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zamisa wrote:所以說國人沒防衛駕...(恕刪) 大大說的觀念真是不錯..是否可請你就這案例來談談?以這案例來說您認為這貨車司機時速應開多少?入灣該減多少時速?又時速多少才不會延誤到他的工作行程?他該如何去平衡他的工作時效及安全呢??看到機車騎士朝你快速的滑過來..自摔然後滑到輪下只有兩秒鐘左右..請教該如何應對?
臭臉王 wrote:大大說的觀念真是不錯...(恕刪) 以下回答是我自己認為,跟檢察官跟法官見解一定不盡相同,就單純討論囉。Q:以這案例來說您認為這貨車司機時速應開多少?入灣該減多少時速?又時速多少才不會延誤到他的工作行程?A:該道路限速最高為何已有規定,駕駛自行判斷時速不以超過該路段所設最高速限行駛為準。工作行程應自行掌握調配,不得因此為由超過該路段速限行駛或不依道路標線號誌危險駕駛。Q:他該如何去平衡他的工作時效及安全呢??A:道路安全不可淩駕於工作時效,若確定會超過約定時間,可先行致電客戶告知原因。(整條路再怎誤差,頂多多一小時,今天如果不是車禍,換成落石封路你會怎麼處理時效問題呢?)Q:看到機車騎士朝你快速的滑過來..自摔然後滑到輪下只有兩秒鐘左右..請教該如何應對?A:檢察官跟法官可能會刁你不管對向有沒有車侵犯你的路權,你自己有沒有先做入彎前減速的動作。若沒做到會有判有過失的可能性。法官可能還會刁你,雖然該路段最高時速為多少。但沒要你都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你不能期待他人守規矩,但你自己可以做預防。法官只要是想刁你,什麼理由都會有。。。
前面已經有人解釋了,怎麼還是很多人沒看懂?老是自己就先判決了?不管過失責任有多明顯,這不是路人說了算也不是警察,能判決的只有法官。只要有人死亡,警察的職責就是必須移送調查,移送時總得依據有可能的相關罪嫌移送,與此事件有關的是"過失致死" 或"業務過失致死" 罪嫌,嫌疑而已不是定罪!最後還是需在法院,依據調查事証由法官來裁決。只能說遇到死亡車禍,註定得被告跑法院與被移送接受調查。另外一個常被誤解的所謂天條,也常被錯誤認知自行刪字這一條是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請不要老是把"能注意"自行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