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 "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個條文應該拿掉 (尤其許多車速快樂表的存在)走遍世界各國公路(甚至中國)除了台灣其他國家也沒這種規定.預設都是該開最外道, 有要超車才往內道開, 沒有超車就回外道.反正沒有塞車, 沒有在超車(車速比中外道沒有快很多的), 造成車流不順的行駛內車道, 不管時速多快, 一律算違規才對.這樣一般行車記錄(不必精確車速)就可以依據處罰.在台灣沒塞車時反而是外道最空, 但偶而一台守規矩的慢車開最外道.
bua07 wrote:何謂龜車?中線開110...(恕刪) 你沒有要超車就讓出來吧內線是超車道你不行就換別人上禮讓最重要~他超速被開罰單是他家的事老實說~高速公路一堆龜改成最安全速道路最高速限60好了這樣大家慢慢開最安全速限有時候是安全~但是很多時候卻變成危險一堆車明明在速限內~就是很愛踩剎車讓臨停消失讓道路有效而快速地利用台灣龜車很奇怪兩台前後龜不是很好偏偏要左右龜平行龜龜車的世界很難懂
政府抓高速公路內線龜車不是最新的新聞,幾年前就有內側開時速97,被罰款,告上法院後,最後裁定警察勝訴,民眾罰款。前面有人說會跟在龜車後面,看結果...什麼的,如果可以的話,也建議用行車紀錄器檢舉。法條herblee大有整理PO出來。很強。我把他寫的直接貼上分享如下。網址: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6#pbherblee加入好友 加入黑名單2016-02-02 16:46 #354•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回報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但書110←→110及標誌110←→60)違反"超車道速限"的部份就有四種狀況(在超車道超速(1.高於120km)或未達速限(2.未達110,3.未達81及4.未達60),針對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目前已經開始取締!但是違反"超車道路權"的部份(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了車道,在不該行駛的車道上行駛)取締『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包括1.相對車速未高於中線車道,不斷被中線車超越 →被超越不是超車2.相對車速未高於中線車道,和中線車併駛 → 併駛不是超車3.前方安全車距之內,其 內/中/車道皆空無一車,無相對車速可言 →無車可超的"路隊長"只超越了空氣,此並非超車這些則完全沒有動作!『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之交通法規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中線還要慢),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罰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但是基層員警開單, 並不會去看原條文而是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照後抄下條文但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出錯了!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所以, 警察不會...開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然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真正的規定在那裏?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原條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這是『違反速限』的問題! 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違反者是處罰"違反速限"!在超車道上"違反速限",若屬於低於最高速限,必然同時"相對速度"慢於中線車道, 則違反超車道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並不是把條文倒過來講, 以為"最高速度"就能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如果把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依速限行駛"! 錯誤解釋為只要”最高速度”就能行駛?就取得路權??,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問題在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規事件,錯寫為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所以警察還要去查有沒有達到最高速度?然後回函說, 提供之資料不足, 查無實據其實,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對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 裁罰基準表漏列了"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所以, 警方在"裁罰基準表"找不到, 就不會去管"超車道"沒有在超車!有沒有走錯車道!有沒有把超車道拿來行車(定速行駛不離開)! 只管車速為多少,其它一概不管!除非法院判決 "裁罰基準表"因為"逾越法律授權"而部分無效不過,以前很多條文, 就算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部分違憲而無效, 也都尚未修正或是監察院糾正"裁罰基準表"因為"無法律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者",應檢討修正、刪除之。不過, 以前也有很多案,行政院根本不理會監察院的糾正不過,就算"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出錯了!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依據現行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還是可以處罰!因此,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走錯車道行駛! 自然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裁罰基準表若漏列,還是找得到條文!一樣適用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開罰
請不要隨意私訊給我。H兄過去曾對龜車行駛高速超車道相關條文整理相當有見解並於01發表出來,有機會當然提出來讚美表揚一下。用行車紀錄器紀錄超速當然不能作為檢舉依據,那種不用爬文,常識判斷就知道,但H兄強就強在提出其他條文可以檢舉,但條件須花時間跟車記錄才有機會,內容請自行看他的資料。不是龜車,開車守法,就不用擔心我幫他宣揚。我是想讓大家知道有法條可以讓大家一起參與治龜車,交通才較有機會順暢,盡個人一分力罷了。放開心胸欣賞別人的好。上次他提出來時,也好多人推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