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6:50就去移車
車窗上面已經夾好罰單7:10
還不能申訴...

Extraction wrote:
"因民眾檢舉"不就是妨礙到他人了才會遭受檢舉!
貪圖方便不就是這樣!沒事就沒事,被抓了或妨礙到他人遭檢舉也只能摸摸鼻子,
別完全不檢討自己還要跟人爭"那明明就還過得去,阻礙到你了嗎?"
請問車道可以停車嗎,還有自我解釋法那邊車道比較寬..
無論紅白黃越線停車占用車道即屬違規!(道交條例56條1款、5款、6款)一般用路人可沒這種忍受義務。
我就覺得台灣執法人員太軟了,不知在龜縮甚麼,違規依法該告發就告發了還有從寬認定這東西?
如果我是那檢舉人我一定再檢舉該公務員應作為不作為,等雙邊檢舉不得不作出選擇了還能依法不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