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ss888 wrote:我有想過兩種對策..1. 就慢慢, 小心的跟著他...一直直跟一直跟跟到他不敢回家(車上最好人多才試)...(恕刪) 這個我有用過,那天雖然只有我在車上,前車是一對情侶,非常囂張,我也不急,就慢慢跟你....看得出駕駛後來嚇到拼命充想甩掉....沒用的咳小....咳~不過出門在外開車還是小心點,凡事以合為貴啦~ 祝大家平平安安~!
basejalin wrote:車主在地下到加速時前...(恕刪)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75317&ctNode=7556&mp=108191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發布日期:2010-02-26其他相關檢舉問題,惠請使用市民當家熱線「1999」■相關法令依據說明: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一、真實姓名,通訊地址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三、違規事實之認定: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於【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內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本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據以提出檢舉。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為宜 (處理期程 20~30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8月1日 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且避免處理期程延宕,故相關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請檢具採證資料逕向發生地警察分局(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連結如下)提出檢舉,以提昇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與秩序之效率。■承辦單位:(線上檢舉請點選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轄區承辦單位電 話電 子 郵 件 地 址通訊地址大同分局25579094ttpp01@tcpd.gov.tw大同區寧夏路89號萬華分局23319054whpp@tcpd.gov.tw萬華區桂林路135號中山分局25414453zspp01@tcpd.gov.tw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大安分局23258475tapp01@tcpd.gov.tw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中正第一分局23319080c1pp01@tcpd.gov.tw中正區公園路15號中正第二分局23751883c2pp@tcpd.gov.tw中正區南海路35號松山分局27783061sspp@tcpd.gov.tw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340號信義分局27234894sypp@tcpd.gov.tw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士林分局28815185slpp01@tcpd.gov.tw士林區大東路80號北投分局28912325ptpp01@tcpd.gov.tw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文山第一分局29381859w1pp01@tcpd.gov.tw文山區木柵路2段202號文山第二分局29317501w2pp01@tcpd.gov.tw文山區景中街2號南港分局27882857nkpp@tcpd.gov.tw南港區向陽路150號內湖分局27903470nhpp@tcpd.gov.tw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交通警察大隊23214666td01@tcpd.gov.tw中正區北平東路1號■申請方式:網路申辦、親自或委託他人到隊協辦、 亦可採郵寄方式辦理( 相關採證照片,務請協助加洗兩份正本資料 )。■備 註 欄: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市民當家熱線「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或本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二、案內如非屬「臺北市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等),仍惠請逕與本大隊聯絡((02) 23214666 轉 2313),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案例附圖說明:(靜態交通違規項目:例-機車違規停車)(靜態交通違規項目:例-汽車違規停車)(動態交通違規項目:例-汽機車違規行駛自行車專用道)(動態交通違規項目:例-機車行駛公車專用道)(動態交通違規項目:例-汽車占用機車停等區)■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表格範例:■下載檢舉表格 .doc點閱: 23649 更新日期: 2010-11-29 16:21:00回頁首 回上一頁聯絡我們 本站使用正體字 資訊安全政策 隱私權政策 著作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