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實施要點〉(核定本)
第三條獎勵金每月應依下列規定分配支領:
(一)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含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百分之二十八分配本局及所屬分局、大隊、隊等處理交通安全案件之基層共同作業有關人員,其分配比例如下:
1、勤務執行機關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主管以百分之四十為限、副主管以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餘分配交通業務承《協》辦人員)。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主官以百分之十為限、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七為限、非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五為限、督導考核占百分之七、會計、人事各占百分之四.五、勤務指揮管制占百分之四、資訊占百分之一、後勤、秘書、出納占百分之四,餘分配交通業務組)。
3、公有拖吊分隊配合執行拖吊、保管之相關人員百分之五.五。
4、業務規劃機關有關作業人員百分之十二.五(其中主官以百分之二.五為限、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二為限、餘分配承辦單位相關人員)。
5、秘書、主計、出納、文書、收發等協辦單位有關作業人員百分之七。
6、團體獎勵金百分之十五:作為本項共同作業人員支領獎勵金剩餘或不足之調節及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等之用。
以上取自台北市議員簡余晏部落格http://www.yuyen.tw/2009/06/blog-post_443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