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ereric wrote:
今早警廣交通診所也在講這問題,小隊長回答是只要你用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必讓後方閃大燈的車,就算前面沒車,跟中線倂排也沒關係...
......(恕刪)
沒有路權怎麼能行駛?最高速限又不是"路權", 為何不用讓?
這個問題真的問他們100遍都無解
從不說明理由, 只說, 就是這樣
這些解釋抵觸了法規,反而變成該法不適用, 卻從未說明排除條款為何?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要遵守,何時/何地/何車/ 應該依據那一條法條的規定,依據法理上的解釋
怎麼會錯誤解讀成這樣
法規整個大轉彎?
例外怎麼能取代原則?
根本不存在, 錯誤斷句所產生的"最高速限行駛",居然被奉為圭臬?推翻其他所有條款?
法條當中沒有的文句, 居然可以天外飛來一筆,被寫進"裁罰基準表"?
這些錯誤
1.造成車流往內車道擠,標準"行車靠左"(左駕右行的國家, 應該行車靠右,台灣獨創的世界第一,卻完全相反)
2.造成兩車併駛也無所謂? 完全無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的規定
3.由路隊長的自由心證,決定了整條超車道的車速,形成車帬,這樣絕對會導致"堵塞"(完全違反"壅塞學"及"F-S-J車流理論)
4."速限"無法區分出"優先路權"? 前車不超車,正在最高速行駛, 後車也是最高速行駛欲超車, 前後車有速差, 誰有路權? 喔, 完全顛倒, 是行車才有路權,法條卻寫內車道為超車道?
5.超車道消失不見, 喔!(對不起,一時忘記, 因為完全顛倒, 所以超車道為外側車道)
都要以顛倒(鏡面)的觀點來看就對了
vipereric wrote:
關於內車道為超車道,小隊長只說他贊成,而且他說取締超速是沒有10公里的寬限值...
所以大家自己看著辦......(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是法規命令,可以不必遵守?
juneo wrote:
在超車道還開定速才是.....................
用定速超車?
用定速當烏龜車?
228回中部,最外車道反而沒車,超車道一堆烏龜
呼籲開超車道不要開定速啦...(恕刪)
依據法規,"速限"在不同車流密度,有不同的規定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因為速限標誌同時標有最低速限60km,和最高速限90km,100km或110km
所以有速限的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此為車速之"原則法"
有例外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前方有安全車距, 要加速到"最高速"
規定一定要最高速,只能單一車速最高,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這樣才能保證足以超越過"中線車"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自然前方無加速空間, 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內側車道(超車道)車速, 原本就不可能"定速"
定速是有條件的, 不能本末倒置,反過來說, "最高速就能持續行駛"
這是本末倒置,違反例外從嚴解釋原則, 以例外取代原則
速限規定和路權無關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行駛那一個車道, 應依據"路權"規定, 不是依據"速限規定"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所述
超車完成後,路權消失,法規都是說要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