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chieh wrote:
沒錯,機車與汽車的確...(恕刪)
在肇事前的違規行為,並不能做為認定肇事行為的過失原因,這是因果關係認定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在路口,這項違規行為完成時,機車已被汽車超越了吧(在行車記錄器上看不到機車在汽車車頭處),因此,在過路口後,應該是二線道,機車在汽車進入快車道時,應該是行駛在機慢車優先道,此時上列跨越雙黃線的行為並未發生任何過失傷害的結果,因果關係已中斷。
緊接下來的,是機車要超越汽車,汽車不讓機車(此部分應該是路邊違停的人過失大些,但仍未發生事故,所以沒有過失傷害的問題)。二車在發生碰撞時,機車是在汽車前方,但是在右前方的位置,該處究竟是在機慢車道上或快車道上,應該是汽車車主有無肇責的判斷基礎。如果是在機慢車道上,那機車騎士未注意同向左方車道的動向,逕行左轉,其肇責是無庸置疑的。反之,如果,其是在快車道上,則她的肇責亦有,因為是從車道的最左側逕行左轉,未注意同向車輛的距離。但後車仍有肇責,因為未注意前方車輛的動向。
由於該機車倒地後的位置不清楚,因此上列意見僅供參考,建議版主還是好好談和解,以免上法院耗時費日,勞民傷財。
至於機車騎士們,還是建議以後不要這樣騎車,因為本來左右轉就應該注意後車動向,除非他是在正後方,像這種側撞,出事傷亡的可能性會大幅昇高,尤其在多車道的路況下。在車道遠大於機車體積的情況下,建議機車騎士們,在車輛行進中儘量避免鑽車,除非是在他車靜止的狀態下,不然出事時,就要看運氣了(看所在位置是在車道線上,還是在車道內)。
另外,不論是汽機車駕駛人,被超車不會少一塊肉,不用一直擠。
至於違規行為人,在這行車記錄過程中都可以看到汽車及機車駕駛人都有,所以沒有一方會比另一方高尚,馬路如虎口,行車多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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