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兵 wrote:
時間 5 .1 早上...(恕刪)
樓主最後有等到正牌警察來嗎? 聽起來這人不像是正牌警察喔,那種警察服務證老松國小旁邊都買的到,有可能是假警察。
正牌的警察,不要說等你打110拉,自己手機就會存很多分局派出所同事朋友的電話,真的要落人,早就一通電話打下去了。
所以,合理懷疑,那人可能是假冒警察的嫌犯,當然,也有可能是休假期間的警察,但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於執行勤務時,可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所以重點來了,該警察到底是不是執勤中才是重點。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第三條(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四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影片會說話,睜眼說瞎話上來消毒最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