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86314 wrote:
那些什麼四個月的薪水...(恕刪)
那只是純粹經濟上之損失 就算有撞到他 他也無請求此損失之請求權可言!
真的撞到的話是有請求權的 請勿誤導他人
5、工作損失:原告主張其受傷前在香蕉園工作,每月薪資33,
000 元,受傷後,約有2 年無法工作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
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公司服務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9
頁),本院審酌原告所受之傷害及其復健之狀況,認原告無
法工作之期間應為1 年9 個月,則原告請求693,000 元,為
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司法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