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olater wrote:首先要替已往生的婦...(恕刪) 應注意未注意或許也不成立,女學生已經注意到前方車違規迴轉而執行閃避,應注意未注意是指"人有足夠反應及煞停時間但未作出適當安全反應(如未煞車、未閃避等)",因此煞車及閃避都屬已注意之反應我覺得這位回覆的內容比較符合監視器看到的狀況不是啥狀況都是應注意未注意我只能慶幸您不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