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10~T字巷口車禍~請幫看看誰錯?有報案~拿到一張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八成算剛好而已

從行車紀錄器看不出來你有"減速注意來車",到了路口就直接轉
也沒看到你禮讓"直行車"

光這兩點就算被判100%肇責也得吞下去
因為"路權"是對方直行車的

另外,你的行車紀錄器該換了
對方車速看起來不快,但因為影片會"跳曜",看起來有瞬間往前的錯覺
會誤導別人對方車速很快的錯覺
最簡單的判斷 : 對方車速如果真的很快,他沒辦法立刻就停止

1.你是轉彎車
2.你的路比較小條

不用去爭甚麼對方開很快、不看路之類的,下一位。


忍不住再砲你一下,你要不要少開車一點啊?
不少開車的人在出巷口把轎車當作貨車開
在巷口遇到死角的時候都以自己本身的視線角度為主
縱使已經在巷口減速或者停止時才左右觀察來車
但車頭往往都超出巷子口=.=
小弟常被這種開車的人 嚇到 真的挺無言

這影片就很明顯....車頭已經出去了..才看到對方來車 造成追撞....
還有在出事前一個T巷 我看你也沒減速見直接開過去
不怕有摩托車或者汽車像你一樣嗎=.= 心臟真大顆




愛咖啡 wrote:
影片上的時間沒設定好~實際車禍時間是今天中午(2013.7.10)
我們的車要右轉出巷口有減速,突然遭衝撞~我們車左側的一部分保險桿被撞到跟車子分開,整個卡在對方駕駛座那邊的門前面
其中一個警察看完影片私下跟我們說:以路權來說8成責任在我方.....
我說:影片上顯示對方經過巷口車速很快並無減速!
警察說:車速快或是超速這是"肇責"的部分~~~ 我不懂這是甚麼意思?
警察又說:這樣的狀況雙方都有錯!但你們的責任占8成,最好的結果就是雙方自行負責.
我不懂!減速的車子反而錯最大??還要自行負責修繕費用??
雙方在警局作完筆錄,警察給了一張<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然後對方車主就離開了!也無談到後續賠償問題,警察只說要我們自行協調,看是要理賠或是走法律程序,需要資料再找他們調就可以了!!
車禍事件警察這樣的處理程序是對的嗎??警察處理的部分就到這裡嗎?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是報案單嗎??
那後續我們該怎麼處理這起車禍事件?
PS:我們的車子沒保車損險,也沒第三責任險,只有強制險...>"<
行車紀錄器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Nc4szeGEpI0&list=HL1373470818

分析依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分析。
分析聲明: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次因及說明。
甲  方:未讓直行車先行(主因)。
乙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假  設:雙方同為轉彎車(甲方右或左轉,乙方左轉)。
甲  方:未讓右方車先行(主因)。     
乙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說  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愛咖啡 wrote:
再請問:車禍報案警察都會提供<初步分析研判表>嗎??何時可以拿到?(恕刪)

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與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
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
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
軍)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 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
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福建省政府對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得委任所屬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
政府辦理或委託臺灣省各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辦理。
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為辦理國道行車事故鑑定業務,得委託臺灣省
各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直轄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辦理。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 3 條:
各區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
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 (軍) 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司 (軍) 法機關函知純屬刑事案件者,免徵規費。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 5 條:(匯票)
鑑定規費以案計算,鑑定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三千元,覆議案件每案收費
新臺幣二千元。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愛咖啡 wrote:
影片上的時間沒設定好...(恕刪)


轉彎車讓直行車
不用看就知道你錯的比例比較多

愛咖啡 wrote:
影片上的時間沒設定好...(恕刪)

4樓的正解
以影片來看,的確樓主會負擔比較多百分比的責任
不管來車速度多快
路口轉彎車輛理當先停車,查看左右有無來車後再轉彎

在查看左方有無來車時
還繼續讓車輛前行駛
手熟練的打方向盤準備右轉
等到你頭轉過來要查看右方有無來車時
就被撞了,我描述的情況對不對?

停看聽,樓主並沒有做到停的動作
很多人覺得停這個動作是多餘的
所以都自動省略
在大馬路上,或許不需要停下來查看
因為右方來車跟本撞不到你(雙線道以上)
可是這個路口,很明顯連會車都有點困難
樓主沒停車查看,也沒禮讓直行車(沒看到怎麼讓)
現在想咬著對方車速過快推卸責任
樓主你為什麼不讓人家先過

你轉彎車耶

你是在轉彎什麼啦

沒看到直行車坦蕩蕩的經過嗎?


starts331 wrote:
你錯比較大轉彎你要停...(恕刪)


沒錯

都是要停看聽的....

所以開板的 又射後不理?

天哪 這也可以PO上來 你駕照怎來的?

你減速根本不是為了看左右來車

100%肇事責任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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