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song526 wrote:
和解書內容如下單方...(恕刪)
地點在自家保險公司上面有註明,對方有簽名(或蓋章)
基本上連見証人也可以免了,而且事隔一年多,就算對方把自己那份吞了
也咬不動你,已經調解完成,物證也有了
民事訴訟法第90條,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定,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
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簡單來說就是你完成的那份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都有效應了單方遺失,都無法構成反悔之目地,何況是第三者的保險公司
但我還是建意,你拷貝一份掛號至對方保險公司,這樣才不至於讓你付出的時間與心力
到時候到法庭上求償無門