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台灣的秩序、治安 ...(恕刪)
首先謝謝您分享您的看法
我也覺得老百姓也可以/應該對社會有正面幫忙
這就是911以後美國政府都教育民眾看到可疑人事物就回報主管機關 主管單位會去處理
但直接就拿著民眾蒐集來的東西就執法小弟個人覺的不恰當(民眾沒有受過訓練 設備也沒有任何規範 當然台灣的各位不同)
在小弟呆的地方連警察用不是正當手法拿到的證據在法庭上都不算數 警察也不想到法庭上跟法官講這照片是民眾給我的 我就開單啦 (也許台灣法律不同 這也是我從頭到尾至今仍未確定的事情)
小弟裝的行車紀錄器最多就是在不幸有車禍是給保險公司看 (但小弟有成功用行車錄影在交通法庭打掉張 running STOP sign. 但這是因為那天我的法官接受我的證供 -- 也有的法官選擇不接受 )
我只是想不通 拿非執法人員獲得的資料就可告發的法源在哪? 還是台灣警察機關的便宜行事?
謝謝大家的回答 討論
Calvin
CalvinC wrote:
我也覺得老百姓也可以/應該對社會有正面幫忙
這就是911以後美國政府都教育民眾看到可疑人事物就回報主管機關 主管單位會去處理
但直接就拿著民眾蒐集來的東西就執法小弟個人覺的不恰當(民眾沒有受過訓練 設備也沒有任何規範 當然台灣的各位不同)
在小弟呆的地方連警察用不是正當手法拿到的證據在法庭上都不算數)
很高興再度回答您的問題。
「檢舉法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同警察開罰單的法律依據)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
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檢舉好處」
一、檢舉者不成為錯誤的示範...
二、違規者不再逆向闖紅燈左轉撞車~~
三、不因小違規成就大傷亡
嚴重車禍 汽車與機車路口碰撞 騎士倒地不起
「檢舉心態」
心存愛心與仁心:
愛心者:就是讓他知道胡亂開車很容易發生車禍,造成他自己的傷亡。
為了他的小孩等得到爸爸回家吃晚飯,讓他的妻子晚上可以得到幸福,
檢舉他是愛他。
仁心者:就是不要讓他成為路上炸彈,害得其它人與他陪葬,檢舉他是
保障全體國人。


CalvinC wrote:
對不起小弟不太清楚目前國內的交通執法情形, 請不要笑我的問題傻.
交通違規的蒐證/執行不是應該由交通警察來做? 怎麼變納稅人來做?
交通警察做不好--->加人力/加設備 + 議會裡用預算修理警察機關辦事不力. (至少我這兒是這樣)
台灣司法機關/法院對這種不是主管機關取得的蒐集證據看法?
而且這樣老百姓在蒐集證據萬一有危險傷亡了算誰的? 警察因公受傷/殉職有撫卹.
有不合法情事回報主管機關是好事. (See something, say something.)
但是主管機關沒有自己親自查察就執法會不會有行政上的瑕疵?
在此先謝謝台灣網友的解答.
Calvin.(恕刪)
這要說明一下
違規蒐證有公權力來做以及法條賦予民眾權利
就是警方跟民眾都可以蒐證!
至於執行方面都是由警方來做,由民眾提供證據警察來執行!
所以民眾蒐證的力度本就由民眾自行負責,即使刻意為了蒐證發生事故也只能自認倒楣!
檢舉違規本就應該用正當手法,為了刻意蒐證違規者而採取違規的行為本就是不可取!
所以還是老話一句:違規慣犯,總有一天等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