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撞死違規騎士 遭判刑8個月

有經驗的駕駛有很高機會可以閃過
事主雖然很衰 但很難說沒有責任
有經驗的駕駛都會注意鄰車動向

1.這種飄忽不定的機車
正常開法會離他遠一點超過 或按喇叭提醒 或減速看看對方要幹嘛
事主空著內車道不開 要從它旁邊刷過 又不減速 經驗不足

2. 看到機車車頭往左時 還有一小段距離可剎車 事主完全沒剎車想用閃的
還閃錯方向剛好撞個正著 若第一時間有全力剎車 不見得會撞死人

只能說 駕駛技術不到位 又衰小
Black Ocean wrote:
可是我看行車記錄器影片,機車在左轉前已切到慢車道行駛一段了
是汽車快到紅綠燈時才突然從慢車道左轉

wetty wrote:
『被害人之機車於13時5 分36秒時即已行駛於外側車道,被告變換車道,於5 分41秒進入外側車道時,可清楚看見被害人機車於其同一車道前方』
『其中,除5 分46秒略偏出外側車道線約1秒,隨即騎回,其餘時間,被害人機車均在外側車道內或行車線上。』
『因被害人機車非突然自其他車道侵入被告車道...被告既見被害人車輛在同一車道前方,自不能以被害人機車曾偏離外側車道1 秒,即謂被告再無庸為注意被害人機車』

判決書中,法官有交待他的想法,而且依判決書文字所敍,在法庭上有格放行車記錄來看
感謝為民除害~

發生這種事,要求賠一千多萬,有人可能不先脫產嗎?
又重看了行車記錄器好幾次, 發現就算是開在內車道,好像也躲不太掉...

只能緊急煞車撞上..對方會不會死就不知道了....

F1的煞車系統看能不能停的下來.....


機車騎士到底有回頭看後方有無來車嗎??
ddonme wrote:
又重看了行車記錄器好...(恕刪)

騎機車的兩位勇士肯定符合"冒險犯難"的精神! (明知早晚會被撞死, 仍英勇的轉過去)

請朱市長幫他們入祀忠烈祠吧!

laettner wrote:
法官一句話,應注意而...(恕刪)

10年吧
每次看到這種案例就覺得...摩托車之類的不安全交通工具上路要先簽"放棄追訴"或是"最高理賠金額上限"...自己亂騎一被撞飛就出人命還要連累人...要台灣人不騎車好像比要房價跌要薪水漲還難

摩托車好處很多速度很快很好鑽車縫停車費很便宜很省油等等~~風險卻是所有用路人一起承擔
atiati wrote:
要求每個開車的人都能預知其他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的騎開車方式?


『依被告陳述,其不僅能目睹被害人黃六郎騎乘機車搖搖晃晃,更能清楚觀察後座被害人黃林錦雲手提青菜,距離至少有5 至8 部汽車之距離』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表示:「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簡單地說,遠遠地看見有人闖紅燈,雖然自己是綠燈,還是要努力煞車、避免事故;若是以自己有「絕對路權」為由,而撞上去,還是有責任的



不管是法官推算的,女駕駛曾開到時速72公里,或是其他鑑定單位推算的,該路段有開到65公里,都己經超速了(速限60公里);這位駕駛自己也有違規,並沒有「絕對路權」

肇事前有超速,主張撞擊當下有減速到50幾,也就沒意義了,至少是肇事次因了
有這些智障法官的存在

台灣真的前途無亮
什麼交通法規
什麼鑑定報告
法官說你有罪就是有罪.........

Q9550 wrote:
由此可知,
考駕照的交通規定,
只有在考駕照時使用,
上路後法官就是交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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