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客山莊 wrote:
真的別再亂教了啦~...(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這不是車道線, 怎麼能稱為"變換車道"?
這也不是 "穿越虛線" ! (爬坡道,交流道 很多, 請自行查閱)
這個線的寬度和車道線相同, 並不是車道線兩倍寬之 點虛線!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變換轉彎線?跨越轉彎線? 能適用這個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