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車友們分享愛車改裝照時請一定要遮車牌

Roker wrote:
至於改管喔
有些車的原廠管真的醜到爆炸耶,我是車主我不改都會看的難過
但是改管
前提當然是不顏射與不吵啊
以這些前提下,我是真的會去改管的人
但是這樣也可以被抓非法改裝啊
因為與原廠不符就可以算非法改裝
那你不覺得這樣扼殺掉一堆立意良好的改裝人士嗎?.(恕刪)


小弟還真想看看 不射顏不吵的改裝管卻被舉發開紅單的證據
maximus0607 wrote:
檢不檢舉是個人選擇,是不是為虎作倀... 從某些角度看或許是吧,但回歸原點仍是因為違法了才會被檢舉成功不是嗎?
我自己是沒這麼閒去檢舉別人啦... 雖然看到亂丟垃圾的時候很想拍下來 = =


你去檢舉HID
不管刺不刺眼
只要檢舉應該都會成功啦
你認為
這種法規合理嗎??

你也可以去拍騎在快車道上機車
明明騎上快車道是正當合理的事
卻違規

別搬法規出來當檔箭排
管理員看我不爽,停權.....魔人人身攻擊,管理員:我沒看見XDDDD
mrmickeyi3 wrote:
避震器有改?
煞車有改?換煞車皮不叫改裝喔!改大碟?
那不好意思你講這句話就跟你自己之前所說的"要改裝就照著法規改"相抵觸了...
除了殘障人士的三輪車申請的過....其他還有什麼是"合法改裝"??

哪一條法規說機車改避震器改煞車是違法的????
要砲改裝車也請先弄清楚法條內容...
設備組 wrote:
你去檢舉HID不管刺...(恕刪)


設備組大大...

所以我也沒說合理不是嗎? = =

我要表達的只是"不管合不合理法規就擺在眼前,沒遵守被檢舉被開單要嘛申訴要嘛認了"

就這樣而已阿... 是我講的不清楚所以難以理解嗎?

就算全世界都覺得法規不合理,在法規被修正以前因為違反而被開單要不要繳?

違反了申訴卻沒成功那要不要繳?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為"不合理"的法規找台階下的意思,也沒有要拿法規當擋箭牌的意思

只是身在法治社會,合不合理跟違不違法是兩碼子事,要學聰明點去遵守或避免

不然被開了說"法規不合理阿",開單的人才不管你,因為你就是違規了

法規不是以大家說的合不合理為基準,而是法律怎麼寫為原則

這就是為什麼有些是橫看豎看都不合理卻還是申訴不成功得繳罰鍰

"不合理"被修正成"合理"當然是好的,可惜現實就是這樣,不是什麼法規都是合理的

再被修正以前,要嘛乖乖遵守,不然就自己找生存之道

會覺得不合理=不違法的人不是邏輯有問題就是太過天真了
maximus0607 wrote:
會覺得不合理=不違法的人不是邏輯有問題就是太過天真了


是啊
我太過天真了

真的
要改裝請去國外

台灣...

像以前白色恐怖的時候
你可能覺得被人檢舉是匪諜是理所當然啦

那個年代
只要你不小心收音機轉到"匪電台"
你朋友聽到就可以去檢舉了

德國新教牧師馬丁·尼莫拉 Martin Niemöller (1892-1984)
說:
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教徒;
最後他們奔向我來,
卻再也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

默許不合理的法規實行
終將把禍害引到自己身上
管理員看我不爽,停權.....魔人人身攻擊,管理員:我沒看見XDDDD
設備組 wrote:
是啊我太過天真了真的...(恕刪)


我真該慶幸沒有經歷過白色恐怖...
我想要改善現在機車改裝的情況,應該需要更有力的人士+眾廠商才有機會吧
設備組 wrote:
通姦合理??我還真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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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通姦合理的人大有人在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althewind wrote:

哪一條法規說機車改...(恕刪)


我自己就有改裝..說大不大說少不少.....我沒必要特意要砲改裝車

很抱歉找了將近快一個小時,01上面我找不到可以舉證的文章(即使我記得有)

提供個人經驗(可信可不信,看看就好)

認識的車行有客人被開驗車單,原以為管改回來就沒事了所以就這樣只換回管就去驗..沒想到"更換避震器"卻是驗車的其中一項....

認識的車友的雲豹就因為改了掛瓶式的避震器在路上被警察刁,最後有沒有被開單我不得而之...

法規的任意變更原有配備這條就可以無限延伸去套用到很多地方上了

避震器有改去監理站驗車驗過了是你運氣好....真的要刁難你還是可以的

mrmickeyi3 wrote:
我自己就有改裝..說...(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十三條之一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其他設備 照後鏡 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車身 車身外殼 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或機器腳踏車代理商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外殼。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以上是關於機車改裝的相關規定,
就法律來說,
沒有規定禁止的就是可以,
連排氣管都只要能符合規定都可以改裝了,
還不需要驗車(僅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對於煞車及避震器更是沒有明令禁止,
因此不要再說只要改裝就是不合法了!

至於姦你站的作為根本是擾民瀆職兼違憲,
挾其職務之便自訂標準,
難道他的檢驗標準可以大過法規嗎?
只是大家都因不了解或怕麻煩所以任其為所欲為,
不能當作常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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