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國道龜速罰單比超速貴>>>這是想逼死誰

tzengtw wrote:
之前在高速公路內線開到導航顯示120了,
結果後面有台BMW的休旅車,
開遠光燈就算了
在後面狂閃超車燈

我在前面看照後鏡只有一片白
就算我想換到其他車道讓他超
根本看不到後方車況
怎麼換道

..(恕刪)


超車取得路權, 超車後喪失路權!

車速多少公里? 完全不是內側車道路權!

如果您仍然在超車當中,您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無論多快必須降速"保持法定55m車距跟車", 等待您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如果您不是超車,您在超越中線車55m之後就喪失路權了! 您並無路權 ,當時就要移動到中線,依照法規"駛回原車道"!根本不會碰到後面的來車!

並沒有車速多少就能佔用內側車道的現行法規 ! 沒有 ! 法規在民國94年就改了 !
法規是寫"速限"應該依據"最高速限"那一面標誌行駛 ,這是在變更速限》,改內側車道速限! 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多少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民國94年之前的條文, 才有寫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現在的條文沒有
而且現行條文增加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以前的條文沒有 !

法規早就改了!
上次在五楊最內線的高承載車道也遇到一台龜車
還在泰山往林口的上坡就只開到錶速75
我想說他可能車沒力算了...
到林口平路甚至下坡路段也只有錶速85~90
重點是前方完全沒有車輛
快到測速照相時煞車還踩啊踩的,都快掉到70了
連我後方車子都陸續受不了違規跨雙白到右邊車道揚長而去
閃過大燈跟喇叭都沒反應
能夠這麼若無其事的龜在車道上我覺得也是一種材能
開去內二不就沒事,看到後面有車貼近龜車會切去內二嗎?不會... 那個龜駛就如文所意 (本龜已經開很快了,就是要定速在那當路隊長).

leeyuki1122 wrote:
政策不明,可能造成父...(恕刪)
里斯特 wrote:
解釋的很精釆, 不過還是比較相信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解釋.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恕刪)

沒問題, 您當然相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但是,這些說法有很多違反現行法規的錯誤

國道公路警察局 wrote: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恕刪)



只能說, 他們中計了, 被有心人設計了一個陷阱, 回答循著錯誤的假設, 就掉入錯誤的結果
被利用來漂白這種"違反路權"的違法行為(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被利用將"走錯車道的錯誤行為"除罪化?

明明是這台車的位置不對, 不應該在內側車道上! 卻要轉移說成"車速合法"? 忘記了位置是錯的!

在違法(超速)的前提之下, 能推論出什麼"合法"結果?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怎麼能"差別待遇"? 只相信前車片面之言?就直接判定後車超速? 卻不相信後車 ?

若以過去測速的諸多結果, 大部份根本是前車未達速限 !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怎麼先假設一個"後車一定超速"的情境? 再回答後面的問題 ?
這違反了行政程序法

況且,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這根本就無關"路權", 無法以此"遵守義務"最做為是否有權行駛"內側車道"的依據!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和"路權"是無關的兩回事!
依照8-1-3但書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1、官方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法規指定"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8-1-3但書 規定了"超車"時的速限 !
怎麼將"路權" 和"速限"遵守義務混淆???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改變速限這件事,這8-1-3但書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2、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職權"改速限"?還放任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就合法?匪夷所思?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3.弄錯超車對象,於"超車道行駛"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誤以為是超車道後車 超 超車道前車
超車道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和超車無關 !
誤以為超車道後車必然超速才能超超車道前車? 錯! 它們都在超"中線車"! 行駛在各自的路權範圍(60m)內!
1.路權是相對的
2.相對應在別的車道上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對中外車道超車 ,不是同車道 超車!
不可能超越"路權範圍"外的 內車道前車
超車道的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外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義務"! 這是義務!不是權利!

國道公路警察局 wrote: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恕刪)

1.漏列許多相關法條
漏掉了 高管規則 6 之規定, 110km行駛時,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有55m車距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車距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車距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車距 才能 60km行駛
本來, 車距多少應該反映出對應之車速
那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完全不管前方有沒有55m車距?
依高管規則6,車速越快, 車距應該拉得越長才對! 不是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硬要110km行駛,完全錯解法規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常見的情況, 卻是反過來?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樣怎麼可能?

前方只有30m的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能,只要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就能達成,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外車道的空間沒有被填滿, "空置"在那裏? 車道又如何能有車距55m? 當然是前車離開, 禮讓出來, 才能有55m的車距能最高速限 !

也漏了 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規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超車後不離開,造成堵塞,處罰更重,才是第二項 的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的違規(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卻引用 第二項 的條文(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是"錯誤引用條文", 當然找不到問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分配了"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這是權利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變更了內側車道之速限! 速限是遵守義務 ,並非路權! ← 這是義務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也不能時空不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的遵守義務! 根本無法用來決定能走那一個車道 !
況且"最高速限"每一個車道都相同, 依法,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 所有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不能區分車道, 也不能區分路權!

國道公路警察局 wrote: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恕刪)

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為何不填滿外車道?,而這是外車道都空置在那裏所造成的 ! 還反其道允許不離開?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超過離開就不塞了! 上述說法在反而允許不離開? 一台車擠進內車道, 就佔去 60m(車長5m+55m車距)長的車道,讓車道更擠。 道路空間不足,應該學大禹治水的疏導才會空出車道, 現在卻反其道而行? 學"袞"築高堤防容納更多車 ?
三千年前就知道這樣不行了!

車道空間沒有被充份利用! 當然超負荷運轉!
大家都往內車道擠, 所以造成 車道提早達到飽和(車道沒裝滿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塞住了
國道的統計資料很清楚顯示
《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因車距不足, 勢必要降速
鼓勵不離開? 讓外車道都空在那裏, 台灣國道在未達"最大容量"之前,曲線已經反轉達到飽和了,
以為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
問題是道路容量有限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既知國道有最大車流量(Q)的限制, 在Q有上限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是呈現反比 !
提高 V(車速), 當然是壓縮車距D(密度/車距), 讓車距變小,車距變小當然車都塞在一起 !
受害是所有的用路人都塞車 !
怎麼會說成"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
這是以為 Q車流量 為無限大嗎 ?????

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但書只有說明要以那一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得擴張解釋 !


此種說法違反了但書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

國道公路警察局 wrote: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 #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恕刪)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這是錯的!
違反現行法規 !
已經違反了高管規則6 !
若無 55m 車距, 依高管規則6, 是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變更速8-1-3但書限是有條件的
又為何8-1-3但書的前方要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就是因為高管規則6定義了交通密度和車速的關係
在交通密度超過16車/km,為"堵塞行車"的情況下, 依法是不可能適用"最高速限"此種單一速限!
那些自稱的最高速限行駛?只是以違法的未保持安全車距去達成的。

依高管規則6, 每公里(1000m)長的車道, 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讓16台車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多一台車不離開都不行! 超車後一定要離開!
並非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6 ! 也違反了 高管規則8-1-3本文 !更違反處罰條例33!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前後邏輯次序也完全顛倒
因為依8-1-3本文"超車"取得路權之後,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是不會在這個車道上的!
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發生8-1-3但書,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無路權並不發生"最高速限"! 是發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單一數字之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依速限標誌指示,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5)
況且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遵守速限是義務!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小型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 但只有『超車』 才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有讓離的義務

前(路權)後(速限)的時空次序更不可能顛倒 !
是兩者都要遵守! 不是只看但書! 不看本文 !

況且, 速限是指路邊那面標誌! 那是無條件遵守的"義務" !
怎麼會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此種違反其它法規的說法 ?????

難道法規都是可以跳過去? 不想看就省略?
很想建议国道警察用覆面车开到那些龟速车前,在后挡显示,慢速车请行驶外侧车道,否则罚五千。
里斯特 wrote:
解釋的很精釆, 不過還是比較相信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解釋.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N
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本來就是立法院審議通過的
有人整天在這邊胡亂解釋法規 根本不用理他...
正常人也不會在乎他說啥 只有一些腦袋不清楚駕照雞腿換的會因此來逼車
結果GG...
這更證明 → 毫無路權概念 , 且權利和義務不分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法規指定"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 這是權利

速限多少? 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衍生任何權利。這並不是路權!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 這是義務 不是權利!

這和擁有駕照是一樣的, 是必須遵守的義務, 不會因為擁有駕照就有路權

和以為速限無敵(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一樣,另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以為"打方向燈就有路權?" 自認方向燈無敵? ← 這也是義務 , 不是路權!

變換車道或轉彎是一定要打方向燈,這是每一個用路人都要盡的義務, 但是被誤解為"路權"?

「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路權的範圍必須依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會分配"多長?/多寬?/多高?/多久(時間)?的車道空間"給那些特定,指定的用路人使用 !

這些 特定,指定的用路人, 才能在法律規定之下, 使用某個時間, 使用某個長度/寬度/高度 之車道

『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高管規則6規定了,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是後行車未保持安全車距? 還是 前行車 變換車道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就要看是誰破壞了這個空間? 誰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可惜, 目前的台灣"主流思想"一般都不是採取"路權"的解釋, 或交通學, 或車流理論上的合理解釋
不去追究 誰 侵入 他人的路權範圍
卻拿 "有沒有打方向燈?(方向燈無敵)" 將原行駛路線上的車擠開? 即可? 任意變換行駛路線也無妨?
此種錯誤造成,後車撞前車?一定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將一個每個人都要遵守的義務, 誤以為這樣(打方向燈?)就有 『路權』?
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

原本"法"的解釋, 必須符合嚴謹的亞理斯多德"三段論"
中文是微言大義, 可以解釋為這樣, 也能說成那樣, "文字上解釋" 完全自由心證, 因人而異
現在卻拿法條上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 只做"文字"符合文法的不符邏輯推演, 卻違反科學上,汽車行進必須遵照的力學軌跡?
要求每台車不能符合牛頓力學, 而必須符合 UFO 飛碟的運動力學? 能即煞即停????

herblee wrote:
這更證明 → 毫無...(恕刪)



台灣路權觀念實在有待加強 不管是官方還是道路使用者
也造成保險理賠常常什麼73分82分的亂象
如果您持續超越中線車,當然不用禮讓,也符合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規定

但超完中線車流後還請退回中線,因為您沒有在超車了,自然已喪失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開著開著碰到前方你有想超的中線車,再回到內線超車


很多人明明可以在中線用最高速限行駛、但偏偏就愛往內線鑽,明明三線道都沒車,就他一個老大獨自在內線,哈哈哈哈哈

里斯特 wrote:
解釋的很精釆, 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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