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o wrote:
所以就不需要鑽牛角尖...(恕刪)
簡單這樣說好了: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是給前方駕駛者看的:
這句話就是告知前方駕駛者,因為你可能無法判斷後方車輛狀況,所以後方要超車你就讓道
顯而易見的,這個我們的立場是一致的,沒錯吧?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但書則是給後車駕駛人看的:
這句話即告知後方駕駛人,前車雖有義務避讓超車道給你,但如果你自己車上的表速以達最高速限,即無必要,也不允許超速超車。
這我就不清楚你的立場了?
簡單說,法律及高公局是不同意後車超速超車的
如果你認同可以超速超車,法律及高公局也允許
那這條但書應該如何合理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