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882 wrote:
來吧..各位..CO...(恕刪)
主旨:有關指陳本局曾對外宣稱「不裝電子收費者為冥頑不靈」1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1年5月16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FWM1010516009)。
二、查台端引述旨揭用詞,係聯合報100年7月1日第A10版報導「eTag上路國道全面計程收費加速實現」1文,文中報導本局副總工程司吳木富稱,不裝電子收費者為「冥頑不靈」,惟查吳員並不曾對媒體說過該措詞, 飢K外界產生誤解,本局已於100年7月6日去函該報請其澄清在案。
三、按國道實施計程收費後,並未強制車輛一定要裝eTag才能上國道,若用路人未安裝eTag或未事前登記者,通行費可採事後補繳,且經通知後逾期繳納才會開罰(ETC用戶亦同)。即未來民眾有三種選擇:1.申裝eTag。2.不裝機但事前登記。3.不裝機、不登記事後補繳。惟呼籲目前eTag是免費安裝、申請帳號也沒有門檻,未來國道計程收費後,未安裝eTag或未事前登記者之用路人事後查詢、補繳,反而是負擔,合先說明。
四、至指遠通公司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為何可以不罰?依契約規定:違約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係希望督 促遠通公司完成改善以達契約規定目標,然裁罰並非唯一選項。經評估該公司所提整體改善方案,能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用戶權益之前提下,並可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進入計程收費之目標。是以,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改善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五、有關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採行BOT方式交由民間業者興建及營運案,於招標及甄審曾經產生之司法案件,目前已經全部結案,並無任何政府官員、甄審委員遭到起訴;遠通電收公司員工一、二審均判決無罪確定。重為二次甄審更無任何司法案件。至於交通部前秘書宋員遭判決有罪一案,根據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及宋員個人收賄情節影響第一次甄審結果。顯示經由司法體系已充分證明政府推動ETC之過程,均為透明、公開,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