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Ocean wrote:
可是我看行車記錄器影片,機車在左轉前已切到慢車道行駛一段了
是汽車快到紅綠燈時才突然從慢車道左轉
wetty wrote:
『被害人之機車於13時5 分36秒時即已行駛於外側車道,被告變換車道,於5 分41秒進入外側車道時,可清楚看見被害人機車於其同一車道前方』
『其中,除5 分46秒略偏出外側車道線約1秒,隨即騎回,其餘時間,被害人機車均在外側車道內或行車線上。』
『因被害人機車非突然自其他車道侵入被告車道...被告既見被害人車輛在同一車道前方,自不能以被害人機車曾偏離外側車道1 秒,即謂被告再無庸為注意被害人機車』
判決書中,法官有交待他的想法,而且依判決書文字所敍,在法庭上有格放行車記錄來看
atiati wrote:
要求每個開車的人都能預知其他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的騎開車方式?
『依被告陳述,其不僅能目睹被害人黃六郎騎乘機車搖搖晃晃,更能清楚觀察後座被害人黃林錦雲手提青菜,距離至少有5 至8 部汽車之距離』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表示:「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簡單地說,遠遠地看見有人闖紅燈,雖然自己是綠燈,還是要努力煞車、避免事故;若是以自己有「絕對路權」為由,而撞上去,還是有責任的

不管是法官推算的,女駕駛曾開到時速72公里,或是其他鑑定單位推算的,該路段有開到65公里,都己經超速了(速限60公里);這位駕駛自己也有違規,並沒有「絕對路權」
肇事前有超速,主張撞擊當下有減速到50幾,也就沒意義了,至少是肇事次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