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克斯~* wrote:
我開200中線怎麼可能沒車?
沿路都是110的車啊
所以我可以200一路開囉?
超車道就是我的飆車道囉?
是這樣嗎?...(恕刪)
你沒有路權
「路權」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3#43786625
QQQ2011大早就貼過了

這個回覆有五點錯誤
1.引用歷史法規,
回覆已經民國100年了,法規早已更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還引用舊法"高速公路管制規則"?
2.
毫無路權觀念
能行駛哪一個車道,是看路權, 不是看速限!
3.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4.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最低,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函釋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5.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F-S-J車流理論中的S-Metastable及J車流
每台車超車後都不離開內車道,車越來越多,車距必然縮小,此舉一定會導至由F或S-stable車流,下降到S-Metastable及J車流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last=42440217#4209120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自相矛盾的說法也太多了
交通部的函示,有高公局的函, 有國道警察局的函,一直在變
從來沒有說清楚過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法律條文都寫在上面
警察也要依法行政
函釋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eric62 wrote:
早上警廣吳組長常在回應這方面問題...
超車道使用規定:
1.未達最高速限但正在超越臨車道車輛
2.已達最高速限時可連續使用,也就是未堵塞後車
...(恕刪)
這位組長真的這樣說嗎?
如果這位組長這樣說
表示他毫無路權觀念
這樣對於道路使用,無法排出誰先誰後的次序, 交通將會一團亂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是速限的規定, 不是路權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