處守候),超速違規,未戴安全帽等
加起來差不多1萬上下吧
自從開車之後罰單變超級少(不怕空照,不怕兩段式,有GPS不怕超速,也不用帶安全帽)
開車整整一年只有一張而且是從以前到現在都沒開過的(1000元以內)
so...有時候因為騎車省油錢結果違規被罰的錢還更多
其他花費也超級省...不會雷殘不用修車省錢省醫藥費(修了3萬,對方付),也不會被撞受傷省皮肉痛
有時候闖一下警察也不會攔,只會攔那些騎機車的...

去lava喝mix氣泡飲料後還可以開車載妹回家,好幾次警察都不攔我,也只攔騎車的少年仔

賺了1年多的苦窯跟幾十萬的罰金

所以還是開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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