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何時才會願意管管龜車呢???

沒用啦~罵只有車上的人聽的到

氣~只有你在內傷,閃個燈有品的就會讓到中線

沒品的就中線超過去,切忌別剪車打個燈~優雅的超過就好,不然就是跟牠一樣

我跑二高時速都設定在119.9,後頭如果有高速車我也是會讓到中線



vipereric wrote:
今早警廣交通診所也在講這問題,小隊長回答是只要你用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必讓後方閃大燈的車,就算前面沒車,跟中線倂排也沒關係...
......(恕刪)

沒有路權怎麼能行駛?最高速限又不是"路權", 為何不用讓?

這個問題真的問他們100遍都無解
從不說明理由, 只說, 就是這樣
這些解釋抵觸了法規,反而變成該法不適用, 卻從未說明排除條款為何?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要遵守,何時/何地/何車/ 應該依據那一條法條的規定,依據法理上的解釋
怎麼會錯誤解讀成這樣
法規整個大轉彎?

例外怎麼能取代原則?

根本不存在, 錯誤斷句所產生的"最高速限行駛",居然被奉為圭臬?推翻其他所有條款?

法條當中沒有的文句, 居然可以天外飛來一筆,被寫進"裁罰基準表"?

這些錯誤
1.造成車流往內車道擠,標準"行車靠左"(左駕右行的國家, 應該行車靠右,台灣獨創的世界第一,卻完全相反)

2.造成兩車併駛也無所謂? 完全無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的規定

3.由路隊長的自由心證,決定了整條超車道的車速,形成車帬,這樣絕對會導致"堵塞"(完全違反"壅塞學"及"F-S-J車流理論)

4."速限"無法區分出"優先路權"? 前車不超車,正在最高速行駛, 後車也是最高速行駛欲超車, 前後車有速差, 誰有路權? 喔, 完全顛倒, 是行車才有路權,法條卻寫內車道為超車道?

5.超車道消失不見, 喔!(對不起,一時忘記, 因為完全顛倒, 所以超車道為外側車道)

都要以顛倒(鏡面)的觀點來看就對了

vipereric wrote:
關於內車道為超車道,小隊長只說他贊成,而且他說取締超速是沒有10公里的寬限值...
所以大家自己看著辦......(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是法規命令,可以不必遵守?
在超車道還開定速才是.....................
用定速超車?
用定速當烏龜車?

228回中部,最外車道反而沒車,超車道一堆烏龜

呼籲開超車道不要開定速啦
juneo wrote:
在超車道還開定速才是.....................
用定速超車?
用定速當烏龜車?
228回中部,最外車道反而沒車,超車道一堆烏龜
呼籲開超車道不要開定速啦...(恕刪)



依據法規,"速限"在不同車流密度,有不同的規定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因為速限標誌同時標有最低速限60km,和最高速限90km,100km或110km
所以有速限的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此為車速之"原則法"

有例外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前方有安全車距, 要加速到"最高速"
規定一定要最高速,只能單一車速最高,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這樣才能保證足以超越過"中線車"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自然前方無加速空間, 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內側車道(超車道)車速, 原本就不可能"定速"
定速是有條件的, 不能本末倒置,反過來說, "最高速就能持續行駛"
這是本末倒置,違反例外從嚴解釋原則, 以例外取代原則

速限規定和路權無關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行駛那一個車道, 應依據"路權"規定, 不是依據"速限規定"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所述
超車完成後,路權消失,法規都是說要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
樓上亂解讀法規的說法請自動忽略

完全跟法規 主管機關 法官的說法相反

黃色小鸭 wrote:
樓上亂解讀法規的說法
完全跟法規 主管機關 法官的說法相反
...(恕刪)


上面所說完全依據法規
那一點相反?

主管機關所犯的錯誤, 已經在前面一項一項說明
大大認為那一點有錯, 可以提出來指正, 而不是拋下一句相反, 卻提不出任何說明

法官的說法, 是判定當事人的說法不成立,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在您看來反而是相反?
herblee wrote:
上面所說完全依據法規

明明是依據你自己亂解讀的法規...(解讀法規也能2266前後矛盾 從來也沒看你證明過自己的說法是對的)

之前大家說幾次了啊?

你不是裝沒看到 就是繼續自圓其說
誰規定,定速不能超車不能開內側,如果你開的有我快我一定開到中線

如果大家都定速119.9就不會有烏龜了
<kquote>sk23746 wrote:
誰規定,定速不能超車...(恕刪)

誰規定,定速不能超車不能開內側,如果你開的有我快我一定開到中線

現在大家的癥結點在你後面那句話,我開110在內側車道,你速度比我快表示你超速違規我不必讓你
而不是 定速不能超車不能開內側

sk23746 wrote:
誰規定,定速不能超車...(恕刪)

要開119不是問題阿!問題是前方安全車距阿…
你跟車太進近也會被拍照舉發…

樓主不拿出其他照片,不能下定論,前方貨車開100是龜車!!
只讓我覺得他在鬼扯!!

還有樓主不也違規拿手機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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