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7777 wrote:看不到小客車駕駛的臉。但依他撞人下車動作研判此人接近垃圾 哪裡看的出來下車動作此人接近垃圾?難道要幫忙做cpr 人工呼吸嗎?還是算了吧 車有停下來等警察來急救交給救護車去做 你一般人來做只會讓傷者更嚴重
gn0678 wrote:我將對您保留法律追訴權!!謝謝!! 誰對誰錯不想管,不過這句話一定要酸一下。什麼叫做「保留法律追訴權」?我從來沒聽過也沒看過可以保留這種權力,想嚇人也先多念兩年書再來好嗎...每次看到這種可笑說法就覺得真是國之將亡...
Hehelium wrote:誰對誰錯不想管,不過...(恕刪) 我有去查一下 維基百科維基百科點我內容說法如下保留法律追訴權「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非法律用語,而且也是無法律效力的。事實上,追訴權的存在與消滅必須依循一些法律要件才能成立,而其存續期間即稱為時效。所以一旦超過了時效,追訴權便自動失效,即使有告訴權者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能再對犯人提出告訴;反之,若在時效內,即使有告訴權者聲明「拋棄法律追訴權」,追訴權依然存在。告訴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告訴者乃具告訴權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特定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非告訴乃論則是在已確認犯罪事件與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於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對犯人提出告訴。此乃公訴機關基於職權的行為,而不論被害人是否有提告的意志。因此,對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公訴機關提出公訴是基於職權,而非公訴機關的意志,更無保留或不保留追訴權之論;而對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則是有告訴權者依自己意志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所以雖然追訴權的存續與否決定於時效等要件,但「保留法律追訴權」在此情況下可理解為有告訴權者暫時不提出告訴之意。仍須再強調的是,「保留法律追訴權」此宣告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效力「保留法律追訴權」此宣告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效力,它本質上只是有告訴權者對自身意志的一種描述而已,並在語言表現上以擬似法律用語的形式試圖營造出警告與恫嚇的效果。常常聽到官員說這一句話原來只是嚇唬人家而已哦
從StreetView來看汽車要左轉前的路口http://goo.gl/maps/PUaHs可看出 左車道的確可左轉 且 紅綠燈並無左轉時相因此小弟認為汽車於綠燈時左轉完全站得住腳, 應是機車闖紅燈肇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