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喜來登前機車與汽車事故


岩石 wrote:
車輛行進欲變換車道,要轉彎或停靠路邊,不是打了方向燈,就是處於無敵狀態,
這段影像充分證明,接連兩台汽車路口迴轉,直行機車處於閃避狀態,並非是要
硬鑽超車,如果用這即時行車影像記錄佐證,那迴轉後便立即靠邊,肇事責任比
率,應該是不會太低.
開車騎車行進中要變換車道,要轉彎或停靠路邊,最好是看清楚,一定要優先禮
讓行進中直行車輛,不然一旦出事,困擾煩惱一堆,勞神傷財根本不划算.

如果要閃避或超車,應該要在車道上動作,而不是鑽路肩
我也很討厭這種硬鑽的~

即使知道對方錯比較大, 但他只要跟你說, 他有受傷喔, 等一下會去驗傷

到時候即使汽車駕駛錯只有10%肇事比例, 汽車駕駛還是有民事責任...

搞不好最後上法院還要拜託機車駕駛跟你合解勒.....不然汽車駕駛就會有過失傷害前科

以上的虧, 小弟就吃過....

age1115 wrote:
這邊不可以轉進去嗎??
為何拍攝車和前方CAMRY都選擇去前面迴轉
(恕刪)

這裡的網狀線已經塗銷了,可能是太多車輛從這個缺口半逆向進飯店停車場,很危險的
常走這裡的感覺是,這輛機車應該是以為汽車是要往前右轉光明六路,才會從繼續從右邊直行,
不認為是要硬鑽,只是沒料到該車馬上要右轉進停車場,汽車要右轉沒有注意機車道上的車輛,
機車速度也快了點....
就""碰""再一起了,還好機車上沒有載小孩

wangxiouming wrote:
用生命捍衛路權的勇者...(恕刪)

哪有什麼路權?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後車要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這個事故,機車騎士錯很大。
一、『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所明定。惟該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條文。

二、但該條文卻一再被交通大隊肇事責任分析時採用,舉例來說:某甲騎機車未帶駕照,又違規騎在禁行機車之快車道上,與某乙駕駛之小汽車擦撞致摔倒受傷,某乙既無酒駕也無超速,全無違規,但肇事責任分析就會加註某乙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將來法院判決時,某乙均為有責任,而需分擔賠償責任。殊不知,倘使該某甲之機車不違規闖入禁行機車之快車道,某乙的小汽車也不可能會與某甲之機車擦撞,要某乙負部份賠償責任是很不公平的。

三、如此之『帝王條款』實已無限上綱,鼓勵人們違規。本席以為既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既無處罰『未注意車前狀況』,該『未注意車前狀況』就不應被列為肇事責任之一。到底有無『注意車前狀況』,實在很難客觀判斷,因只要出事就可指駕駛者『未注意車前狀況』,但違規騎入『禁行機車』快車道之機車騎士倘不違規也就不會出此擦撞事件。

四、故本席請市府建議中央,刪除無處罰規定之『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帝王條款』,或要求肇事鑑定單位不能將『未注意車前狀況』列為肇事鑑定原因之一,以免該『帝王條款』之無限上綱。


方向燈功能太酷炫 所以機車騎士不知道他要右轉 正所謂不知者無罪
遊戲規則越模糊越好~~不然名產3寶會絕跡
機車錯很大吧....
gogohaven wrote:
汽機車雙方再多注意一...(恕刪)

wangxiouming wrote:
用生命捍衛路權的勇者...(恕刪)

捍衛別人的路權XD
風~~

holyduck wrote:
捍衛別人的路權XD...(恕刪)

是『捍衛自認為的路權』。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我想很多人都不了解實際的肇責
不要一直想同車道,同車道...一般道路上本來就可以併行,不然你汽車在同車道從摩托車旁邊過去就全都違法!!
先不管這機車到底為什麼要鑽,但是實際上就是轉彎車沒有禮讓直行車,這肇責是機車30%,汽車70%
鑑定完畢
魯拉拉拉 wrote:
我想很多人都不了解實際的肇責
不要一直想同車道,同車道...一般道路上本來就可以併行,不然你汽車在同車道從摩托車旁邊過去就全都違法!!
先不管這機車到底為什麼要鑽,但是實際上就是轉彎車沒有禮讓直行車,這肇責是機車30%,汽車70%
鑑定完畢

你哪隻眼睛看到同車道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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