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為超車道] 已有明確結論和作法,直接看5到7頁


omio wrote:
所以就不需要鑽牛角尖...(恕刪)


簡單這樣說好了: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是給前方駕駛者看的:
這句話就是告知前方駕駛者,因為你可能無法判斷後方車輛狀況,所以後方要超車你就讓道


顯而易見的,這個我們的立場是一致的,沒錯吧?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但書則是給後車駕駛人看的:
這句話即告知後方駕駛人,前車雖有義務避讓超車道給你,但如果你自己車上的表速以達最高速限,即無必要,也不允許超速超車。


這我就不清楚你的立場了?
簡單說,法律及高公局是不同意後車超速超車的

如果你認同可以超速超車,法律及高公局也允許
那這條但書應該如何合理解釋?



大家都把問題複雜化了
今天龜車的問題 都不是在內線開在速限
大多是開在內線 速度不到100 甚至90都不到
這才是龜車的問題點 其他就有點鑽牛角尖了
不過真要鑽也是能討論的

就以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速限110+10來說
超速就是違規了
所以開在速限不超速開內側 正常來說是不會阻礙後方行車
除非是後方車輛超速 後車超速不管讓不讓其實前車都不理虧
因為超速已經違規在先了
當然禮貌上是能轉出去就轉出去會比較好
沒要超車就開在中線 開在內線並不會讓你比較快到
這樣才能維持超車道應有的功用

有的說進入內線開速限跟中線開在速限的前車並行
如果物理學的好 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
後車轉進內線 要跟中線已經開在速限的前車並行 唯一可行的就是超速
不然開在速限轉入內車道 還是只能在同樣是開在速限的中線前車後方
所以既然前車都開在速限 就沒有超車的必要 以速限跟在後方即可
這樣還要超車的不是想超速拿紅單,就是不爽有車子在前面

然後有人說 別人110+10未必是我的110+10
好吧 確實每輛車的時速表都不一樣
但其實不會差到多少 如果兩輛車的時速表差到20km/h以上
那肯定其中有輛車有問題 有問題的車輛上路就已經可能給其他用路者帶來危險
你覺得他們還會在乎龜車的問題嗎





omio wrote:
那請問你,『前車一定要讓』這邊有但書嗎??
有但書說:『若』後車違規,後車有改裝,後車有蛇行,後車亂按喇叭,後車持續變換大燈,後車超車
『我就可以不讓』
有嗎???


我從頭到尾有說後車要超車,前車可以不讓嗎?
有嗎????

我在這篇文章裡面,不只22頁
一直到36頁,都已經把我的意思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1761&r=2&p=22
你還搞不清楚我也算了...



LLan wrote:
大家都把問題複雜化了...
所以開在速限不超速開內側 正常來說是不會阻礙後方行車
(恕刪)


事實上, 只要前方定速行駛, 一定會造成後方堵塞.

法規的規定不明確,說法前後矛盾,才會有這些爭議.

壅塞學的概念
根據報告描述,大約在80車/公里,也就是車輛前後空間,車頭到車頭的間距,約略在 12.5 公尺,也就是前後車距8公尺,約1輛半車身的距離, 就達到臨界密度(critival density)。
達到臨界密度之後,如果前方車輛作出一些反應,後面車會比前面車反應還要大,會像震波一樣,一輛一輛往後傳.
雖然"壅塞"是發生在後方, 但是只要前方到達"臨界密度"時,就註定後方一定會有壅塞.

以高速公路車輛密度如此之高, "容許最高速行駛內線 " , 無異是取消超車道,而且促成"臨界密度"提早到達.造成塞車.
在沒有任何瓶頸下,只要"內側車道"的車輛密度過高,就會造成壅塞.

下面聯結解釋了 渋滞の原因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jyutai/jyutai_hassei/jyutai1-3.html
往下拉有動畫及短片解釋
"追越車線" 車輛過度集中, 造成內線阻塞.

請再看一次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1761&p=28#35843632

因為定速一定會造成堵塞 , 所以根本不能"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1. 就現實面, 內線是不可能一直保持最高速, 不是111超速, 就是109未達最高速.
2. 內線為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3."最高速行駛內線" , 就是造成壅塞的主因, 既然會造成壅塞,當然不能容許"最高速行駛"
4. 被迫進行違法的"右線超車", 製造更多亂象
nxwo wrote:
簡單這樣說好了:

==================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是給前方駕駛者看的:
這句話就是告知前方駕駛者,因為你可能無法判斷後方車輛狀況,所以後方要超車你就讓道
==================

顯而易見的,這個我們的立場是一致的,沒錯吧?


=====================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但書則是給後車駕駛人看的:
這句話即告知後方駕駛人,前車雖有義務避讓超車道給你,但如果你自己車上的表速以達最高速限,即無必要,也不允許超速超車。
=====================


這我就不清楚你的立場了?
簡單說,法律及高公局是不同意後車超速超車的

如果你認同可以超速超車,法律及高公局也允許
那這條但書應該如何合理解釋?


我想,要談法,我們先來搞定最基本的定義好了:


1.
法律之層級: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母法)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33條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子法)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沒有任何條文說: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讓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罰


官方,也已經給了很明確的答案了!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


我想,簡單的問題,不要再把它複雜化了



多言無益! 反正現在內線龜速爬行已經有在取締了, 將來一定有人會"雞嘴變鴨嘴"

認為自己對的事就堅持去做沒關係, 到時候被開單有問題再去申訴就好了, ...會不會過就不知道了!

習慣在內側行使自己"權益"的人要小心, 因為速度的認定是以警察的測速槍為準, 你以為自己速度夠, 你以為別人超速那都是你以為的而已, "你以為" ...這幾個字遲早會讓你付出代價

行駛在內側又不讓的人也要小心, 黑色偽裝警車很可能會跟在你後面製造陷阱(造成你阻礙交通的事實), 小心接單!

無論如何, 超完車回到中線, 沒超車不要使用內線,養成這樣習慣才不會跟自己荷包過不去, 嘴上講贏都沒用, 接到罰單你就會開始思考要不要改.
omio wrote:
第33條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子法)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你都知道母法、子法,至少還知道構成要件吧?
是不是構成要件都符合了才可處罰行為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
是不是要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二個構成要件都要符合了,才能認定前車違法使用超車道處罰汽車駕駛人?對吧!

我也在之前那棟樓講過何謂「堵塞超車道行車」
你一直搞不懂我說的
所以才會在這裡一直跟我各說各話

最後你一直提高公局的函釋說明
我也表明我的立場跟高公局所寫的內容並不衝突啊!

另外給你高公局的網頁,你自己看看吧~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nxwo wrote:
我也在之前那棟樓講過何謂「堵塞超車道行車」
你一直搞不懂我說的
所以才會在這裡一直跟我各說各話

最後你一直提高公局的函釋說明
我也表明我的立場跟高公局所寫的內容並不衝突啊!
...(恕刪)



高公局說了:後車示意超車,『仍應』避讓



我認同你去探討『何謂堵塞』

但是法律沒有說:『不堵塞』就可以不讓


『以最高速限行駛』是行政單位的『命令』『規則』,所給予的寬容作法
讓你可以『暫時』使用『超車道』來當做『行車道』,以緩解現實上台灣道路不夠寬敞,車流量過大時的問題
(就如同 有條件的開放路肩)


裡面解釋了,要有幾項構成條件,才開罰『堵塞』車道的人
是為了避免濫罰,避免『錯罰』
但是


並沒有因為這樣,就說『你可以不讓』


這就是大原則

就是『母法』已經清清楚楚規定的了!!



沒各說各話,是你想拿枝微末節,來回頭牴觸母法



至於你提的高公局網頁:
請問有官文件方會建議妳超速??

而實務上
在車上的人,誰敢保證『我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


而法律已經清楚規定
『後車示意超車』『就是要讓』

『內側為超車道』




簡單的事情,不要複雜化!



=============簡單整理=============
1. 後車示意,前車一定得讓
2. 後車超速,前車一樣得讓
3. 前車不讓,依法開罰,先罰1200~2400
4. 後車超速,依法開罰,超速多少罰多少。
5. 若能證明『堵塞』,加重處罰6000~12000


就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情
既然講法,依法論法,法律沒寫...那就是沒犯法
這個問題可以一直被拿出來討論...表示該修法了
免責聲明:鄉民嘴砲。

solonglin wrote:
既然講法,依法論法,法律沒寫...那就是沒犯法
這個問題可以一直被拿出來討論...表示該修法了


原本我也覺得,是不是法律規定的不好,該來修法?


後來發現

是民眾自己不去看『法律層級』,不去看『立法理由』
用字面上,『錯誤解釋』『法律的條文』

簡單講,就是『自己想的』


但法律其實寫的很清楚明瞭


就我上面講的

『一定得讓』,不讓就罰
『有犯規的都罰』,不管前車後車


理解後
我就不覺得,法律有什麼修改的必要了
剩下的只是『民眾的教育』『宣導』的部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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