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社會多的是堆自己妨害交通,卻構陷它人自己多車並行龜行,等你好不容易殺出封鎖,卻反過來檢舉你不當超車,逼車,不打方向燈,走路肩等等自己龜,等你要超它,就猛踩油卡你....種種惡行,反過來剪接有利自己片段檢舉對方違規苦的是接到罰單往往是幾個月後,苦無證據奉勸各位自己行車記錄養成另存檔保留至少六個月習慣,只要有自己證據,足以證明檢舉人有剪接,掩飾,修改構陷,邢法214 條 是公訴罪,承辦員警不會也不敢冒瀆職罪包庇,承辦員警敢接匿名檢舉,應該很快會回家吃自己
(二)若檢舉民眾夾怨報復,以不實違規相片檢舉,其可能觸犯之法律責任如下:1、依刑法第210條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上出自某分局的網站.....小妹有個疑問:所謂不實違規照片,是單純指說變造或是合成照片,還是連地點時間搞錯都算??因為都是不實不是嗎????
eric62 wrote:聽警察說的,因為證...(恕刪) 想太多了喔,車你開的,紀錄器你的,申訴你寫的,警察只是為執法機關開立罰單而已,為什麼要出庭......?整個違規過程警察沒參與,出庭要說明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