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搶錢出人命 吳育昇提案修法

這提案修法與吳育昇人格無關
本篇是討論拖吊之利弊
是否須有彈性
還有在涉及利益下拖吊是否公正

請勿以道德模糊焦點
一方面說追車人之死活該一方面又說違停造成傷亡痛心
矯情!
還有請勿批判個人私事
吳育昇的老婆都已經原諒他了
請問正義魔人你是他的誰?


子曰:放於利而行 多怨
孔安國注:放,依也。每事依利而行,取怨之道。
難道這不是民怨嗎!?
拖吊業者依利而行造成民怨是該檢討


我覺的修這個法真的是小題大作了

比起因為追趕拖吊車導致心藏病發身亡
因為撞上違規停車而枉送性命的騎士還要多上N倍呢....

不然哪天又有騎士撞上違停車輛送命時.....到時是不是又要再修次法??

PS. 我是開車族,已經N年沒有騎機車了(也沒擁有機車)
There is something more than you will ever see...
Beyondguy wrote:
委員總算"苦民所苦"...(恕刪)


只要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我覺得拖都只是為了讓那些私人拖吊場賺年終獎金的,
真的開車出去,有車位的地方是少之又少,只要不妨礙交通沒什麼拖吊的道理!
「拖吊的目的是要順暢交通,而非做為懲罰人民的手段。」

我是認為

「取締的目的是要順暢交通,而非做為懲罰人民的手段。」

各位 您覺得在交通方面 不管是國道 省道 十字路口 雷射 偷拍 攔查開單

您認為 現行的作法 是為了開單懲罰人民 比較多還是 為了讓交通更順暢比較多呢?

您心中 應該已經有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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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ven5428 wrote:
「拖吊的目的是要順暢...(恕刪)


台北市去年罰單總金額達三十六億兩千七百九十萬餘元,獎勵金約佔三%、達一億一千四百多萬元,停管處分得獎勵金共一千零九十一萬餘元,市警局一億三百七十三萬餘元,獎勵金最高可領月薪一成,以停管處長為例,月薪九萬八千多元,可月領獎勵金九千八百多元。 取自自由時報報導

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更痛批,北市停管處、警察局員工都可領取交通罰單獎勵金,上從停管處長,下到司機、工友,每月數千到上萬元,見者有份。

再找到一些資料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實施要點〉(核定本)
第三條獎勵金每月應依下列規定分配支領:
(一)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含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百分之二十八分配本局及所屬分局、大隊、隊等處理交通安全案件之基層共同作業有關人員,其分配比例如下:

1、勤務執行機關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主管以百分之四十為限、副主管以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餘分配交通業務承《協》辦人員)。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主官以百分之十為限、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七為限、非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五為限、督導考核占百分之七、會計、人事各占百分之四.五、勤務指揮管制占百分之四、資訊占百分之一、後勤、秘書、出納占百分之四,餘分配交通業務組)。

3、公有拖吊分隊配合執行拖吊、保管之相關人員百分之五.五。

4、業務規劃機關有關作業人員百分之十二.五(其中主官以百分之二.五為限、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二為限、餘分配承辦單位相關人員)。
5、秘書、主計、出納、文書、收發等協辦單位有關作業人員百分之七。

6、團體獎勵金百分之十五:作為本項共同作業人員支領獎勵金剩餘或不足之調節及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等之用。

以上取自台北市議員簡余晏部落格http://www.yuyen.tw/2009/06/blog-post_4431.html
戒了咖啡的山羊 wrote:
我覺的修這個法真的是小題大作了

比起因為追趕拖吊車導致心藏病發身亡
因為撞上違規停車而枉送性命的騎士還要多上N倍呢....

不然哪天又有騎士撞上違停車輛送命時.....到時是不是又要再修次法??

PS. 我是開車族,已經N年沒有騎機車了(也沒擁有機車)


以後應更加強拖吊..以強化追車人的體能

不然開車途中心臟病發,不死傷更多人?
roven5428 wrote:
「拖吊的目的是要順暢交通,而非做為懲罰人民的手段。」

我是認為

「取締的目的是要順暢交通,而非做為懲罰人民的手段。」

各位 您覺得在交通方面 不管是國道 省道 十字路口 雷射 偷拍 攔查開單

您認為 現行的作法 是為了開單懲罰人民 比較多還是 為了讓交通更順暢比較多呢?

您心中 應該已經有答案了吧!


是懲罰僥倖心態的違規者,而不是所有人民....
玩瘋阿志 wrote:
只要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我覺得拖都只是為了讓那些私人拖吊場賺年終獎金的,
真的開車出去,有車位的地方是少之又少,只要不妨礙交通沒什麼拖吊的道理!


照你這麼說
晚上車少,只要不妨礙交通,超速,闖紅燈,也沒有開單的道理
bis0815 wrote:
是懲罰僥倖心態的違規...(恕刪)


被懲罰的人民 包括 僥倖心態的故意違規者 和 不小心違規的人 和 不知道違規的人

以上三種人 只是數量的多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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