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ole Kuo wrote:
鑑定會議那天,律師有提出對方車速過快及硬要超車的部分
現在再等鑑定結果出來
因為這周就要開偵查庭,我心情也沒有很好
經過這幾次下來,對方沒有降價的空間,也質疑為何我現在才拿出行車紀錄器
A女始終都沒有說話,都是A女媽媽主導,我打電話給A女(10/2車禍發生一個半月時),
她已經在外面吃飯並要我跟她媽談就好
律師指出的點,都比較沒有直接證據,比較薄弱。例如車速過快,是多快?有證據嗎?
您除了強調您已駛入外車道且速度不快(影片都可證明),並應引用下列條文比較沒有模糊空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倘機車騎士駕駛於單車道或機慢車優先道時,欲超越前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則依信賴原則,您只要不是轉彎過快,不必將這種意外狀況納入您應注意之車前狀況
我覺得您就放寬心,即使鑑定結果出來,法庭攻防還是有機會翻案的
我個人覺得若只單論車禍原因,您是無責的,但傷害部份就如前文
但也要小心,車鑑會的人也是人,他們不見得會照法規判決,同情受傷者也是有可能的;若他們沒有援引應有的法規,您應於下次的法庭據理力爭
若有了利於您的鑑定結果,您就有談判籌碼,不要因為對方受傷就太軟弱,也是有獅子大開口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