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66分
文章編號:60629807
目前有幾點是已經知道的
1.肇事的小鬼未成年,所以民法上還是要監護人也就是車主本人處理,所以去找那個小鬼沒有用啦
2.現場圖初判表全部都有,但是因為單子上有三個人所以對方保險公司就只認一半,這部分我相信他們一開始有可能並不知道實際狀況,但是我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後他們依然不認才是讓我無法接受的地方。
3.我的車有車體險所以修車部分不擔心,但是財損部分是我必須自己去討,剛剛算了一下,安全帽+藍牙耳機、Macbook Pro Retina螢幕外蓋凹陷,搞不好比我修車的錢還貴咧......
4.剛剛順路去了家裡附近的交通大隊找警員聊聊,下次這個狀況應該要分成兩個事故處理,而不是一次全部寫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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