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germb wrote:
我也想喝了酒拿鐵鎚去敲爆他的手。(恕刪)
處於完全責任狀態,即有侵害特定法益之犯罪故意,
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狀態,為該特定犯罪行為,為故意行為。
亦即在清醒的當下,即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等法益之故意,
喝了酒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實行拿鐵鎚去敲爆他的手之犯罪行為,為故意非過失。
mspw305 wrote:
另外 ... 怎麼才依殺人未遂而已? 難道不妨害自由嗎? 公共危險? 恐嚇? 重傷呢?(恕刪)
函送殺人未遂,最後也非一定是殺人未遂,
有可能是重傷害或傷害,惟以重傷害論處,亦須符合重傷害之定義,
故護士受傷之手須有嚴重減損機能,或者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情況,
不管最後結果為何,會競合與罰前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