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crisis wrote:
我看路上的標示是可以...(恕刪)


事發路口怎麼看都是左轉箭頭,何來直行與左轉共用箭頭?
您說的是前幾個路口吧?前一個路口標設直行與左轉箭頭,不代表下一路口也是唷。




PAN1623 wrote:
終於知道雞腿便當一直...(恕刪)


昨天早上去菜市場,

剛好有買雞腿,

兩隻大雞腿竟然賣到300元耶!!

所以現在駕照應該用雞腳就可以換了,

雞腿太貴了!!!
這是可以開罰的,我同事被開過,是"未依車道指示行駛",沒被開單並不表示沒有錯!
這說明台灣駕照真好拿!
yanyu_911 wrote:
我已說了我對左轉箭頭這種車道的看法,除非有立標為(左轉專用道)
否則 直行車在不佔用下是不違規的

因為我沒找到真確的法規:未立標之左轉箭頭車道不可直行
所以說了樓主沒錯

當然 除非白紙黑字告訴我這樣的車道不能直行,那麼我將會修正我的交通法規觀念
說出(做出)正確的判斷
.(恕刪)



你的觀點..原來畫在地上的"標線" 不足以做為遵守的依據!! 還要另外再立告示牌才能做為遵守的依據~~
對於你這點~~ 我不得不說!!

如果標線外還要立牌解釋~~~ 那要畫標線做什麼??

駕照為什麼要考筆試??


至於法規~~~樓上的有補充了~
幫樓主貼,順便備份

Trowa wrote:
不打方向又硬要擠進來...(恕刪)
從左轉道~硬擠過來還閃我大燈...幫Solio說的...
老大~你是走在左轉道耶...自己先錯還惡人先告狀...

台灣現在是在比看誰比較大聲就贏了嗎?
雅客山莊 wrote:
你的觀點..原來畫在地上的"標線" 不足以做為遵守的依據!!


原來個人觀點可以凌駕於法規之上,

也難怪現在不守法的人越來越多了,

就是這樣積非成是的觀念所導致的!!
alexway wrote:
原來個人觀點可以凌駕於法規之上,)


這個個人觀點來自於法規上的文字敘述 OK?
我都說了...找個法規來給我看看嘛!錯了我就改

以下是我說過的話
法規上規定是:立有左轉專用車道之車道不得直行
有左轉箭頭之車道(未指示專用道)是:直行車不得占用
到底可不可以直行?法規上其實訂得不夠明確
*有左轉箭頭未立標之車道謂之(左轉優先道)

以下是01網友之檢舉回覆
信件編號: 20140409132
檢舉日期: 2014-04-09
檢舉內容: 未依車道標線行駛

回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處理情形: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2014年04月09日向本分局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經派人深入查處,謹說明如下:有關您檢舉042-FR號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經審核檢附之檢舉內容資料顯示,該車綠燈時直行車行駛轉彎專用車道,未影響轉彎車輛行者<,違規事實認證尚有爭議,本分局暫無法據以查處製單舉發;對您關懷本市交通市政等問題,特致謝忱,如有說明未及之處,謹致歉意。 檢附「臺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1份,惠請撥冗填寫,您的相關意見將作為本府提升人民陳情案件服務品質之參考。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蕭建宏(聯絡電話:02-(2788-2857)),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 安 順 心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分局長 ! 楊鴻正 敬啟

回覆日期:2014-04-28
yanyu_911 wrote:
這個個人觀點來自於法規上的文字敘述 OK?

我都說了...找個法規來給我看看嘛!錯了我就改


前面已經有人貼出來了
連第幾條,內容是什麼都告訴你了


你要繼續無視就是了?



你說的那一個影片被刪掉了,無法判斷為什麼警方不開單.

但是同一個討論串,後面另一位的發言你怎麼無視掉了?


kevinsoong wrote:

信件編號: 20140424098
檢舉日期: 2014-04-24
檢舉內容: 左轉車道直行

回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處理情形: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2014年04月24日向本分局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經派人深入查處,謹說明如下: 一、有關檢舉8563-AB號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經審核檢附之檢舉內容資料顯示,該車違規行為屬實,本分局業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據以製單舉發在案;對您關懷本市交通市政等問題,特致謝忱,如有說明未及之處,謹致歉意。 二、檢附「臺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1份,惠請撥冗填寫,您的相關意見將作為本府提升人民陳情案件服務品質之參考。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莊政峰(聯絡電話:02-27783057),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 安 順 心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分局長 陳博珍 敬啟

回覆日期:2014-04-30


左轉車道直行,警方開單了.

chang2520 wrote:
前面已經有人貼出來了...(恕刪)

再貼一次: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
.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
或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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