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部分事主並未加以說明
你所說的"選擇",言下之意就是事主"故意"去撞對方,是嗎?
cucubird wrote:
....嗯...能舉很多例子....
你開車,半夜看到有個人喝的醉醺醺的走在快車道正中...
你要讓他嗎?還是..撞上去?
在高速公路中線上..一個老伯騎台破機車...
你要讓他嗎?還是..撞上去?
山路直線..一個小屁孩跨雙黃線要超過遊覽車...
你要讓他嗎?還是..撞上去?
在橋梁機車專用道..一個人牽自行車..
你要讓他嗎?還是..撞上去?
喔..你已經選擇撞上去了
fanrien wrote:
你舉的例子通通建構在"有看到且能做出判斷與處置"...(恕刪)
p155328 wrote:
第一次發文,請多指教
簡單說我不長眼
台北橋機車道那麼大條還能出車禍
因未注意這我認了
我追撞的是牽自行車的行人
重點是旁邊還有行人紅磚道
但當時警察說機車道未規定禁止行人(這我不確定是否真確)
如果是禁止行人
要我100%的責任我認為不太合理
目前和解書還沒有簽
對方要我賠償25K
因為對方一腳踝韌帶受傷(可行走)
骨頭方面無任何大礙
據了解對方一個月工資約21K(約聘人員)
休養算兩周好了
這價碼合理嗎?
麻煩有相關經驗的朋友可以為我解答
非常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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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解答
以大家的經驗來說25K能解決是算便宜
但我還是想了解路權問題
希望可以幫忙解答
因為我騎車習慣是靠慢車道右邊行駛(因為怕八九十車神)
以前遇過幾次走外車道
也差點撞到牽車行人
這次比較衰被我真的撞到
但警察說機車道未禁止行人
所以我需負全責
我認為這不合邏輯
既然是機車專用道
但又未禁止行人
這是讓我最困惑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